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层建设,上级检察院如何担当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李乐平

  最近,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人民检察院建设情况。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进一步分析了基层检察院建设存在七个方面的薄弱环节。破解这些薄弱环节,实现基层检察院建设“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目标,基层检察院作为执法主体固然责无旁贷,但上级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指挥、引导职责,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诚然,检察权是独立、统一的国家权力,实现中国特色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其实都是围绕宪法所确立的“独立行使检察权”进行,但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履行检察权的方式和侧重点是有区别的,明确了这一点,就找到了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方向和路径。

  首先,上级检察机关要确保基层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我国检察权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由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共同实施的。毋庸讳言,80%以上的执法办案任务是由基层检察院完成的,因此如何确保基层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中之重。上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作用,帮助和支持基层检察院排除干扰和阻力,为基层办案撑腰、鼓劲。通过采用督办、交办、协办甚至提办等多种方法,指挥、领导、参与基层检察院查办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同时指导、支持基层检察院强化诉讼监督,消解涉检信访。可以说,上级院尤其是地市级检察院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更要亲力亲为,身体力行。

  其次,上级检察机关要厚爱严管基层检察队伍。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全国74%的干警在基层检察院,执法的主要承担者是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更是在基层。基层检察干警直接面对群众,直接办理各类案件,在承担了绝大部分检察业务的同时,还要完成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和布置的各项任务。事实上,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处在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在保障执法办案质量、效果的统一,破除办案的阻力,破解职业倦怠情绪和身心健康的压力方面有一定困难。因此,除了不断培育和养成检察人的核心价值观,塑造公正廉洁执法形象,强化自身监督,上级检察机关更要在厚爱上倾心用力。

  在政策、人力、财力上,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更多地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包括在职级待遇上向基层倾斜,以彰显检察人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因基层院所处层级最低,大部分基层干警到退休的时候,甚至连主任科员的待遇都达不到。这在当下收入同职级挂钩的情况下,基层检察干警付出的劳动往往和享受的待遇无法同步,形成反差。因此,一方面我们期待正在进行的分类管理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破解,另一方面,还靠上级院在人力资源上向基层倾斜,消解基层检察人精神和身心健康的压力,在这一问题上也许可以从检力下沉、延伸触角的工作理念中得到启示。除了科学规划、确定基层检察院编制规模,上级检察院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在人力上支援基层,可以派员参与协同基层院办理自侦案件,可以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轮流、定期下派基层院工作,上级检察院新招录人员一律先下派基层工作一年等等。再次,要在财力上,如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办案装备、两房建设等方面,尽可能向基层倾斜,帮助基层解决困难,让基层检察院聚精会神、心无旁骛地搞建设、谋发展。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检察机关均要按照高检院关于基层院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明确职责界限,明确任务要求:应当由上级院完成的工作,决不能转嫁到基层,要转变工作作风和方式,努力减轻基层负担,坚决杜绝那种基础材料和统计数据让基层院一报再报的现象。省级院要细化目标、任务、措施,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地市院要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紧贴基层,承上启下,做到“一切为了基层,一切服务基层”。只有把基层院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才能有稳固的根基。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