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钱包业务发展探析
来源:银行家 更新时间:2012-04-14

    电子钱包与银行卡一样是用来代替现金交易的,但银行卡多数需要在线授权和密码认证,通常用于对交易速度要求不高的大额支付领域。而在交通、快餐等要求交易速度快、成本低的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的离线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都优于现金。电子钱包有着银行卡的形式和类似现金的一些特征。

  电子钱包的当前概况

  电子钱包项目参与者

  一个成功的电子钱包项目需要发卡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其他代理机构的很好配合,同时要得到商户和持卡人的认同,各方利益的平衡是电子钱包项目成功推广的前提。

  发行者。电子钱包是预付费卡,发行过程也是持卡人向电子钱包运营商预付资金的过程,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在零售商处消费后,运行商才把相应的金额划给零售商户;且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消费一定数目的金额后,为继续使用,会向电子钱包中续存资金。因此,运行商始终掌握一笔数目庞大、无需付息的沉淀资金。此外,交易手续费用也是发行者的利益之一,并从出售智能卡中获得手续费收入、退卡押金等。

  商户。电子钱包使零售商户从繁琐的现金处理中解脱出来,减少现金被偷盗抢劫的危险,提高支付效率和营业额。但商户需在用卡环境上进行一定的投资,并且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提供了服务的银行及网络运营商。大多数商户能够从电子钱包的使用中获益,因此提高的销售收益和运营效率一般大于成本支出。

  持卡人。电子钱包给持卡人带来的主要利益是支付便利,购物更为方便,不用找零,如果发卡机构设置了奖励计划,持卡人还可以通过奖励积分得到额外的价格和服务优惠。

  清算机构。如果有多个机构发卡,那么需要一个清算机构负责跨机构的组织清算。清算机构的利益主要是获取清算费用。清算机构有时候还是电子钱包方案的协调人,由于存在多家机构发卡,在发卡的标准、收单的制度上都需要一个公共组长进行协调安排,清算机构经常担任这个协调角色。如比利时的各家银行便由银行业协会负责电子钱包的清算。

  其他机构。其他机构包括代理发行商和代理充值的机构,前者获取市场推广的收益,而后者主要是充值的手续代理费。这些机构本身不对电子钱包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充当的角色不是很重要。

  电子钱包的支付特性

  非实名制。实名制的作用是允许挂失和交易验证,由于电子钱包大部分是脱机交易,如果允许挂失,那么挂失信息必须及时在各个终端生效,才能保证挂失效果,这样对系统和终端的技术性能要求将大大提高,使得交易系统复杂,成本提高。因此为了减少钱包的维护成本,简化交易机制,加快交易速度,大部分电子钱包都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这是其相似于现金的地方。

  脱机交易。由于是不记名、不挂失的,无需联机验证持卡人的身份。出于对成本和交易速度的考虑,大部分电子钱包选择了脱机交易的方式。由于IC卡可以存储密码,电子钱包也可以采用本地密码验证。脱机交易验证较连线交易简单,本地验证的内容主要是电子钱包的真实性(是否伪卡)。因为使用脱机交易的方式,无须密码、签名,使得交易处理时间较短。且电子钱包无需找零,因此其交易快于现金。

  小额支付。电子钱包主要是用于不适合银行卡交易的小额支付领域。由于银行卡的交易要求在线授权、认证,对通讯条件有一定要求,不能满足小额支付领域对离线支付和交易处理速度的需求,因此小额支付市场成为银行卡应用的一个盲点,而电子钱包正好具备脱机、无须密码、机具成本小、交易结算费用低等小额支付所需要的优点,填补了银行卡遗漏的市场盲点。由于不记名、不挂失,遗失电子钱包等同于现金丢失,损失基本上无法挽回;而且预存在电子钱包里面的资金一般没有利息。因此,无论从风险意识还是理财意识来考虑,持卡人能够接受的电子钱包卡内资金额度都是有限的。

  使用环境相对封闭。由于电子钱包不是法定货币,其使用范围与发卡机构的营销手段及受理环境的建设密切相关,大面积推广牵涉到更多的利益平衡,因此开放度有限,一般在小范围、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应用比较成功。这一点在一些小的国家和地区显得特别明显,如香港、比利时等。电子钱包的定位于小额支付,由于区域性小额支付虽然交易笔数多,但是交易总额有限。尤其对于中小城市,一般单一的行业卡是没有利润的,只有通用的电子钱包才能有发展空间。由于区域小额支付的总量有限,电子钱包的利润空间也是有限的,因此一个地区电子钱包的数目一般说来不会超过三个。这是它和其他银行卡区别的地方。

  与传统支付渠道的比较

  与现金的比较。电子钱包的定位是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与现金交易相比,最主要的优点是节省交易时间。一般情况下,交易存在点钞和找零的时间,而电子钱包恰好解决这个问题。电子钱包的清算成本低于现金管理,可以帮助商户减少雇员偷窃、外部抢劫的风险,并降低钞票的清点、运输等现金管理成本。但与现金相比,电子钱包同时存在对受理环境要求较大的劣势。因此,从纯成本的角度来看,其受理环境的投入成本远远大于其节省的交易费用。

  与银行卡的比较。考虑到支付风险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的因素,银行卡主要运用于金额相对较大的支付,且使用安全,标准统一,受理终端广泛,不受行业领域、地域及金额限制,由于是开放式的网络和标准统一的终端,银行卡的可接受性大大高于电子钱包。而电子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领域,且应用比较成功的大多是相对封闭的环境。电子钱包交易的主要优势在于,无须签名、密码校验,且交易速度和清算成本较快。

  与行业卡的比较。影响国内行业卡发展的两大因素:第一是行业垄断,在一些公用行业领域,一般都是单一经营主体,在寡头垄断的情况下,其发行的卡必然是用户的唯一选择;第二是国内的税收政策问题,目前支撑行业卡进行支付扩展的动力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福利政策,通过购买行业卡给员工发放福利,从而达到避税目的。银行电子钱包与行业卡相比,最大的劣势在于营销渠道:首先银行电子钱包由于无法开具发票,冲抵企业费用,因此在营销过程中无法得到企业团体消费的支持。其次,行业卡的受理终端建设可以通过行业的行政管理力量来推动,而银行不具备这种行政协调力量。

  电子钱包交易存在的问题

  采用安全的智能卡技术来代替已经广泛使用的现金,可以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提高支付效率。但国内电子钱包的应用和发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电子钱包交易产生的风险

  电子钱包发行方备付金管理缺乏有效约束。由于相关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电子钱包发行方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主要依赖自律,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消除客户对备付金被挪用的疑虑,很多电子钱包发行方主动采用了银行第三方托管模式。

  这种自律式的托管制度,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电子钱包发行方,特别是支付网关和虚拟账户企业的业务特性决定了其必须在多家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客户备付金,但无论在哪一个时点,客户备付金都分散在不同的开户银行,而多数电子钱包发行方只委托其中一家银行担任资金托管银行,托管资金有限。据了解,某些托管银行结算资金量仅占被托管企业日常交易量的5%左右。二是资金托管银行依据电子钱包发行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转账业务,无法对收款人与新型支付组织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如果电子钱包发行方有意挪用客户备付金,只需虚构交易信息,托管制度便形同虚设;即便发现客户备付金被挪用,银行也缺乏动力和手段,对新型支付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

  电子钱包发行方引起金融脱媒现象。新型支付组织在网上交易、银行卡POS机刷卡交易和小额跨行资金划转等零售支付业务方面,对商业银行和传统清算组织存在较强的替代效应,带来了零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脱媒。在虚拟账户和多用途储值卡模式下,电子钱包发行方处理了原本由银行处理的支付业务,掌握了相关支付信息,成为社会支付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反洗钱和相关记录报告制度尚未涵盖电子钱包发行方,导致其为地下资金转移的行为提供了渠道。

  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方面

  电子钱包是准现金,在支付中的特性与现金极为相似,电子钱包的大量发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也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从保证社会货币体系的稳健来看,商业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发行电子现金所对应债务需要一定的储备规定或者满足一定的存款保证,由于其涉及公众利益和支付体系、金融秩序的稳定,中央银行必须对对电子现金发行者的信用进行一定的监管。

  目前人民银行对电子钱包及行业卡跨行业使用的监管政策尚未出台,电子钱包的发展缺乏法律规范。此外,即使《银行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稿对电子钱包的定义和规范也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之处。

  对银行卡是否包括电子钱包不很明确。按照《条例》定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属于银行卡,那么电子钱包就应该属于银行卡的一种,应当纳入央行监管并采用实名制。这与目前发行电子钱包的不记名特征相互矛盾。

  目前《条例》规定银行卡的挂失原则上立即生效。对于银行卡来说,发卡机构是必须提供挂失服务的,而电子钱包以离线交易为主,无法实现即时挂失的功能。

  银行卡交易必须保留交易凭证。一些电子钱包非但不记名,而且也不能追踪卡之间所有的资金划拨交易,这一特征与《条例》对银行卡的规定也相互矛盾。

  系统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目前,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普遍存在着缺乏前期总体规划,各方工作协调不够的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的应用系统重复建设、投资周期长,影响应用系统合理、健康和全面的发展。同时,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相对滞后,各家一卡通公司推进速度不一,交易成功率、受理效率、差错处理能力以及业务创新能力存在很大差异,也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卡通系统扩展性、兼容性造成了很大障碍。

  小额电子支付项目获得成功的首要前提是获得广大的使用群体,而获得持卡人的认同,成熟的受理环境是关键。但受理环境建设不仅在布置机具方面需要很大投资,而且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协调。除了大城市公共交通等特殊行业外,跨行业联合、系统开放、终端共享是小额电子支付被广泛接受,并给发行者带来盈利的必要前提。可见,跨行业、跨地域应用不仅是市场推广的基础,也是项目盈利的前提。要大规模建设小额电子支付的受理环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是基本前提。

  国内现行的行业卡有加油卡的标准、社保卡的标准、建设部的标准,这些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互相兼容。它们不仅带有不同的行业管理职能,而且其支付功能也都带有行业特点,不同的支付标准造成各个行业卡不能相互通用,影响了它们发展成电子钱包、跨行业使用的可能。因此,如何将行业卡的行业管理职能与支付职能分开,统一支付标准,从而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下,大力发展电子钱包,也是尚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部门间利益难以协调

  小额电子支付清算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蕴涵着高额收益,也涉及项目运营主体、多个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运营商、银行、持卡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与之相关的各利益集团出于不同目的,对项目的拓展施加着不同的影响,单靠项目运营主体很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如果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互联互通,各地政府间的协调工作会更加困难。

  国内的金融政策和管理非常严格,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来看,行业用卡原则上是不允许跨行业使用的,如果要跨行业使用,就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由于国家目前正在鼓励发展“一卡多用”,各部委如建设部、社保部都下达了相关文件,加上行业用卡与一般的金融卡、会员卡有着很大区别。因此,关于行业卡跨行业使用的范围和限度,各方意见并不统一。鉴于小额电子支付进入小额支付领域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如果应用范围和深度扩大也会面临更大的金融风险。

  监管及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

  建议制订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种用途,以突出监督管理重点。就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言,本着促进竞争和创新的原则,同时考虑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综合权衡是否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发行主体,都应制定严格的业务准入条件。

  细化电子货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详实资料,以评估申请项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统运行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系统运行流程资料、系统安全信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系统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经营连续性计划、系统的独立外部审计意见等。二是多用途储值卡的相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存储金额的限制和每笔交易金额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审计痕迹,卡的制造、保存、储值、销卡的安排和内部控制,处理争端安排等。三是资金管理安排,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安排,对储值沉淀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商业计划,包括预计项目启动时间表,系统被公众接受的调查报告等。

  消除电子货币业务的负面影响

  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储存限额,电子货币的申领条件,是否可以挂失、转让、赎回、透支,是否应对电子货币价值予以计息,是否应有期限限制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需根据吸存资金总额缴纳一定的准备金,并由商业银行负责对该准备金账户进行监督;对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的电子货币,应要求支付平台必须及时将真实交易资金返还给卖方;为防范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滥用预存资金,应限定发行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和高风险业务投资比重;对于通过电子货币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应界定刑事责任,以杜绝和惩戒电子货币违法行为;央行对电子钱包的技术标准有必要实行严格的规范,因为电子钱包的恶意充值和伪造只有在批量上送清算时才能被鉴别出来。

  建设统一的受理环境统

  统一的受理环境统建设是电子钱包发展的基本前提,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终端共享的发展策略会给小额电子支付的发展,尤其是受理环境建设造成很大的投资浪费,中国的银行卡发展的过程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虽然央行颁布了PBOC 标准,但是非接触式金融IC卡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现行银行电子钱包的标准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电子钱包标准的实际应用,向其他行业逐步推广。而实现电子钱包标准的推行,以及跨行业的资源共享、行业整合在所必然。借助政府的力量整合行业卡,统一支付标准并实现跨行业的资源共享,不仅有利于整个行业卡和电子钱包应用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银行小额电子支付清算交易平台

  小额消费支付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假设以中心城市和发达地区为应用推广的范围,按照2亿人口的10%计算,将100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转换为电子支付,将蕴藏着20亿元/天的巨大的交易量以及沉淀资金等市场机会。小额电子支付清算系统,是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要求,可以收集和统计准确的交易信息,为运营单位制订运营计划、修改运营方案提供了数据支持。全国交易网络的建设,将在更大范围内收集消费信息,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整合性,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各运营单位的交易情况和居民的消费习惯,更好地从宏观上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控、引导消费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

  一是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电子货币的匿名性为洗钱犯罪带来很大便利,建议电子货币发行者执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身份认证信息。二是建立数据库储存和记录交易情况。通过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库中的金融数据进行估值,按某种属性标准建立分类模型,找出数据间的关联规则,并对所涉及的一些异常数据进行偏差检验,最后描述挖掘结果,找出资金转移过程中的非常态资金,发现和追踪洗钱犯罪。三是增加电子货币发行人的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将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指定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督促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运用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