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路径
来源:正义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李守勤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 工作机制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着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肩负重大责任和使命。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是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管理的提出及当前社会管理面临的形势

  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理论体系。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2011年2月,中央举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对社会管理及其创新进行了全面系统阐述;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我国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管理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表现为,社会管理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交叉错位和断层缺位现象并存;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影响社会管理效率的提高,而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手段等方面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党中央、国务院正是在深刻分析、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发展全局出发,作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战略部署。这对于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法理基础及现实意义

  (一)参与社会管理是检察权属性的应有之义。从检察权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随着社会的变革发展,检察权作为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不仅仅是通过个案的处理来维护利益的平衡,而是逐渐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检察制度将检察权认定为一种行政权,赋予其社会管理职能;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检察制度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本身就肯定了其社会管理属性。

  (二)参与社会管理体现了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进步的标志,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软实力和公民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社会管理是重要的政府职能,涉及到多领域、多部门和公民切身利益。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是相辅相成的,检察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保障社会发展呈现良性趋势,其“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完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三)参与社会管理与检察监督具有趋同性。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作为广义的政治管理范畴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它作为一种对社会公共管理的间接方式,通过约束监督公共权力,保证其沿着法治轨道运行来实现社会管理。强化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不仅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也是检察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共同的发展趋势,两者在目的价值上具有共同追求。

  (四)参与社会管理具备了回应型法的特征。法律的目的就是更全面有效地回应社会的需要。回应型法的特征表明,法律应对社会改革发展起到指导、保障和推动作用,也就是说法律要针对社会发展变化及时作出适当的回应。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积极主动为社会主体搭建实现公平利益的平台,在关注个案和个体法益的同时,更加关注背后的体制性因素和深刻社会意义,为实现社会体制转型和社会的普遍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五)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虽然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是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路径

  (一)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深刻认识用刑事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影响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犯罪以及侵犯农民工、农村留守老弱妇幼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人身权利的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求精准、重化解、讲效果,切实减少社会对抗。积极查办和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建议,充分发挥预防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着力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放纵犯罪,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巩固和完善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努力形成促进社会管理的合力。

  (二)完善专群结合的新途径新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健全“三问”工作常态化机制和民意收集、研究、转化机制,完善落实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制度,把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检察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转变等案上门、坐堂办案的作风,着力加强执法办案中的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深入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着力构建便捷、顺畅、高效的群众工作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民生检察联系点和联络员的作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巡回检察等工作,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回访当事人等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实现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增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加强对突出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建立健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涉检信访评估预警管理系统”,着力推进涉检信访工作由“治”到“防”的转变;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探索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建立健全不批捕、不起诉等说理机制,加强心理疏导,依法释疑解惑;建立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机制,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制度,完善规范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和刑事和解、刑事协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机制,增强运用法律政策为黄蓝战略顺利实施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能力。

  (四)完善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充分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等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两新”组织、新兴媒体的服务管理。紧密结合执法办案,注意及时发现社会管理机制制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创新管理机制的对策,及时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不断延伸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建设的触角,协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完善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全面推进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专业化建设、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以检察信息化建设为依托,系统整合、提升、优化现有案件集中管理系统,着力构建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网上监督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一案三卡”、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全面落实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努力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作者为山东省广饶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