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今年12月1日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提供药品交易,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这是记者从日前在海口召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工作座谈会了解到的。
根据新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12月1日以后,需要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同时,进行网上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
此外,该《规定》还指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其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还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目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已着手学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电子政务审批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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