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推行阳光司法实践与思考
来源:观察与思考 更新时间:2012-04-14

观察与思考
  司法如何沐浴阳光

  —浙江法院推行阳光司法的实践与思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一、浙江法院推进阳光司法的基本情况

  (一)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

  1. 加强立案公开工作。全省法院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活动,立案接待大厅的功能大大拓展。一是增加了公开窗口。除原有的立案、缴费、信访接待、导诉、判后答疑和人民调解等窗口外,很多法院新增案件进展查询、诉讼材料转递、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立案调解、财产保全担保等窗口,大大提升了立案窗口的便民服务职能。二是扩大了公开内容。全省很多法院将诉讼费收费标准、工作职责、司法救助制度、信访注意事项和处访规定、法官纪律规定等在醒目位置公示。三是拓展了公开方式。全省法院积极创新立案模式,开展网上立案、提供热线电话服务,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2. 努力提高庭审的透明度。全省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一审案件除有法定情形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同时不断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的比例。各地法院还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尝试庭审录音录像、直播录播,不断提升庭审的公开透明度。2008年11月,浙江高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德国菲尔马公司与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一案实施网上庭审直播,并邀请部分在浙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及在校学生旁听了庭审,效果很好。近几年全省很多法院还积极利用网站等现代技术平台开展庭审直播活动。

  3. 切实加强执行公开。一是不断扩大执行公开的内容。将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及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将全省法院超过6个月未结案件和所有程序终结案件的失信信息在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三是推行委托拍卖与审判执行相分离机制,实施司法拍卖改革。2010年10月浙江高院出台《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健全完善司法拍卖制度。通过实行拍卖机构名册制度,并实行拍卖机构淘汰制,进一步规范了拍卖行为。

  4. 积极推进听证公开。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规程》等文件,完善听证程序规则。二是不断拓展听证公开的案件范围,包括: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特别是上访老户案件以及“无理访”案件);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职务犯罪及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等。

  5. 扩大裁判文书公开途径和范围。目前,全省103家法院都建立了门户网站,开辟了“裁判文书”栏目,仅浙江法院网就公布裁判文书共计35万余篇。各地法院还积极探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办法,以制度化的方式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积极开展。如湖州中院早在2009年6月就出台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暂行办法》,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范围、公开文书的审核、流程及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6. 拓展审务公开。一是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2010年,全省法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93次,其中浙江高院举行7次,发布新闻报道1800余篇,赢得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浙江法院在应对杭州“5·7”交通肇事案、“南浔强奸案”等舆情事件中,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不但坚守住了法律底线,也及时平息了社会舆情,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积极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截至2011年5月,全省法院已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457次,邀请社会公众3万余人次。四是完善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自2008年起浙江高院连续四年以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方式,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2010年全省法院共发布76份行政审判“白皮书”。五是加强与媒体、记者、公众的交流。2009年以来,浙江高院齐奇院长、朱深远副院长及高院业务庭10位庭长先后作客浙江在线网,就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网民反响良好。杭州中院、金华中院、台州中院等法院院长也都有与网民互动交流。六是自觉接受全面监督。全省法院坚持步子向外,走出去,请进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检察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提高廉洁水平,不断增强司法公信。

  (二)抓科技助推,提升司法公开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1. 推进数字法庭建设。通过全省法院的共同努力,全省1370个审判法庭中,除极个别因场地建设原因未建成外,都已建成数字化法庭;同时全面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目前,全省已有80个法院实现全部开庭案件的录音录像,另有23个法院对部分案件进行了录音录像。实现庭审检查、观摩,远程提讯被告人、证人远程作证,远程庭审和网上庭审直播等。通过数字法庭系统监督法官的庭审行为,使司法更加透明、公开,让公正“可定格”、“可再现”、“可复制”。

  2. 加强法院网站建设。目前浙江103家法院都已建成互联门户网站,将开庭公告、典型案例、司法动态和法律法规等信息在网站上公开。有的法院还公开审理流程、法院规范性文件等信息。浙江高院还于2009年开通浙江法院网案件进展查询系统,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信息,并于2011年10月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案件信息查询工作,解决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问题,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拓展电子审务。全省各级法院除积极利用数字化法庭开展远程庭审和网上庭审直播等活动外,还将网络延伸到看守所。目前,全省已有86个法院建立了88个远程视频室,3个在建设中,实现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的远程审理。2010年,全省法院开展简易案件远程庭审、提讯1846次,配合最高法院完成远程提讯37次。

  4. 加强信息外联对接。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推进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内网“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建设,还向省信用中心提供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信息25万余条,使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受到全方位的限制或禁止。

  全省法院通过加强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司法公开硬件、软件配置水平明显提高,司法公开机制、制度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公众对全省阳光司法的评价也较为肯定。根据此次调研问卷调查显示,共有62%的被调查者对浙江省司法公开情况明确评价为“较好”及“好”。

  二、阳光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近年来,浙江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阳光司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全省阳光司法仍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司法公开的理念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1. 部分法院存在认识偏差,甚至采取“选择性公开”。司法公开事项按照功能侧重不同大致可区分为三类:一是有利于法院自身管理的公开,如数字法庭建设、拍卖公开等;二是有利于法院开展工作的公开,如“执行老赖曝光”、“公众开放日”等;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公开,如案件信息网上查询、诉讼档案电子化、裁判文书上网等。很多法院在推进前两类型的司法公开,尤其是第二类司法公开的积极性较高,而推进第三类司法公开的积极性则相对较弱,少数法院对司法公开比较消极,甚至采取“选择性公开”态度。

  2. 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不强。司法公开的很多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具体行为,但通过与法官进行座谈发现,实践中仍有不少法官对于司法公开的认同感有待深化。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些基层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势必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额外的工作量。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深入有效开展。

  3.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活动的参与意识不强。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法的精神和司法的价值扎根于社会公众心中,能有效促进司法公开目标价值的实现。但由于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缺乏法治的传统和观念,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形成,影响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