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保密审查和发布协调机制程序、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
(三)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四)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六)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七)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考核评议、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公开应公开政府信息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公开的,未及时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对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职责的;
(九)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方式发现有违反第五、六条行为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追究建议,经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对有关机关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追究建议,经本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纪检监察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