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就与腾讯在隐私权纠纷上的声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一案的二审结果。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隐私进行明确定义,法院认为,360对于QQ软件扫描电脑文件涉嫌“偷窥用户隐私”的描述缺乏法律依据。
但法院同时也认为,“360隐私保护器”仅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不是构成其行为不正当性的理由,安全类软件中很多程序都是为解决单一问题或弥补单一漏洞而设计的。针对一款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提供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只要该款软件设计合理、表达恰当,且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的情况,都应为法律所允许。
360对此发表声明如下:
1、法院首次明确认可了安全软件可针对单一软件开发辅助工具,此举对于限制垄断和维护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推动互联网产业生态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明确,只要工具软件设计合理、表述恰当且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都应为法律所允许。
2、 360败诉,其中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法院认为,QQ软件扫描的是可执行文件,并认为既然360自己都不认为可执行文件属于隐私信息,那又何以证明QQ扫描的可执行文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360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同时认为,即使法律上对隐私并没有明确定义,用户对网络隐私也有自己的普遍性认识。这就如同有人邀请朋友参观自己的卧室,他并不认为朋友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但是如果有人未经他允许即闯入自己的卧室,他肯定认为不速之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这同样是大量用户投诉QQ软件擅自扫描电脑文件的主要原因。
3、 腾讯公司的QQ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扫描用户硬盘上大量与其聊天功能不相关的文件,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我们认为,用户的个人电脑使用习惯、包括使用或者不使用哪些软件,都应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虽然目前中国法律对隐私并无明确定义,法院也以此判定QQ软件的扫描行为涉嫌偷窥用户隐私并无法律依据,但用户将未经允许扫描电脑文件视为偷窥隐私行为,并进行投诉。360对此进行监督和批评,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有事实依据的。我们可能在遣词造句上没有把握好尺度,但总体上而言360对腾讯所做出的批评有事实根据,因此仍应属于批评自由所允许的范畴。
4、 在360的监督下,腾讯公司停止了QQ软件暗中扫描用户电脑文件的行为,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了一定的尊重。我们认为,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的监测,推动了腾讯方面停止QQ软件的暗中扫描行为。我们虽然输了官司,但推动了中国第一大互联网公司纠正其软件的不正常行为,为用户赢得了知情权和选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该案结果如何,对于中国互联网都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5、 360坚持遵循软件行为“三不一必须”的原则,即软件行为不越界、用户隐私不上传、操作必须明示用户。我们致力于互联网的安全,用户隐私保护是重中之重放。360是第一家将产品源代码进行托管的互联网企业,并领先于业界发布了《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自360隐私保护器发布以来,其功能不断完善,拥有摄像头保护、密盘、上传监控等多种功能,受到众多用户的欢迎。360不会停止隐私保护器的研发,不会停止在用户隐私方面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