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要注重“四个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李乐平

“十三检”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要求,“加快建设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大力推进软件开发和应用系统互通、资源共享,推动电子检务工程尽早立项,初步实现检察工作数字化目标,全面提高检察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此前不久,高检院党组曾专题听取了检察信息化工作汇报,并明确了当前和今后全国检察信息化建设必须围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四个统一”的原则和“推进建设、突出应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对加快检察信息化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确定了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方向。

信息化在检察工作中已愈来愈凸显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必将进一步发挥其无限的生机和活力。早在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上,就全面部署了检察信息化工作,2003年又进一步探索建立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2009年下发的《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实现了“三位一体”向“四个统一”的转变,检察信息化建设步入规范有序发展的快车道:目前全国一级专线网实现了全面覆盖,二、三级专线网达到98.8%覆盖率;网络审讯与指挥,多媒体出庭示证,行贿档案查询等信息化手段普遍运用……检察信息化已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也要看到,检察信息化的实际建设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要求,无论是基本建设、软件开发还是运用水平,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基层检察信息化建设来看,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基层干警在检察信息化建设中享受了信息化所提供的高效、便捷,而另一方面,检察信息化建设因投入大,尤其在落实“四个统一”的要求上不到位,因而也是诟病最多的。一是低水平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必然导致不断更新、重复投入,投入和收益的比例严重失衡。二是缺乏统一规划,各行其是。有些基层院结合办公大楼改造或新建,都希望达到独具特色的一流水平,于是以办公大楼基本建设的传统思路来建设检察信息化,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愿望不可谓不好,但忽视了信息化的基本特点,忽视了检察信息化与上级院、下级院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三是过度强调自主创新。将来自基层的创新理念和创新精神用于检察信息化基层建设中,未必就是一件好事,往往是决心越大,投入越大,后遗症越大,也许短时间内是见到了成效,但往往不久就弊端丛生。目前基层检察信息化建设中,从省或市的层面来看,由于未遵照“四个统一”的要求,使办案软件系统在同一个地区出现不同的系统或者版本,且相互不兼容、不对接,以至于有些办案软件系统成为“鸡肋”。此外,还存在电子卷宗、纸质卷宗重复存档的现象,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综上,皆因没有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实施所致。

“四个统一”原则要求省级院、市级院担负领导责任,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自上而下、统筹协调基层检察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技术、资金等困难。同时,还要求统筹规划,将条线、部门的自主开发纳入总体规划。

实践证明,缺乏“统一”的检察信息化创新力度越大,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问题就越突出,物质损失就越大。因此检察信息化建设,统一是前提,创新要慎重。检察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是根本要求,是基础和前提,必须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实现检察信息化建设自上而下地统一推进,严禁自行其是,各搞一套、遍地开花;基层的创新必须慎重,着重在执行力层面下足功夫,比如围绕队伍管理、岗位练兵、学习平台等的自行开发,做好上级统一部署的补充、优化和适度延伸。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