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网络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和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社会报道我市及我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就和动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推进政务公开,树立国土资源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并确保信息资源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包括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电子政务内网。其它网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或转载宝鸡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

  (一)公开政务信息:

  1、机构职能;

  2、法律法规及土地管理、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等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土地管理类信息;

  4、矿产资源管理类信息;

  5、综合管理类信息。

  (二)公共服务信息:

  l、工作动态信息:包括领导活动、部门动态、工作动态、行业动态、专题专栏和通知公告等;

  2、网上互动信息,包括在线查询结果、局长信箱回复等;

  3、文档类信息,包括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资料、文献、图片、视频、书籍、报告和杂志等。

  第四条   信息安全等级根据信息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为四级:

  (一) A级,即密级信息,含绝密、机密、秘密信息三个等级;

  (二) B级,即敏感信息;

  (三) C级,即内部管理信息;

  (四) D级,即公共信息。

  第五条  C级以上信息只能在内网上发布。C级以下(含C级)信息可以在外网上发布,但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党、反宪法言论;

  (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

  (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四)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来源及内容

  第七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采集整理与各信息源单位的对接沟通工作。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提供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关的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领导动态信息和会议信息、局领导动态信息、局综合政务信息,以及会议、公告、公文等信息。

  第九条   其他科室和局直属单位、各分局负责提供其职能范围内政务信息和工作信息,以及有关的会议、报道、公告、公文等信息。

  第十条   各信息源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报工作。重要信息应在24小时内提供。

第三章   信息审批

  第十一条   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分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由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分局负责人审核、签字。B级(含B级)以上涉密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核,其中重大事件披露或A级信息须交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通过其它媒体收集到的信息,在转发之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内部审核,并注明来源,重大信息应先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然后报请局办公室或局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分局提供的信息,属于重要政务信息的,应同时报送市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与现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信息内容与局其它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分局业务有无矛盾;

  (四)信息安全的级别评定与审查;

  (五)适宜发布内网或外网,全文或摘要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方法

  第十五条   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分局在局电子政务内网上发布信息,由各部门或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登录局办公系统,进入《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按照录入、审查、审核、签发、发布的审批程序,发布信息。对于没有接入党政网的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将要发布的信息传递到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载录由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市局内、外网站信息发布的所有技术支持。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分局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实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各科室每月至少提供3条以上用于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并严把信息质量关,尽可能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经局内、外网站上发布的各类信息,由信息中心统一存档维护,妥善保管,并做好日常备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审批制度坚持“谁签字、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信息安全责任事故者,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局信息中心在网上定期统计并公布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分局提供的信息条数,上报局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并将所提供的信息数量、质量、快捷程度综合指标,作为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分局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年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局每年对网站信息工作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