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培训班纪实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如果之前对电子证据恢复有一定的了解,我可能就会第一时间将嫌疑人手机拿去做数据恢复,而不是找电信部门调取话单,走不必要的‘弯路’。” 
 
  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培训班上,听了我国数据恢复技术专家、高检院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戴士剑的授课后,学员崔磊回忆他曾经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11月22日至11月27日,在河南新乡举办的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培训班,为来自全国的183名反贪干警打开了信息化侦查技术的一扇窗口。 
 
  反贪办案面临重大变革 
 
  “过去引以为豪的经验和老本正被一点一点用光。”面对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甘肃省白银市反贪局科长苏俊国曾有过这样的惶恐。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形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群体性共同犯罪突出,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明显增多;跨地区、跨国境犯罪多发,追逃追赃难度加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等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发现犯罪和取证固证难度增大等,都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有关人士称,反贪办案工作正面临着重大变革。 
 
  如何谋划现代化条件下的反贪办案工作?如何充分发挥高科技侦查装备的效能?是当前反贪部门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这次培训班精心遴选了8位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反贪办案人员,为学员讲授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知识。 
 
  近年来,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发展较快。此次培训班特别邀请了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副局长魏平岩和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干部杨授课,他们结合近年来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中的工作实例,分别向学员们讲授了网络案件侦查和信息化引领侦查变革两大专题和网络案件侦查。 
 
  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平认为,公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指导作用,要善于发扬拿来主义,“在更高的起点上,建设检察机关的信息系统”。
 
  信息技术让案件“起死回生” 
 
  2008年5月,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收到关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王某涉嫌行贿的网上匿名举报,称王某违规取得位于汾西区的商品房建设用地。在初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把该线索作为“建设系统”的线索予以录入,并未发现该地块涉嫌违规。一时间,该举报无法继续追查。然而,办案人员在线索评估系统中,通过“案情搜索”的方式,使该案很快又出现了转机。 
 
  在培训班上,吴江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顾健以这起典型的举报线索为例,介绍了该院反贪线索评估系统的效用。 
 
  办案人员输入“汾西区”执行系统搜索后,出现了3条线索,其中有一条是该市国土局地籍科原科长庄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庄某利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大肆收受贿赂,在多个乡镇均有受贿记录。该线索通过“汾西区”的一个特定地块,与王某的线索联系到了一起,先前已经查不下去的线索,终于出现了重大转机。很快办案人员从还羁押在看守所的庄某身上入手,发现汾湖国土资源管理所原副所长陈某,在办理汾西区这宗地块审批中存在重大嫌疑。原先的举报,从粗泛的王某行贿精准地转移到陈某受贿的方向上。最终,检察机关查处了陈某受贿、王某单位行贿、庄某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一两名干警,坐在办公室里,点点鼠标,几十分钟,就能完成传统办案一个侦查处、两台车、两组人、十天半个月才能完成的工作。”云南省楚雄州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刁愿军形象地道出了传统侦查与现代侦查在效率上的巨大差距。 
 
  电子证据或成“证据之王” 
 
  “检察机关信息化侦查实质上是以涉案机器为中间纽带而开展的双向侦查;检察机关侦技一体化是信息化侦查的更有效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从理论层面对电子证据的获取与运用进行了阐释,并由此推导出检察机关需要进行的侦查观念的转变。 
 
  近年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购置了先进的科技装备,利用现代科技提升侦查水平取得较大进展,但侦查观念的传统性、侦查手段的落后性和侦查模式的陈旧性等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尤其是依法运用科技手段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整体水平还不高。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学员袁子瑜认为,人的问题是应用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领导对信息引导侦查、技术助力侦查的认同程度,反贪侦查干警对信息与技术的了解程度,专业人员对技术设备掌握运用的熟练程度,是影响“两化”建设的关键因素。 
 
  高检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在培训班上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要重点围绕提高发现犯罪、获取使用证据、科学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运用现代化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侦查、分析掌握犯罪规律特点等八种侦查能力,重点培养侦查专家、组织指挥、侦查技术、理论研究四类侦查人才,这为反贪队伍专业化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 
 
  “从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演进看,神证时代、人证时代进入到物证时代是历史的进步。那么电子证据即将成为证据之王的大趋势,很可能宣告电子证据时代的来临。这将是侦查观念与证据制度的历史飞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对电子证据发展的展望,从某种程度上,也预示着整个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建设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