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农资金制度分析及对策建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现行涉农资金管理、运行及监督机制规范性文件的现状
    贵州省涉农资金分散在省直各涉农部门手中,管理、运行、监督的制度性规范文件亦由其制定,因此从这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梳理出全省涉农资金管理、运行、监管的基本情况。省直涉农部门资金规范性制度大致分三类。一是资金运行程序类,主要规定某部门掌握的涉农资金在系统内如何运行。二是资金管理类,主要规定资金在运行中需要具备或者履行哪些手续、经过哪些程序。三是资金运行监督类,主要是一些禁止性的要求和规定。
    通过对2008年4月17家省直涉农部门提供给省纪委、监察厅的关于本单位的涉农资金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得到以下情况:
    一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大都以资金运行类、资金管理类为主,缺乏直接针对监管风险点和风险环节的设计。
    二是这些规范性文件普遍缺乏惩防体系建设要求制度设计应有的科学性、逻辑性和权力制衡性。
    三是有相当部分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在2005或2006年以前起草的,一直沿用至今,这些部门关于涉农资金的制度规定落后于中央关于新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战略部署和要求。
    四是一些部门在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时,照搬照抄,缺乏根据自身管理、使用涉农资金情况制定的针对性措施。
   省级涉农部门资金管理制度分析
    在贵州省涉农部门资金管理制度中很少看到针对涉农资金工程建设类、涉农资金物资采购类、涉农资金补贴类、涉农资金公益项目建设类等着眼于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突出问题而设计的资金监管制度性规范文件。这样的情况下,涉农资金被侵蚀、贪污、挪用、挤占、鲸吞的可能性和几率较大。涉农资金监管除了现有各涉农部门要在制度设计上与中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合拍,把监管体现、设计在业务流程之中,同时也需要从省级层面,根据涉农资金共性特点,多部门共同研究,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探寻涉农资金监管制度设计。
    总体上讲,目前贵州省涉农资金规范性文件存在五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涉农资金规范性文件重传统意义上的资金管理运行,轻监督制约。
    二是以传统手工操作方式为基本思维形成的涉农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在新形势下,难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
    三是现行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多为现场工作运行类,难以应对当下主要针对资金监管漏洞、主观违纪犯罪意识强烈的主动攻击型资金侵蚀案。
    四是现行涉农资金的运行权主要掌握在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手中,省级涉农资金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同时又是涉农资金监管制度的起草者和制定者,涉农资金监管制度很少有直接针对这些环节和部位来设计的。
    五是涉农资金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制度设计普遍缺乏引入受益人、利害关系人监督机制的设计,缺乏透明、公开、全员参与的设计。
    创新涉农资金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提高涉农资金监管措施的技术含量。一是健全涉农资金监管制度要坚持与时俱进,要改变涉农资金规范性文件重管理、运行,轻监督防范的倾向。在制定管理、运行等内部运行文件时,必须同时制定体现权力制衡的监督防范制度措施。二是推动涉农资金监管从消极防范向积极防范转变。消极防范,一般为简单的禁止性、提示性、警示性规定,主要依靠人的自律。积极防范是一种技术性防范,更多采用公开化、透明化的理念进行设计,让权力充分暴露在阳光下运行。
    通过电子政务监察平台推进涉农资金“阳光”监督。一是涉农资金电子政务监察网络的省级平台建设。涉农资金监管虽然面临很多难题,监管技术难度大,但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推进涉农资金的“阳光”监督是行之有效的途径。贵州省水利厅开发的“涉农专项资金统计、备案监督系统”,通过录入数据查询、项目落实情况查询、联网数据上报、重复项目查询、投资逻辑错误查询等模块设计,形成了对项目和资金监管的数字监察平台。二是涉农资金电子政务监察网络向专门监督机构的链接。建立全省联网的涉农资金监管统一平台,利用网络信息手段,直接链接到省级专门监督机关,供这些专门监督机关结合各种举报、信访信息进行随机、随时的抽查和分析。三是深化和完善涉农资金备案工作。以省扶贫办已经提供的备案资料为基础蓝本,按照涉农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类、涉农资金物资采购项目类、涉农资金农民个人补贴类、涉农资金农村公益项目建设类、涉农资金农村综合项目类等,进一步细化项目指标,形成涉农资金可供数字化监管系统运行使用的基础数据。
    保障和实现涉农受益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一是涉农资金电子政务监察网络向终端用户开放。涉农资金及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和最大受益群体是广大农户,涉农资金及项目安排情况,应该通过涉农资金电子政务监察网络向他们开放。在“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数字化纪检监察平台”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互联网、有线广播、手机短信平台等形式向农户公开。二是保障和实现涉农资金受益主体的监督权。要普遍建立村级监委会,赋予其相应的监督权限和监督职责,规定独立于村两委的相应监督程序,让广大村民和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监督工作。省级层面要通过制定涉农资金村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设计一套从村监委,到乡(镇)纪委、县(市、区)纪委,直到其他上级专门监督机关的直通监督关系,由纪检监察系统和审计监督系统直接研究乡村监督内容和程序设计,使最基层监督权和最基层的涉农资金受益权相结合。同时,对每年前往农村的扶贫工作组,应规定其对上年度所在县、乡、村的涉农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督。扶贫工作组要与村监委的人员共同配合,对所在乡、村上年度涉农资金和项目逐笔查对,形成工作报告,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备案和审查。三是保障和实现涉农资金受益主体的参与权。要改变涉农资金和项目农户被动接受的局面。对那些涉及农村公益建设的项目,必须听取基层农民群众的意见。对于资金规模较大的涉农项目应该像城市建设项目一样,召开农民群众参与的听证会,涉农项目方案向农村社区公开征求意见。
    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改进涉农资金监管机制。一是省纪委、监察厅要大力推进省、市、县、乡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运行、监督机制,建立起涉农资金和项目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省级要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礼金”和“红包”问题,严格对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是市(州)要重点关注利用下级项目申报、上级资金项目安排的“通道”收受“礼金”、“红包”等问题。三是县乡村要重点解决用虚报冒领方式直接贪污问题。四是涉农资金的监管力量要下沉、前移,要成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做到每年提前安排,重点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