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答会计证信息化调转若干问题
来源:财政部 更新时间:2012-04-14

  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全国自2011年6月1日起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积极行动,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升级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细则,有效确保了调转工作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部分地区、部门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希望我们予以解答。为进一步规范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确保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我们根据大家的反映整理制定了若干问题的解答,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执行。

  一、持证人员申请办理调入手续,但其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应如何处理?

  答:遇有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的,应按传统纸质材料调转模式办理调入手续。

  (二)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的,应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入手续。可待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补充上传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后,再为其办理调入手续;或将持证人员的纸质调转材料予以退回,由其在调出地重新申请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转手续。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

  二、《暂行办法》中关于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对办理调转手续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追溯至《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即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调转审核范围,但应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后续监督。

  三、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部分信息项或信息项之间存在逻辑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无误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他材料通过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对错误信息及时办理更正或变更。涉及更正或变更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有误的,调转申请予以退回,并由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加强对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导出电子信息中存在的错漏,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出手续时无法将拟调入地确定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如何办理?

  答:鉴于此种现象较为普遍,我部已对调转平台作出相应调整,在电子信息中仅填明拟转入省级地区的,也可正常办理调转手续。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定期维护本地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代码,保证与财政部调转平台的代码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