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10月28日,经中央领导同意,中编办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在2011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进一步强调,要深入推进案管机制改革,以检察信息化为依托,积极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机制。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统一进出口,实现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战略举措。做好案件管理工作,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管理工作,是强化内部监督、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现实需要。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应有之义,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根本要求。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期待越来越强烈。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强化内部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做好案件管理工作,改变案件由各业务部门封闭管理的传统做法,探索建立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特点、体现执法办案规律的案件管理新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全程、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利于把内部监督措施落实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检察权滥用,提高执法公信力。
二、做好案件管理工作,是强化执法管理、提升办案质量效率的重要保障。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把好案件质量关、提高办案效率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案件实行从检察长到承办人的线性管理和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这种模式对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现。譬如,实践中检察长、检委会对案件的管理主要靠听取办案人员汇报和各业务部门主动提请,同时上级院备案审查受人力、物力、手段等因素制约,难以一一进行全面监控,因此案件质量主要由业务部门自行管理,既办案又管案,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执法程序的偏差失范、实体认定的不当等,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救济功能,管理效果难以保证。加强案件集中科学管理,打破各部门的自我封闭管理,破除传统管理模式的分散性和操作随意性,是改变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纵强横弱”的弊端,形成准确、及时、全面的执法办案运行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效率的迫切需要。
三、做好案件管理工作,是强化业务统筹、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十二五”时期,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把握和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现在看,传统的多头分散、方式单一、缺乏信息化支撑的案件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比如,由于对办案活动的过程监管不够,无法对苗头性问题提前预防、及时处理,往往会使小问题成为大问题,造成工作被动;由于管理职能条块分割和信息化手段不足,案件信息收集汇总渠道不畅,难以分析检察业务全貌,不利于各级院领导把握全局、宏观决策,等等。做好案件管理工作,打破执法数据条块分割,能够增强案件监管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动态开展检察业务运行分析研判活动,准确把握各项检察业务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科学决策、动态监管、统筹把握,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作者系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