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语损害政府文件权威性
网络上的表达方式带有极大的随意性,无论是购物网站“套近乎”的表达方式,还是借用一些电视电影的对白组合而成的“恶搞”式的表达方式,都是网络创造出的特殊的表达文体。这些表达方式既不符合传统的汉语逻辑,同时又没有持久的生命力。
透过这种 “网络体”,可以发现我国当前执政转型中存在的深层次危机。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习惯于通过互联网搜集民意,而使用“网络体”未必不是一种为了迎合互联网用户的情绪而采用的文体。
之所以对一些政府机关借用“网络体”表示忧虑,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表达方式损害了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会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比如,在公安机关采用“网络体”发布的通缉令中,既没有明确通缉令的基本要素,又没有明确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严肃的网络通缉令变成了一个纯粹的文字游戏。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发布的文件有法定的格式和内容,如果政府发布的公文缺乏基本要素,那么,就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问题。换句话说,如果政府机关借用现代“网络体”发布招聘广告,导致出现歧义,那么,政府机关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实,在任何国家都不允许政府机关采用非法定的表达方式,对外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文件。因为这样做损害的不仅仅是政府的信誉,它同时也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部分学者认为,政府机关借用“网络体”发布信息,与正式的政府文件之间有很大的距离。言外之意,政府机关借助于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宣传性的信息,无非是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这种“网络体”并不符合公文的基本要求,因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仍属于政府行为的一部分。凡是没有授权的,政府都不可以做,这是现代行政的一个基本原则。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借助于“网络体”发布“官方信息”,是以牺牲政府文件的严肃性为代价的。这种为了取悦网络用户,而采用极不严谨的方式发布公告的做法,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远远大于正面效果。
警惕商务炒作渗透网络管理
电子政务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电子政务不仅仅包括政府信息的互连网传递,还包括政府对互联网的有效管理。当前我国互联网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一方面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网络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是另一方面针对网络经营者却缺乏应有的管理,从而导致中国的网络环境急剧恶化,“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互联网成了各种谣言的天堂,成了各种不规范表达的试验场。
电子政务首先要求政府在监管互联网过程中,必须建立一个去伪存真的隔离机制,只让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在网络上流传。现在一些网站,譬如,某电子搜索引擎网站,开辟公告板,允许网络用户在这些电子空间肆意地发泄,从而使得网络成为一个展示人性最不堪的公共平台。更有甚者,一些网络的经营者为了推广自己的网站,人为地制造新闻事件。而所谓的“网络体”,很难说不是一些商业网站为了推广自己的商业活动,人为制造的语言现象。针对这种不符合汉语表达方式的语言,监管机关非但不能主动迎合,反而应该顺藤摸瓜,追根溯源,揭露事实真相,防止一些网络经营者借助于“网络体”人为地制造虚拟世界的新闻事件。
在政府文件中出现特殊的语言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为那些推广商业网站的特殊语言表达方式背书。在分析“网络体”的时候,首先要了解这些表达方式产生的背景,防止落入商业网站特殊市场营销的陷阱之中。
在网络世界中,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越来越多的网络“推广者”借助于这种特殊的语言表达现象谋取不正当利益。政府机关借用这些“网络体”发布招聘广告或者宣传用语,实际上是正中网络推广者下怀,在客观上起到了为他们推广和宣传的作用。分析“网络体”背后所隐含的商业利益链条,有助于人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网络世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政府信息发布需回归正统
近些年来,在推广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首先,一些政府机关为了节省资源,将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忽视了那些长期不能接触互联网络的边缘化群体。笔者曾经对月收入1200元以下的群体进行调查,其中95%以上根本不接触互联网,他们每天为一日三餐奔波,根本无暇关注互联网。相关调查充分说明,一些政府机关错误地理解了电子政务的含义,以“网络体”的方式抛弃了那些本来已经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彻底刹住这股邪气,那些生活在基层的普通劳动者,将会更加远离政府信息。
电子政务的首要目的是实现电子信息的普及和全覆盖。如果因为推广电子政务而导致一部分社会群体无法获得政府信息,或者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政府信息,那么,这样的电子政务就是带有歧视性的电子政务。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的所有招聘文件都必须分发到每一个特殊的群体,而是要求政府机关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少数群体的特殊需求,不能因为特殊的语言表达方式或者特殊的发布方式,损害一部分群众的利益。政府机关不能为了迎合部分群体的需要而忽视了其他群体的合法需求。政府不能在电子政务推广的过程中,导致一部分社会群体更加难以获取政府信息。
其次,政府信息必须具有权威性、合法性的特征。如果政府信息缺乏权威性,那么,这样的政府信息非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产生越来越多的负面效果。现在的一些政府机关在网络上采用特殊方式发布的信息之所以受到网络用户的“追捧”,就是因为这种表达方式脱离了“官气”。但正因为如此,才更容易产生法律问题。如果政府发布的信息缺乏必要的内容,或者基本要素不确定,那么,就会影响到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如果公民依照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体”发布的信息采取某些行动,譬如自首,而又没有得到政府所许诺的宽容,那么,行为人是否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提起诉讼?政府的行为不同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特征。如果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通缉令的格式和内容,那么,在互联网上采用“网络体”发布通缉令首先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从表面上来看,政府机关采用网络发布通缉令起到了传递信息的效果,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由于这些信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意识到,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创新都是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改进文风确有必要,但是为了迎合网络情绪,而采用“网络体”却有商榷的必要。中国的电子政务发展一定要去伪存真,不能为了迎合互联网上的情绪而采用特殊的表达方式,不能为了媚俗而哗众取宠。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