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 更新时间:2012-04-1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7〕43号)精神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中“做好教育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加快建立完备的教育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和责任机制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落实责任部门与技术部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与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直属高校和部机关直属单位在2011年10月10日前将填写的《教育系统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情况表》(见附件)报送至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教育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中心)。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完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工作总结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每年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督查,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纳入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二、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为抓手,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09〕80号)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各项工作,力争在2012年底基本建立教育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体系。通过分级建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使等级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管理。

  (一)落实国家定级备案工作程序,加强教育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审核”的步骤,参照教育信息系统定级有关规范开展定级备案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定级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批。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

  已定级备案但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息系统,要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及审批。定级不准确的应重新定级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