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局落实总局通知要求部署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
为推广我省开发的“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五个省开展全国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264号)精神,为做好该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试点工作,省局近日下发通知,部署试点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农资市场监管的一项工作重点,也是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手段。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目的是以信息化手段整合工商机关农资市场监管职能,增强农资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努力实现可追溯化监管,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效能,推动红盾护农行动再上新台阶。2011年8月,总局在我省召开全国工商系统部分省市推广农资市场监管软件座谈会,学习推广我省的“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总局出台了《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功能指南(试行)》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数据规范(试行)》,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264号)。
省局党组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专门成立了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工作,省局李学法副局长任组长,市场处和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场处和信息中心相关人员为成员。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对农资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根据省局要求的工作内容认真做好各项试点工作,在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试点工作目标
按总局要求完成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完善、提升工作;提升系统数据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系统应用水平;实现与总局信息中心数据有效对接;建立系统应用工作规范,实现系统应用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三、试点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系统调整完善阶段(2012年1月—2月)。鉴于我省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已建成,下一步将主要按照总局的《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功能指南(试行)》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数据规范(试行)》要求,对现有的系统进行调整、完善、提升,根据指南和规范进一步征求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业务流程、模块功能、数据采录、统计汇总等各方面的需求意见,不断优化系统的设计,确保系统业务流程科学、信息传递流畅、统计汇总准确,打造更加实用、简便、高效的监管系统。
(二)数据调整规范阶段(2012年3月—4月)。根据系统的修改情况,督促各级工商机关对自身录入的数据进行补录和调整,确保各项数据录入准确、完整、规范,并及时上传汇总,与总局数据对接,提升数据质量水平。
(三)系统应用检查阶段(2012年5月)。在全省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农资经营主体、质量监测、案件信息录入、市场监管预警、统计报表等内容,目的是就数据录入的全面性和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网上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对自身数据录入工作开展自查,省局将组织各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录入的农资经营主体、质量监测、监管预警等共享性信息进行搜索,观摩交流,交叉检查。
(四)全面总结推进阶段(2012年6月)。按要求实现向总局数据中心汇总数据的功能。并在总结各地系统应用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农资系统的应用工作规范,促进系统应用常态化、规范化,以深化应用促进市场巡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可追溯监管等农资市场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效能。
四、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系统各项数据的录入调整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将业务数据的录入纳入日常工作,及时录入采集的数据。要将系统转换过程中出现紊乱的数据调整补录好,删除冗余数据,确保系统数据质量水平。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二)建立系统应用工作示范点。各级工商机关分管领导要带头学、带头用,做好应用表率,促进系统应用工作。各市要选择1-2个县级局作为示范点,总结推广其经验做法,以点带面,促进整体工作的推进。2月23日前各市局要将示范点名单报省局市场处。
(三)加强系统培训工作。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针对计算机操作和系统应用中存在的不足,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培训,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对软件的操作水平。
(四)及时反馈系统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在深化软件应用的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针对软件应用和 监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业务系统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各市局要于2月20日前将对系统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上报省局市场处。各地在使用软件中发现的技术和业务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解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