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结束了长时间谈判摩尔多瓦终于与欧盟签订了“摩尔多瓦—欧盟行动计划”。摩尔多瓦成为第一个与欧盟签订类似文件的国家。行动计划的签订标志着欧盟支持摩尔多瓦融入欧洲社会的构想和努力,同时摩尔多瓦与欧盟的相互关系也提高到了新的水平。行动计划是未来几年摩欧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经过长时间准备和艰辛的劳动,我处将其翻译成中文(详见附件)。现就摩尔多瓦签订该计划的意图及该计划涉及的主要问题作简单的分析。
一、 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苏联解体到九十年代末,包括俄罗斯在内各独联体国家不同程度地出现社会、经济动荡。生产停滞,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这一时期独联体国家的普遍现象。俄罗斯由于自身实力下降的原因,在独联体内的影响逐渐减弱。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独联体国家越来越感到依靠俄罗斯既不能得到预期的实惠,反而由于俄在政治经济上的干预使其无法尽快摆脱困境。而与此同时一个政治上强大,经济上发达的欧盟随着东扩的影响显示出极大的诱惑力。许多东欧国家,如匈牙利、捷克、波兰等国在争取入盟的过程中使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步入了正轨。反观独联体国家仍在政局不稳,经济发展缓慢的泥潭里挣扎。
这种“西强东弱”的局面搅乱了一些独联体国家紧跟俄罗斯的信心,尤其是地处欧洲的乌克兰和摩尔多瓦加入欧盟的愿望与日俱增,并分别公开表示融入欧盟是其国家发展战略的优先方向。摩尔多瓦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要想国家政局稳定,不至于发生其他独联体国家的“彩色”革命;经济上获得持续发展,改变落后的面貌,就必须向西方,尤其是向欧盟靠拢。这样摩尔多瓦才能不会受治于俄罗斯,并从而得到欧盟在政治上的支持和经济上的援助。摩尔多瓦执政当局的这种政治选择,以及制定的“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得到了大多数政党和民众的拥护,并在议会中得到空前一致的拥护。
二、 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 在摩尔多瓦境内,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简称德左)是游离于摩现政权之外的区域,一直在闹独立。摩尔多瓦几任政府都没能解决这个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德左地区得到俄罗斯的支持和庇护,俄至今在德左仍有驻军。德左问题久拖不决是对摩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挑战。摩尔多瓦是一个弱小的国家,无论如何对抗不了俄罗斯。为了尽快妥善解决德左问题,仅仅靠摩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借助外力,特别是借助欧盟的力量,再加上其他国际势力参与解决德左问题的谈判,不失为摩尔多瓦现政权的一着妙棋。既能向欧盟示好,又能向俄罗斯施压。在摩欧行动计划中明确无误地写明,解决“德涅斯特河左岸问题”是本行动计划关键问题之一。
三、 政府机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摩尔多瓦政府机构设置和经济运行体制基本沿用了原苏联的模式。行政管理效率低、市场运作透明度差、腐败现象严重等问题长期困扰着摩尔多瓦当局。这些问题也同样存在于独联体各国家。因此,在独联体范围内不可能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通过实施“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摩尔多瓦可以学到西欧国家先进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进而克服本国存在的各种弊病。摩欧行动计划在政府机构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从与欧盟关系到地区合作;从宪法和立法的改革到政府各重要部门的设置;从公民权力到人民福利;从政府预算到财政管理;乃至工业政策、农业发展、社会就业、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组建、审计监督、国家采购、边境管理、签证申办、移民监控、环境保护、能源策略、多媒体使用、青少年教育等等,行动计划可谓是涉及摩尔多瓦国家管理的方方面面。一句话,摩尔多瓦的一切都要“符合欧洲标准”。的确,如果摩尔多瓦真的实现了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摩将脱胎换骨,成为新的国家,“离入盟就不远了”。
四、 赢得经济援助的需要 摩尔多瓦与欧盟签订行动计划,表明了摩改造国家和加入欧盟的决心。欧盟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今年夏季欧盟向摩尔多瓦提供了4200万欧元的援助,以支持行动计划的实施。前不久欧盟向摩无偿提供了价值150万欧元的越野汽车和大量通讯设备,用于更换摩边防军的装置。欧盟表示在今后几年里,每年都向摩尔多瓦提供数目可观的经济援助,同时号召欧盟其他成员国与摩单独商谈经援问题。此外欧盟还委托欧洲银行扩大对摩尔多瓦的投资和提供优惠贷款。这一切均表明,随着行动计划的签订摩将获得巨大的经济实惠。摩政府明确指出,为了按照欧洲标准改造本国立法及各方面的改革,摩方要承担沉重义务,为此,行动计划的实施必须在欧盟给与技术上和财政上支持的情况下进行。
摩尔多瓦—欧盟行动计划是确定摩与欧盟关系战略目标的政治性文件,得到欧盟各机构的高度评价。摩尔多瓦能否高水平履行自己所面临的任务,取决于摩对实现“融入欧洲”这一战略目标的严肃性。摩欧行动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要在今后三年内完成,这对摩尔多瓦来说不是件容易的事。行动计划自签字至今已逾八个月之久,但并没有见到摩尔多瓦的政经局势出现明显的变化。行动计划能否如期完成显然是一个未知数。正像摩外长指出的那样,行动计划的签订无疑是国家取得的重大成果。但应当承认实施行动计划章程规定的步骤更为重要。在今后三年时间里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能否认真、准确的完成,将决定摩尔多瓦可否与欧盟进入下一步能使摩获得新地位的新一轮谈判。而这一点大大高于摩尔多瓦目前所取得的成果。 以上特报。
驻摩尔多瓦使馆经商处 2005年11月21日
附件:摩尔多瓦—欧盟行动计划(共28页) 主送:商务部办公厅、政研室、欧洲司 报送:宿代办
摩尔多瓦—欧盟行动计划
1、前言 2004年5月1日欧盟东扩。这对其自身来说,在政治、经济和地缘方面都是历史性变化,进一步加深了摩尔多瓦与欧盟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相互依赖,为摩尔多瓦与欧盟提高经济一体化水平与加深政治合作创造了契机。摩尔多瓦与欧盟应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巩固相互关系,促进安全稳定。共同属性与各自的特点以及伙伴关系是制定本计划的基础。本计划旨在进一步发展摩尔多瓦与欧盟间的战略伙伴关系。
欧洲所奉行的睦邻政策确定了若干宏伟目标,这些目标源于对建立共同价值观及推动政治、经济和机构改革所肩负的责任。
希望摩尔多瓦能够与欧盟在政治、经济、安全与文化领域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扩大合作透明度,共同分担在冲突预警和冲突解决中所肩负的责任。解决“德涅斯特河左岸问题”是本行动计划关键问题之一。
摩尔多瓦与欧盟关系的水平将主要取决于摩尔多瓦在推动共同价值体系中所肩负的责任,取决于实现既定目标的能力。相互关系发展的步伐将体现摩尔多瓦努力的程度和在履行以上责任中所取得的成就。
本行动计划为这一途径的第一步。摩尔多瓦—欧盟行动计划是一份确定摩尔多瓦与欧盟关系战略目标的政治性文件。实施该行动计划的时间为3年。它的实施将有助于履行《伙伴与合作协定》的内容,有助于摩尔多瓦实现最重要的目标——融入欧洲的经济和社会。该文件的实施还将对摩尔多瓦依照欧盟要求发展本国立法和标准化进程产生积极影响。因此,本行动计划将为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一体化本身也是以接受和实施共同的经济贸易规则为基础,特别是在发展贸易、扩大投资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此外,行动计划还有助于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涉及经济增长、社会和谐、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的政策,同时还能确保持续发展这一长期任务。
摩尔多瓦必须在本行动计划涉及的领域内与欧盟紧密合作。欧盟肯定摩尔多瓦融入欧洲的愿望,并已批准摩尔多瓦与欧盟一体化条约。《伙伴与合作协定》仍是未来确保欧盟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关系的坚实基础。
伙伴关系新前景 实现高度一体化,包括进入欧盟市场、参与欧盟政策与纲要等关键领域 通过进一步发展政治对话机制,提高政治合作水平 欧洲邻国政策为伙伴关系打开了新局面 取得经济方面立法的一致,经济方面的相互开放,消除贸易障碍,促进投资与经济增长。 扩大经济援助:欧盟对摩尔多瓦的经济援助将用于实施本计划所确定的目标,为此欧盟提出欧洲邻居与伙伴新方法,它包括了摩尔多瓦与欧盟跨民族与跨国合作最重要的方面。 提供了逐步建立或共同参与大家庭计划的可能性,不断巩固文化、教育、环境和科技方面的关系。 为实现欧洲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依照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机制提供咨询服务。 拓展经济贸易关系 建立建设性对话,特别是双方在签证领域内的合作,其中包括就简化签证手续问题交换意见。 在摩尔多瓦设立欧洲委员会常设机构 在完成本行动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发展共同关系的框架内将会考虑签订新关系条约的可能性。
主要措施 行动计划确定了一揽子伙伴与合作协定涉及的优先方向,其中包括: 努力解决德涅斯特河左岸冲突 进一步巩固民主和司法机构,努力提高其稳定性和效率。依照欧洲标准确保摩尔多瓦民主选举。 保障新闻及言论自由 加强行政和司法机构 恢复同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实施消除贫困,发展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措施;确保税收稳定 通过推行相应结构性改革来改善投资环境,特别要加强对腐败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边境地区全面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 通过加强对摩原产地产品的严格限制来取得欧盟给予的贸易优惠 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贩卖人口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移民的管理,包括签订摩尔多瓦欧盟双重管理协议 在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中期,欧盟委员会将在《伙伴合作计划》框架内责成有关部门,对摩尔多瓦执行本计划的成果进行评估,并做出书面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欧盟将会同摩尔多瓦对本计划内容做出相应调整。第二份报告将于三年后出台,在此基础上将作出有关下一步方案的决定。
2.1 政治对话与改革 民主与法律至上 1)加强保障民主和法律权威机构的稳定,提高其效率。在解决德涅斯特河问题中,要确保依照欧洲标准实施立法和宪法改革,继续与欧盟专家的沟通协商,确保宪法的基础性地位,保障国家机构稳定和本国公民的民主权利。 确保议会履行其职能,包括依据欧洲标准确定议会的不可侵犯性。确保依据欧洲标准对2005年议会选举民主化,消除现有的缺陷。
继续依照欧洲标准推动行政改革和推动地方自治,重视欧洲地方和地区政府大会所做出的评估和建议,其中包括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和使用。通过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执行宪法法院的决定来维护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 2)为了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检察机关的公正高效,需要对现行法律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依据欧洲标准推进司法系统改革,修订《司法机构法》,确保其独立、公正和高效,进一步明确法官的任命晋升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欧洲标准推动涉及检察机关改革的新法案。 —提高法官、检察官、司法和执法系统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特别是涉及人权和司法合作方面的业务。 —发展包括调解和仲裁在内的各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3)确保有效打击腐败 —确保有效实施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小组(GRECO)的建议 —最终实施2002年4月通过的“反腐败倡议和最终分析报告”中所确定的各项措施 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 4)依据欧洲标准保障公民的自由与人权,其中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 —落实《国家2004—2008年人权行动计划》 —确保加入联合国有关公约及备忘录,并有效实施。 —有效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积极回应欧洲委员会相关机构和专家“关于摩尔多瓦遵守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公约的建议和决定”,制定和实施反歧视法案及依照欧盟标准制定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 —废除《宗教信仰法》以符合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委员会的相关建议。 —有效执行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 —在解决争端及保护人权领域实行有效的庭外调解等机制,确保各方能够获取涉及公民权和有关法律手段的信息。 5)制定并实施在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受害者遇到的困难。 —修改涉及打击贩卖人口方面的立法,使其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加深在有关国际组织(欧安会、联合国)框架内的合作,批准诸如《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以及该公约关于防止和根除贩卖人口的议定书。 6)杜绝粗暴态度 —通过立法手段对执法机构粗暴对待囚犯进行有效调查 —落实欧盟反暴力委员会的有关建议 —提高执法和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在人权方面的知识水平 7)保障儿童权益 —通过实施在2002年5月联合国有关会议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计划来保障儿童权益 —实施《国家2004—2008年人权行动计划》中的有关内容 8)保障男女平等 —根据非歧视原则继续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保障男女平等。 9)保障言论自由 —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保证政府机构和媒体之间关系的公开透明,在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上由国家给予媒体财政支持,并保证对所有传媒一律平等。 —依据欧盟标准和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和实施保障言论自由和大众传媒的法律法规。 10)保障结社自由,支持发展民间团体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取消《集会法》。 —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发展国内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对话,最大限度利用委员会所提供的可能。 —支持民间团体的发展,拓宽对话与合作。 11)保证遵守工会法和基本劳工标准 —依据欧洲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继续在保证工会权利和劳工标准方面的努力 12)保障国际刑事法院的协调作为国际司法裁决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公约,制定对修改宪法必须的条款,该条款将列入基本法草案,应无条件保障其实施。 对外政策及安全领域内的合作:预防冲突的发生及解决危机局势。 13)拓展对外政策和安全领域的对话与合作 —继续发展同欧盟、欧安会和欧洲委员会的对话与合作,特别是在解决德涅斯特河左岸问题以及具有地区和国际特点的问题上。 —加强与欧盟合作,提高有关机构和多边国际公约的实效,以此加强在消除安全威胁和解决发展问题方面的全球管理与协调。 —发展在维护欧盟制裁措施方面的合作。 —发展摩尔多瓦与欧盟在欧洲安全战略领域的积极对话。 —积极促进摩尔多瓦加入欧盟对外政策和集体安全宣言 14)发展在打击恐怖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非法贩卖军火等领域的经常性合作 —通过合作加强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中的多边作用,其中包括实施联合国安理会的1373/01号决议和1267/01号决议,切实履行《防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建立摩尔多瓦与欧盟各成员国司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体系。 —实施在国际反金融犯罪组织工作组若干建议中所阐述的标准,特别是要遏制对恐怖主义的资助。 —保障在打击恐怖主义中的人权 —继续在打击贩卖军火方面的合作 —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方面的合作,在欧盟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战略(欧洲委员会2003年10月通过)的基础上,实施和加入相关的国际机制和对出口的监督,针对与大规模杀伤性有关的商品,建立全国性的出口和过境监督系统,完全使用双重认定技术。 地区合作 15)继续在东南欧稳定公约框架内的合作 —通过参加圆桌会议加强与东南欧国家的经验交流 —重视该公约提出的有助于促进摩国内改革的倡议 —在参与公约的活动中充分利用现有的灵活性。 —继续在摩尔多瓦国内实施公约框架内的地区计划进程,并重视实施与其它公约成员国的双边自由交流协定 —摩尔多瓦参与东南欧合作进程。 2.2在解决德涅斯特河左岸冲突中的合作 16)在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国际上公认的边界)完整的前提下,摩尔多瓦应保障民主、人权和法律至上,欧盟对摩尔多瓦在解决德左冲突中的努力给予支持。 —摩尔多瓦应同其他有关方和协调方建设性参与欧安会倡导的解决德左冲突谈判进程。 —加大欧安会与欧盟协调方的支持力度,支持联合宪法委员会的努力,筹备冲突后工作。 —欧盟继续努力敦促俄罗斯履行“伊斯坦布尔义务” —拓宽摩尔多瓦与欧盟之间解决德左冲突的政治对话 —巩固与乌克兰在解决德左问题上已取得的成绩;加深与乌克兰政府的合作,有效促进关于共同边界地区客货运输的信息交流,积极参与“摩尔多瓦-乌克兰-欧盟三方协商委员会”,研究如何加强对摩乌共同边界地区(特别是左岸地区)的监管。 —支持民间团体的积极介入,推进民主价值观并保障人权 2.3社会经济领域里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福利的增长 17)实施消除贫困的措施,并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实现该目标的主要途径 —通过并实施《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战略》,确定近期与长期目标,确保消除贫困的各项条件并依据欧盟食品安全计划保证本国社会安全。 18)调整公共支出重点,进一步降低儿童贫困水平,提高初等教育比重。 —实施消除贫困的各项条件,依据欧盟食品安全计划加强本国社会安全 —加强对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儿童的保护,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 —提高对低收入家庭的帮困效果 —消除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受教育的限制,尽量使他们能够接受初等教育 —持续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并解决内债问题 19)确保经济可持续增长 —通过实行合理的财政货币政策维护宏观经济稳定,抑制通货膨胀,消减外债。与国际金融机构签订的改革新计划初步协议是取得信任、获取外部资金的关键。 —通过综合运用税收政策与外债重组,与贷款方共同确定外债问题解决办法。 —制定2004—2006年支出明细表,其中应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对外支出基金、对外金融援助支出。此表应基于合理的宏观经济预期并与《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战略》协调一致。并特别关注相应的责任。 —削减国债,特别是外债 —通过实施具体措施提高公共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并征求国际金融机构和欧盟专家的意见。扩大扶贫支出,通过实施连续性的取消免税优惠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征税效率并扩大税基。 —针对给国家和国际基金会带来损失的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制定调查程序。 —确保《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战略》与支出明细表完全一致,保证税收稳定。 有效的市场经济 20)通过实行相应的结构性改革来完善市场经济和商务环境,力争创造公开稳定的商务环境。 继续推动立法和建章立制进程 —增加摩尔多瓦同欧盟在主要领域内法律的共性,特别是在本行动计划所涉及的方面。应在以下基础上制定改革计划:(1)需要落实的措施和需要优先通过的立法明细表;(2)落实责任单位和实施期限,指定各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机构。 —促进主要机构职能制度化。制定“flanking”实施计划,其中包括制定合理规章制度的标准,确保机构能实施其相应职能及相关措施。 —优化政府对企业的要求(确定法律基础、简化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将审批与许可减至最低) —依照国际惯例加强同经济体的协商,发展与投资者和企业家的对话,改善投资环境。 —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投资环境 (21)实施广泛的私有化计划,特别在能源领域。 —根据世界银行的建议加强改善公共与私营领域的沟通交流 —增强私有化的公开透明,特别是在一些关键行业的大规模私有化过程中。 农业与地区发展 (22)促进地区综合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距。 —实施有助农村和地区发展的措施,将其作为制定《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战略》的基础。 —制定计划并实施特别措施,促进地方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社会政策及就业 (23)加强社会领域的对话与协商。保证社会标准和就业政策与欧盟一致。 —对目前的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就社会和就业政策进行对话和调查,并在现有政策框架内提出可行性方案(社会及民间对话、劳动保护、男女平等、劳工立法、就业政策、社会保障),逐渐接近欧盟在该领域内的标准。 持续发展 (24)促进持续发展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家持续发展长期战略 —优化行政机构组成,完善有关程序保障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该进程直接参予者之间的协调 —在其它政策层面实施该措施,特别是在工业、能源、交通、地区发展和农业等方面。 长期计划 —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长期战略 2.4贸易、市场与持续改革 2.4.1贸易额与贸易关系 —摩尔多瓦履行作为WTO成员及在《伙伴与合作协定》第3章中所肩负的责任。 —逐步取消行政性审批,进一步符合WTO、 《伙伴与合作协定》及透明管理的有关要求。 —大力增加管理透明度 (25)提高摩尔多瓦出口能力和出口商品的多样性 —通过推动行业生产者联合来促进本国出口 —加强对原产地认证的监控,有效利用相关优惠 —通过整合海关部门及其对原产地证书的发放与监管权来进一步完善对商品原产地监管的机构和程序,为建立贸易特惠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海关 (26)依照国际和欧盟标准推动海关法制建设 —落实海关法及其对假冒及盗版商品、双重认定及文化产品监管的有关条款。 —接受并完全适应现有的综合名录统一系统 —在分析、排除风险及建立相应机构的基础上推行海关监管原则 (27)规范海关部门行为,简化海关程序并促使其更新换代 —整合海关机构和职能,特别要确保对商品产地的有效监管、正确运用海关估价原则、为海关实验性检测提供充足资金,同时加强海关机构的信息化建设。 —针对涉及国际贸易及相应监管的手续文本实行“单一窗口服务”,同时加强海关与边防、警察等有关部门的合作。 —建立与商业和企业界的经常性协商机制,确保向其提供涉及进出口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在国际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并实施海关道德法 —加强摩尔多瓦与欧盟在风险监控领域内合作,其中应包括对进出口及过境产品的安全与无害检测。 标准、技术性规定与评估程序。 (28)向欧盟的行政和立法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技术建议和评估标准靠拢。 —通过与生产商和出口商协商,共同发展主要工业部门。继续修改摩尔多瓦现行的有关标准,力争取消有关强制性因素,并与国际和欧洲标准相协调。 —整合摩尔多瓦在标准化、计量、评估、信用和市场监督方面管理机构的力量,尽可能与下列机构接轨:欧洲信用合作组织、欧洲标准化组织、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欧洲标准与通讯研究院。改变现有机构的职能,尽量消除职能的负作用。 —简化评估手续,取消对无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和对商品的重复测试。 —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对市场的监控能力 取消限制和优化管理 (29)商品通关的法律化及改善管理部门间的协作。 —禁用歧视性措施,保证有关参与方能够了解问题真相并向其指出有关法律条款。 —保证设有促进贸易联络点,有利于加强与摩尔多瓦与欧盟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针对进口商品存在的歧视性政策,应认真分析对此类调查和取消方面的法规和程序。可以首先针对其国内措施着手:确定重量、构成、商标、商品的生产与介绍。 卫生和植物卫生方面 (30)为了完善对摩尔多瓦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体系和贸易行为的合法化,应对卫生和植物卫生部门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现代化要求。 -全面推广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采用卫生和植物卫生规范协议的要求(SPS),以及国际标准组织关于贸易方面技术壁垒协议的规章(TBT)。 -加入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并积极参与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МОЭ)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工作,以及食品道德规范的工作(Codex Alimentarius) 。 -为适应欧盟和国际要求,应对卫生和植物卫生服务进行评估,特别是在边境地区。 -在畜牧产品贸易对欧盟委员会负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出旨在食品生产时与普遍公认的卫生原则协调一致的各类措施清单,并在清单上附有将临时性限制措施转变成公共法律的提纲,以及财政计划。在卫生和食品加工部门着手将有关法律与普遍公认的(公共的)准则相一致。 -提高食品领域国内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公共准则(欧盟178/2002号条例)和食品标识共同规则(欧盟2000/13号管理办法)相一致的水平;并逐渐取消食品上市前的许可制度。 -启动牲畜(主要针对牛)甄别和通行制度。 -履行普遍公认的牲畜健康状况和畜牧产品加工业规范(“当向欧盟出口活牲畜和畜牧产品时,第三方市场国家的行政部门必须要履行各项程序的共同指南”,DG SANCO/FVO, 2003年10月)。 -应在卫生和植物卫生部门的专业国家实验室进行甄别和诊断,并高度重视保障必要的设备和适当的分析方法(杀虫剂/毒剂的排放),允许记者采访。 2.4.2. 公司组建权 (31)全力履行伙伴合作协定第四节,第二章(公司组建和行使职能章程)的义务。 -摩尔多瓦共和国要全面审核本国法律,查清公司组建方面的各种障碍,并逐渐予以消除。 -废除阻碍外国投资的歧视性措施。 -保证全面采用“废止”(standstill)条款,使公司组建章程不再比“西欧联盟会议”(АЗС)签字时的限制还多。 -保证相应的管理组织有效地行使职能,其中包括能够简化公司组建手续的中央政府组织。 公司权力 -保证公司,财务和审计权力的重要原则与欧盟的规章和标准,以及与国际上在该领域行之有效的规章和标准相一致。 -完善对外来公司和投资遵守法律负有监督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预见性。 -保证有效发挥国家的企业注册登记名录的作用,并在本国官方报纸刊登关于企业成立和财务详情的专门信息。 -加强和保证行政和司法部门在保障公司登录监督或相类似行为合法性方面的工作效率。 -制定和有效实施公司管理法(也可以在部分部门制定)。 服务 (32)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义务逐渐废除摩尔多瓦共和国和欧盟之间在某些部门提供相互服务的限制,这些限制在伙伴合作协议第四节,第三章(提供跨国境服务)有所说明。 -全面重新审理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以便揭示提供服务方面的障碍及其排除方法。 -为了简化提供服务的手续,要建立相应的行政组织并保证其行之有效,其中包括中央协调机构。 -加强和保证有效使用相应法律,即使这些法律可能带有某些固定的歧视性原则,必要时重新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或专门的法律。 金融服务 -保证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МВФ)的建议,推行金融部门的评估计划(FSAP)。 -使金融监督部门苛刻的调整规范更加优化。 -发展保险市场。 -依据国际上普遍公认的标准(例如:G10, IAIS, IOSCO, IASB),组建独立的监督机构,并保证其有效地发挥作用。 2.3.4. 资本和日常款项流通 (33)保证全面采用伙伴合作协议第5条(日常款项和资本)的要求。 -保证公司直接投资或按照公司组建章程(第四节,第二章)做出的其他投资资本的自由流通。 -保证类似的外国投资,以及利润和资本折旧及汇出得到保护。 2.4.4. 人员往来,包括工人往来,以及协调社会安全政策 (34)全面采用伙伴合作协议第23条(劳务条款)的义务 -保证全面采用最佳关系条款,其途径是消除对不同民族的全部歧视性措施,这些措施在有关劳动条件,报酬及辞退等方面对外来劳工带有侮辱性。 (35)全面采用伙伴合作协议第24条(社会安全协调)的义务 -继续完成与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全面采用伙伴合作协议第24条规定的社会安全措施协调协议的签约进程。 2.4.5. 其他关键部门 税收 (36)根据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发展和推行税收制度及税收组成框架。 -保证本国法律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则完全相符,即有关确定服务提供地点的规则,以便避免重复征税,无差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向那些已经扣缴了增值税,但不在摩居住的外国公民退还增值税。 -制定并着手实施详尽的税务管理战略,特别要注重加强监督和税收征缴制度。 -由于摩尔多瓦将向欧盟市场靠拢,应该采用符合欧盟原则的税收操作准则。 -如有需要,欧盟各成员国和摩尔多瓦之间可以签订双边协议,避免重复征税。 竞争政策 (37)按照伙伴合作协议第48/2.2条有关国家资助义务的实施,要保证使其完全透明公开地进行。 -制定合法的和平等的义务来规定能够与欧盟定义(由政府法律或政府命令确定的定义)相兼容的国家资助。 -确保在摩尔多瓦提供国家资助方面的透明度,特别是要通过:(1)编制详细的提供国家资助的机构/组织的清单;(2)建立本国集中汇总摩尔多瓦提供国家资助信息的机制,用于编制此类资助的数额、形式及受益人的年度报告。 (38)将摩尔多瓦本国反垄断法和内部监督制度符合欧盟的要求,并与之相兼容,承担起伙伴合作协议第48.2.1条有关反垄断义务。 -评估现行法律效力(2000年竞争法),其中包括遵守平等原则,透明度和诉讼的具体事实。 -保证推行竞争法,特别是: -建立2000年竞争法所规定的国家保护竞争总署,作为非政治性机构。 -保证向保护竞争总署赋予相应的权利,其中包括决策权,自主熟悉情况的调查权,发放执行书权和制裁权(如罚款)。 -向保护竞争总署提供适当的人力资源和财物资源,其中包括培训竞争管理方面的人员。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39)保证与欧盟相同的保护水平,其中包括符合伙伴合作协议第49、50条要求的有效强制性措施。 -采用该领域的国际标准,特别是TRIPS协议规定的相应标准。 -在对产权所有者的司法保障方面,要保证行使适当的法律职权和采取有效的制裁。 -整合行政机构,工业产权、著作权组织和各集体组织的力量。扩大与第三世界国家政府和各工业协会的合作。 -增加强制性措施,特别针对海关和司法部门,同时加强管理和对特殊领域高价值物品的假冒及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改善伙伴合作协议第49条(2)注明的相关公约的执行状况。深入调查研究摩尔多瓦境内的假冒和盗版现状,并保障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有效对话。 国家采购 (40)为缔约方创造公平、公开的合同订立条件,特别要依照伙伴合作协议第54条的要求组织投标。 -通过增加透明度,信息共享,培训和最大限度减少例外来提高现行体制的效率。 -在国家采购方面要与欧盟法律和重要原则相一致(比如:透明度,非歧视,竞争和申诉权),以及有效运用这些方法。 统计 (41)完全采用欧洲统计标准,加强摩尔多瓦共和国社会统计局的力量。 -保证按照规定表格进行人口普查,并遵守Eurostat/UN-ECE2000关于统计调查的建议。 -在相应统计方面制定与欧盟标准和协的中长期战略,其中包括外贸统计和各种分类统计。 -保证官方统计方面的立法与联合国主要原则相一致。 官方监督和相关方面 (42)勤勉管理和监督国家财政。 -促进相应行政能力的发展,防止并有效打击给国家资金和国际资金带来损失的各种侵吞行为及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建立行之有效的,能够相互协作的,本身含有实质内容的国家级机构。 -为监管欧盟资金,在地方上进行检查和视察时,要保证与各类组织和相应的地区领导有效地合作。 -通过使现有的往来帐户体系符合现代要求,完善公共财务的管理和保证透明度,根据考察地方预算在公共经济管理方面的意见,进行相应的预算收支审计。通过把社会保险预算,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扩大账目分类。建立和推行用于管理公共财务的一体化信息系统。 内部公共财物监督 -培育内部财务监督体系(财会管理和内部审计)战略和细化相关文件。 -建立内部公共财务监督的法律框架。 -逐渐与国际上通用(国际会计联合会“IFAC”,内部审计成规“IIA”,国际最高审计组织“INTOSAI”)的方法和标准接轨,同时与欧盟在收入、支出、财产和公共义务监督及审计方面的先进经验逐渐吻合。 外部审计 -根据国际和欧盟标准等有关外部审计(国际最高审计机构组织“INTOSAI”的标准)的先进经验,保证建立高度独立的审计机构,并使之行使职权。 工业政策 (43)根据伙伴合作协议第52、69、70条,就改进公司行政管理和调整规范,以及推动工业协作和集中力量进行工业改造问题,开展工业政策方面的对话,并发展用于推行JMM体系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框架。 -按照伙伴合作协议第70(2)条,建立法律框架和用于实施JIMM的基础设施。 -采纳和运用欧洲小企业卡片,并参与2004年监测循环(其中包括:协调参加各种会议,制定每年度的国家综合报告和组织有欧盟委员会及摩尔多瓦领导参加的年度双边会议。)。 -就逐渐开放仅给与摩尔多瓦经济主体的国内市场的某些要素,对各类公司进行培训,为此要注重信息的提供和培训。拟建立欧洲信息及公文往来中心(EICC)。 -根据伙伴合作协议第52、69条,在工业政策和摩尔多瓦加入欧盟方面进行对话,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其中也包括旅游业(例如交换信息,参与考察,培训等等。)。 2.5. 司法和内务方面的合作 涉及移民问题(合法及非法移民,遣返,签证,居留)。 (44)确定经由摩尔多瓦和从摩尔多瓦合法及非法移民的比例,对移民状况进行监督和统计。 -就欧盟及摩尔多瓦境内非法移民问题,交换信息及确定比例,其中包括建立信息库用于调查人口进入/通过和从摩尔多瓦移动的流量。 -为了指控非法移民,要使国内法律与欧盟标准相一致。 (45)支持有效的移民流量统计,其中包括通过对摩尔多瓦政府专家提供咨询和资金帮助,并推动这些行动和措施,尤其是为了提高相应人员的专业水平,要学习国际经验和到实行移民政策的欧盟国家的机构实习。 -采纳和运用摩尔多瓦在移民及避难问题方面(移民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46)应使摩尔多瓦法律符合欧盟规范和标准,采用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1967年议定书,其中包括避难权和遵守自愿遣返的原则。要使负责使用和履行避难和难民法律的国家政权机构系统与欧盟规范和标准相符合。 -实施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原则,特别要发展避难制度。 -发展所有司法机构(边检,警察,移民局)之间信息交换的电子系统。 -开展关于欧洲达克斯科规章和欧洲达克斯科体系功能的磋商。 -采纳和运用在移民问题方面的国家行动计划(有关避难问题)。 (47)改善移民流量的有效管理和本国公民,无国籍人员及第三世界国家公民在返乡方面的合作。 -就将来摩尔多瓦和欧盟之间签订遣返及返乡协议开始对话,并要注意人的因素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因素。 -鼓励摩尔多瓦与主要的过境发生国签订遣返(返乡)协议。 -在现有机构框架内组成专家混合小组,这些小组将涉及人口合法进入欧盟,欧盟各成员国现有的规章,合法移民的统计结构,其中将制定简化法律、劳动力转移和劳动力移民的社会保障的途径,以及自愿返乡和重新进入的规划。 -审议邀请摩尔多瓦共和国参与(或观察)欧盟移民规划范围内(ARGO,AENEAS)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可能性。 (48)继续签证问题合作的对话, -交换申根签证程序的意见,并根据acguis, 开始可以简化取得签证程序的对话。 -在签证(发放签证的标准和程序)方面进行对话及交换合作意见。 -在证件的安全方面进行对话。 边境管理 (49)在摩尔多瓦所有边境地区(包括德涅斯特河左岸),建立有效清晰的国家边境管理体系。 -实施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国家边境监控构想,特别应将边防军局改编成法律执行机构,并适当修改国家有关法律。 -提高国家边境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水平,以及与周边国家的协作,其中包括边境划分及签订合作协议。 -开始制定在国家边境管理上的培训和进行实际操作的广泛战略,包括提高申根标准和条例方面的知识水平。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国家边境,要改进装备和发展基础设施。 (50)加强和简化摩尔多瓦与欧盟成员国和周边国家之间跨国境的协作。 -继续“舍费尔柯宾程序”。 -在特别重要的执法机构(警察、边防军、移民和提供避难局、海关)之间,开展合理的合作。 -打击有组织犯罪(包括贩卖人口)。 (51)批准和准确运用在与有组织犯罪的斗争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国际手段。 -批准联合国防止跨国的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该公约有关防止移民偷渡和贩卖人口的议定书,并使国内法与之接轨及在该领域(包括人权方面)运用国家法律。 -签定和批准联合国公约(详见上述)关于非法生产和运送武器的议定书。 -通过装备现代化装备,创造良好条件和组织学习来加强摩尔多瓦执法机构(警察、边防军、海关),首先要提高边境检查站的效力。警示和防止把妇女,儿童用于色情经营和儿童淫秽制品。 (52)加强防止人口的非法交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及非法移民偷渡,同时对人口贩卖及非法交易的受害者重新入境采取预警措施(详见“人权”章节)。 -在国内现有条件下履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防止人口买卖措施计划(2003年12月在马斯特利赫特市批准的)第3、4、5章推荐的办法,加强在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 -履行2004-2008年国家在人权措施计划(第7в章)中拟订的防止人口买卖的措施。 -促进最重要的维护法律规范组织(警察、边防军、海关和法院)之间的区域合作。 -为了使非法交易的受害者可以重新入境,要给与他们法律上的和心理上的帮助。 麻醉品 (53)根据伙伴合作协议第76条,进一步加强防止毒品买卖,包括化学物质及其代用品的非法交易,以及防止滥用麻醉品,特别是假借预防和康复的手段。 -继续运用联合国1988年通过的关于非法买卖毒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制定国家防止毒品战略。 -制定和采用预防及医治吸毒人员规划。 洗钱、经济及金融犯罪 (54)根据伙伴合作协议第66条,加强和扩大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保证努力有效地制定完整的反洗钱制度并付诸实施。 -发展必要的法律基础,其中包括涉及被确认的非法交易目的和性质。 -加强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重要部门、金融安全机关和司法机构(警察、海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相互协作,以便使金融机构和其他重要部门更好地意识到现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相互交换有关欧洲现行系统(金融安全机关)和摩尔多瓦现有的涉及洗钱系统的信息。 -扩大各主管部门之间有关可疑交易的资料基础。 -对洗钱的事例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 -扩大针对金融安全机关职员、法官、检察官及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的教学规划。 -加强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同时摩尔多瓦要与诸如QECD-FATF和欧洲理事会,欧盟成员国相应局属,以及欧洲级别的专门机构等国际组织进行协作。 政治及司法合作 (55)采纳和有效地运用法律和加强各种规章,在此基础上可以利用其他国家的司法援助。 -批准最为重要的协调刑事和民事权力方面的国际公约,一旦公约被批准,就要全力鼓励和支持其使用。 -根据Europol公约和欧洲理事会最重要决议,利用一切机会使摩尔多瓦司法机构与Europol 和Eurojust进行协作。 -改进局属之间的协作,并在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的框架内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 -在摩尔多瓦开发与欧盟遵行的方法相类似的分析风险的方法,以便掌控运用法律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56)发展摩尔多瓦执法和司法机构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编辑摩尔多瓦与欧盟成员国关于司法合作的教学参考资料,以及宣示这种合作的有益经验。 -在信息交换方面,成立与欧盟成员国司法机构联系人小组。 -利用现代化的调查手段。 -在法律维护机构(警察、边防警察和法院)范围内,扩大反腐措施的覆盖面,其中包括广泛采用针对检察官和法官的道德标准法典和使用针对警察的道德标准法典。 2.6. 交通、能源、通讯、环境、研究、发展和创新 交通 (57)制定并启动交通领域的国家战略,其中包括发展交通基础设施。 -发展长期的交通领域的国家政策,根据需要,这种政策是建立在进一步把法律准则和调整标准与欧洲的和国际的标准相符合,特别是涉及到安全保障措施(对所有交通工具)。 -要加强基础设施(出现被迫停工、缺乏联运设备和通讯设施)方面的政策,以便明确不同区域发展基础设施的不同优先方案。 -建立透明的和长期的保障现有公路网必要经费的道路营运资金体系。 -审议资助基础设施问题(例如:社会/私人合作、道路税及其他)。尽可能推行欧洲投资银行(ИЕБ)委托制。 -进一步积极参与泛欧洲走廊和区域的扩大,并且在TRACECA计划框架内,尽可能推行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 (58)在公路交通方面,采取有选择的改革措施。 -在发放执照、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车辆驾驶极限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实行透明的调节方式。 -加强保障行驶安全(在运送危险货物时,要考虑到道路的磨损状况),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等措施。 (59)在铁路交通方面,实行有重点的措施和改革。 -通过深入研究各个线路的资料,提高货运列车在选择好的线路上平均行驶时间,明确指出行驶中的障碍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提高铁路交通部门的安全、速度和效率。 (60)在航空业方面,实行有重点的措施和改革。 -继续国家旨在发展航空业的政策(包括市场结构形成的改革评估)。 -重新审议与欧盟成员国签订的航空服务方面的双边协议,希望列入欧共体标准条款。 -解决与欧盟成员国存在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双边协议的运用。 -强化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以便赋予享有平等权利的JAA成员地位。揭示加入EASA和使用欧洲统一领空的可能性。 -在飞行安全方面进行合作(防止国际恐怖主义共同规则)。 (61)在国内水上交通和国内航行方面实行专门改革措施。 -采用最为重要的国际海洋运输公约(包括OIM). -履行国家港口和国旗的监督职能,以及履行OIM保护环境委员会关于运输石油油轮的安全决议。 -制定旨在发展内部水上交通的国家政策(包括国家船队的现代化),并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 -在与国际组织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与欧盟就海洋安全政策进行合作。 能源 (62)制定现实的符合欧盟能源政策准则的能源政策。 -重新准备能源政策方面的文件,并明确财政来源和完成期限。 -加强能源部门发生变化的监督和预测能力。 (63)逐步与欧盟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原则靠近。 -依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东南欧区域能源市场倡议(雅典备忘录)的框架内所取得的经验,拟定逐步靠近欧盟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原则的措施目录,并明确完成期限和财政计划的实施。 互动关系要以相应形式(开放市场、开放周围环境标准)体现出来。 -修正能源价格和纠正税费改革不适当之处,提高按发票征税的水平。 -进一步发展国家能源调节部门,并赋予其独立性。 -继续改造热能、电能和天然气等能源部门,并解决债务偿付问题。 -参与欧盟范围内进行的能源方面的措施。 (64)电力输送网的发展途径。 -大力减少网路损失(特别是电力网和热能网)。 (65)使天然气输送网具有高度透明度,可靠性和安全性。 -进一步恢复和使网路现代化。 -建立并着手进行天然气网路(过境输送)的改造。 -在通过边境站点的输气管道上增设测量仪器。 (66)发展高效能源和利用再生能源的途径。 -制定提高能源效益、更全面利用再生能源,以及加强相关机构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应该以专门的财政安排、数量指标和执行期限使之得到充实。 -实施一系列降低该领域价格的措施。 信息社会 (67)加快电子通讯方面的改进,包括政策的实施和制定出细则。 -制定发展该部门的国家计划。 -制定广泛的细则依据,包括许可证发放、开通和相互联机、结算、确定收费标准、全面服务和用户权利、确保资料的机密和安全。 -有效保证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市场自由化措施,其中包括全面支持具有竞争力的领域。 -通过补充人力和资金,确保国家通讯和信息技术规划署(ATRTI)的独立性,扩大其权限和提高效率,并保证如实完成所采取的决策。 -大力提高摩尔多瓦电讯公司在今后具有竞争力的环境中的经商能力。 (68)加快摩尔多瓦发展信息服务和融入研究信息技术(TSI)规划的进程。 -进一步实现建立信息社会的政策和战略,并为此提供足够资金。 -确定在经营和管理系统上广泛采用新工艺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卫生保健和教育部门(e-comert, e-guvernare, e-sanatate, e-instruire),通过保障先进的基础设施,切实发展和使用设计试验装置。 -通过公开的计算机使用教学计划,提高公民利用互联网和在线服务的水平。 -采纳摩尔多瓦参与第六次框架纲领在“信息社会工艺技术”部分的专门计划。 环境 (69)为建立良好的环保管理条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该措施付诸实施。 -增强行政管理机构的能力和发展环保领域战略筹划的规程,包括资金保障战略及相关机构行动的协调。 -确立可以获得环境信息的各种途径,社会广泛参与涉及环境的决策,包括履行阿尔胡斯公约,其中通过健全各种机构和程序来保证向社会各界提供可接受的服务。 -编制摩尔多瓦共和国环境状况年报。 -加强各类组织和改善环境不良因素,其中包括跨国境计划;完善相应法律。 -进一步完善交通战略,以利于周围环境及生态保护政策,对公民社会和地方政府机构给与支持。 (70)根据约翰内斯堡峰会上承担的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周围环境退化,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及合理使用自然资源。 -对环境的主要部分(水质、废料处理、空气质量、工业污染)继续制定法律,包括建立植物群和生态链方面的法律基础。 -提高管理能力,包括发放检查执照。 -扩大专业部门(涉及水资源、废料、空气排放、工业污染)的纲领和计划,特别是完成针对液体废料和耐久性的有机污染物质的计划。 (71)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贯彻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框架公约背景下的京都议定书条例。 -积极参与执行跨国境水上管理构想的“多瑙河-黑海”工作小组;保证积极参与欧盟流域按“东欧、高加索和中亚” 划界的动议。 -可以就跨国境问题,首先和周边国家,积极进行区域协作。 -参与欧洲环保机构举行的选举活动。 -行政机构努力落实区域协议及国际协议的构想。 研究、发展和创新 (72)准备把摩尔多瓦融入欧洲研究区(ERA),并在科学优势的基础上,筹备研发共同纲领。 -运用信息战略,使学者们更方便地参与科学合作及工艺技术发展协议(C&DT) 。 -评估摩尔多瓦研究机构的能力,使其加入欧洲研究区。 (73)增强摩尔多瓦研究和技术发展领域的能力,以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维系。 -集中人力、物力和基本资源,并借助INTAS, EUREKA和COST组织的工作,强化研究、工艺技术发展和创新能力。 (74)支持摩尔多瓦参加高水平科学交流。 -摩尔多瓦要经常参加以玛丽娅。居里命名的国际教育计划,包括支持相应的归国机制。 -保障摩尔多瓦学者参加国际辩论会和研讨会。 2.7. 人际交往 教育、青年和培训 (75)要使摩尔多瓦教育制度符合欧盟成员国的标准和“欧洲波罗尼亚教育进程”的条例。 -实行法律改革及能够促进摩尔多瓦加入“欧洲波罗尼亚教育进程”的其它措施(向各类大学提供更广泛的自主权,使全部学科符合现代要求,运用信贷机制)。 -利用参与“Tempus 3”计划来研究扩大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可能性。 -吸引民间代表和社会组织参与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变革。 -在教育领域继续推广普及信息技术(IT)的国家计划。 (76)积极开展抚育、教育和青年工作的合作。 -支持摩尔多瓦个人的教学选择及其变更,特别是要让摩尔多瓦人参与“Frasmus Mundus”计划。 -摩尔多瓦要更积极地参与“Tempus 3”计划。 -准备好将“Tempus 3”计划尽可能推广到所有职业教育,以及成人培训。 -积极开展青年交流和青年非正式培训的协作。 -通过青年规划(YOUTH),扩大文化间的对话、青年交流和非正式培训方面的协作。 -开展文化和音像制品方面的合作。 (77)强化文化合作。 -通过青年规划(YOUTH),积极开展文化交流,特别是要侧重于摩尔多瓦青年的应变能力。 -要使音像制品的基本法律符合欧洲标准(在能够履行必要的条件时,尽可能参与“Media”计划)。 -开展文化多样化的对话,包括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中进行最重要谈判的时候。 民间协作 (78)促进民间的相互配合。 -进一步发展机构整合伙伴计划(IBPP),该类计划在利用已有经验组建各种机构方面是行之有效的。 -鼓励消费者的自主权力,并保护他们合法的经济利益。 区域合作和跨国境合作 (79)加强联系和强化跨国境区域能够认识到欧盟扩充的优越性和挑战。 -鼓励各地方和区域发展跨国境合作的主动性。 -实施以区域优先地位为基础的措施,这种优先地位的发展取决于和已确定地区的合作。 -要特别注意运用新的睦邻计划,以及通过地方层面和区域层面积极促进这些计划的发展。 -为了实现跨国境合作的有效措施,要保证支持地方和区域政府机构开发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 卫生保健 (80)根据欧盟法律,并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及支持下,提高摩尔多瓦健康保健水平和防治流行病的水平。要使摩尔多瓦的信息报道系统贴近欧盟采用的健康指数。 卫生保健方面的信息和知识 -组织收集有关健康状况的信息。 传染病监控和健康保健 -为了使大众更易参与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疾病而设立的欧盟网络,要进行信息和技术经验的交流。 -参与网络监控,特别是那些从事艾滋病、性病、C型和B型肝炎资料及信息收集的网络。 -卫生体制改革。 -改善初级医疗体系及诸如艾滋病等疾病的预防体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生活低保障群体,以及民众中的社会弱势群体。 -急救服务的现代化。 -首先是医院的医疗服务自治权。 -监督法定医疗保险的使用,提高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医务人员的总体教学水平。
3. 监督 行动计划将提交欧盟和摩尔多瓦合作理事会正式批准。欧盟和摩尔多瓦开展的工作将借助行动计划予以安排。在必要的情况下,欧盟可以提出必须有法律依据的特殊措施,届时欧盟委员会要建议理事会做出进行谈判的必要指令。 在伙伴合作协议框架内现有的联合机构将推动和监督行动计划的实施。为了适当反映出PEV的所有优先方向,必要时可以重新审定以各种相应协议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 欧盟委员会定期编制关于行动计划执行进度的总结报告。委员会将建议摩尔多瓦公布这些报告。同时委员会将与诸如欧洲理事会、欧洲安全合作组织、联合国重要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等机构开展工作。 首次行动计划执行进度分析将准时在该计划通过后两年进行。 行动计划将定期变更和/或更具有现实意义,以便使其反映出在实现优先方向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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