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息化条例>通过
来源:现代快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规如此为公众关注,主要因为其中涉及到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关键内容,而这又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条例》在通过审议前,曾几经修改、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条例》还吸收了快报报道的建议,明确了国家机关若违法,也将一视同仁追究法律责任。昨天,记者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了该《条例》通过前后的相关过程。

     条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单列出来,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机关若违法也将难逃其责

    昨天上午10点多,《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在经过委员们第二次审议后,最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其中,76票赞成,1票弃权。该《条例》中,因为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所以曾被有关人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也表示,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这部法规从全国范围来看应该算是考虑比较全面的,“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确实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现在有完整的四个条文来作规范。”刘克希逐一作了介绍。其中,他特地提到了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第二十四条原本是第二十三条中的第三款,现在将其独立为一条,这一改动具有重要意义。”刘克希说,在《条例》修改稿中,只是针对国家机关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法律责任,“可难道普通老百姓违法了得承担责任,而国家机关违法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法规审议中,省人大的常委们提出,国家机关掌握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在草案修改稿中,虽然第二十二条对国家机关有规范,但却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随后的修改中,明确了国家机关如果违法,也不例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若名誉受损,受害人可依法索赔

    依据江苏条例,类似“摸奶门”事件或可究责

    由于国家机关自身的缘故,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也出现了不少,比如最近网上热炒的四川“摸奶哥”,视频中是一段高速公路上的不雅行为,被监控探头拍摄下来,现在清晰的照片被上传到网上。

    其实,普通老百姓几乎没有渠道或者可能获取这样的内容。很显然,这如果是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固定证据时所留,这种视频本不应该上传网络,因为涉及到了个人的隐私信息。即使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那也不该上传网络。刘克希说,“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江苏,根据刚通过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就能查证信息泄露渠道来自国家机关,那就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而对于《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刘克希认为,处罚措施相对合理,也相对严厉。而快报此前的报道中也提出过疑问,《条例》只对违法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却没对受害人赔偿。对此,刘克希也作了解释,他说1万到50万的罚款,其实是对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即行政处罚。“如果受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以四川的“摸奶哥”为例,“摸奶哥”如果认为相关部门侵犯了其名誉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索赔。

    “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江苏省内,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所有单位、个人,一旦涉及出售、非法提供、披露、窃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有追究其责任的条款,都是有法可依的。”刘克希强调说,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至少从目前来看,江苏省的这个地方法规并未留下空白。

    立法进程

    个人信息保护是立法中的难点

    刘克希认为这部法规应该算是“比较完美”了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经审议通过后,刘克希终于长舒一口气。在他看来,这部法规凝集着几年来太多人的心血和汗水。“早在2004年5月开始,省有关部门就委托南京邮电大学的教授和相关专家,开始为法规的制定作相关的前期研究,申请课题立项研究。”刘克希说,这个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是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而在这期间,委员们和社会各界也不断提出修改意见,社会环境也在发生着很大变化,这些都成为该法规形成的重要背景。在法规起草阶段,有的部门和委员认为,社会上的信息采集、信息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委员们就建议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

    而社会上确实存在的一些现象,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背景。比如很多人的手机会收到垃圾广告短信,普通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房地产开发商。而在此过程中,市民可能就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比如手机会收到很多家别的开发商的短信息、电话等。

    “一种情况可能是市民购房的开发商泄露了市民的个人信息,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有关部门,比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泄露,而且很多泄露方式都是买卖。”他认为,无论哪个环节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这都是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进行规范。如果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市民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反映给有关部门,现在已经有法可依。

    在《条例》制定的过程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是最难的部分。

    在委员们看来,兄弟省市在相关立法中,或多或少可能都提到过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却没有那么明确,尤其是对国家机关违法,到底有没有惩罚措施,这确实没有规定明确责任。历经多年的制定、修改、完善后,刘克希认为这部法规应该算是“比较完美”了。而新通过的《条例》除掉了短板,这样的地方立法应该能在推进社会公平、社会正义上有更大作为、更好表现。

    采纳建议

    刘克希表示——

    改掉“短板” 快报“有功”

    谈到《条例》中独立出来的这个第二十四条,刘克希坦言快报“有功”。他充分肯定了快报对《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形成过程中所做的相关报道。“我们注意到了,快报在报道我们这个新法规修改的时候,就提到了‘里程碑意义’这样很高的评价,同时在快报社评中,还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短板’,那就是对国家机关违法的话,处罚并不明确的问题。”刘克希说。

    修改稿中被指的这个“短板”,其实就是快报社评在《江苏率先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开创性和挑战性并存》一文中所提到的内容,比如“一些公权机关滥用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却得不到处罚的情况并不鲜见”的情况。看到快报社评提到的这个观点后,也非常重视,所以在后来的审议修改中,也讨论并吸纳了这个有关“短板”的建议,单列出第二十四条,主体明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这将国家机关也包含在内了,而谈及法律责任的第四十三条,也针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这也就实现了政府部门和营利机构、公权力者和私权利主体的一视同仁。

    相关亮点

    不铺设信息管线

    开发商将遭重罚

    最高罚款:三倍建设费

    在刚刚被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中,刘克希对其中的另一个亮点也很看重,那就是对建筑物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这条法规是我们在全国的独创,此前是没有相关规定,委员们审议和常委会有关机构调研过程中发现问题后,通过立法进行了规范。”他说。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常委会有关机构和政府部门去南通、无锡调研时,在有关座谈会上,当地代表提出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楼房时,本该他们掏钱建设楼房里的管线,开发商却把建设管线的费用转嫁,让几家运营商竞争,选择其中一家投资建设管线。在楼房建好后,问题也相应出现,小区只允许出钱的经营者进入,导致运营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这种不正当竞争,一方面侵犯了业主的物权,业主购房应该包括房子的管线设施,但现在管线设施成了出钱的运营商的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业主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选择权,作为业主来说,购房后有权选择任何一家运营商,可限制其他运营商进入就侵犯了业主选择权。”刘克希说,这样的情况在江苏省非常普遍,无论是新开发的小区,还是已经建成的老小区,问题确实不少。

    对此,《条例》的第十二条就有针对性地增加规定了两款内容,其中一款是针对新开发的小区,该条款规定:“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而针对老小区的情况,该法规的规定也很明确:“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发,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刘克希对此规定作了解读,他说:“以后江苏省建设的新小区、写字楼,他们的管线建设必须由开发商出资,不允许让通信运营商出钱。”一旦开发商违反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管线建设费用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