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管理 法院应主动出击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2-04-13

  社会管理是新时期我国构建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社会实现有效治理的基本方略,是实现社会和谐目标的关键举措,我们马虎不得、松懈不得,必须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来看待、对待并积极行动起来。“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目前,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正处在事事要创新,处处讲创新,时时在创新,人人求创新的大好时期,我们人民法院也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跟上时代步伐,紧紧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紧紧扣动社会公众的心弦,在社会管理上“要创新、讲创新、去创新”,从大局上着眼、在细节上着手,胆子再大一些、心要再细一点、步子要再快一些,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里闯出一片新天地。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负有神圣的审判执行职能,担有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动态平衡,要求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应当主动出击,而且必须主动出击,采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模式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主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引进来”先进做法,内练法院硬功夫。

    通过学习,升华人民法官心灵。“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我们只有不断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人民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学习全国模范法院、模范法官,才能理解“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人生命题,不断地树立一个又一个人民称颂的好法官。我们要建立和完善邀请专家学者、模范典型、先进团体等到法院宣讲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让我们的法官长期滋润在先进的氛围里,逐步提高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思想觉悟,增加与人民的感情。

    把行业专家领回“家”。全面深化与行业专家的合作,特别是法律行业的专家,让他们列席我们的审判委员会并发表看法,同时健全完善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主动向专家咨询,发挥“高参”和“智囊团”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让合议庭真正又合又议。祛除合议庭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陪而不审”的弊病,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正常工作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使陪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既参加陪审又参加合议,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真正肩负起法律赋予的光荣使命。

    引进调解员,促进社会和谐。调解是法院工作的润滑剂、社会和谐的催化剂、人民感情的粘合剂,做好调解工作事关法院工作全局,事关社会和谐大局,我们应进一步推动多元矛盾的调解机制,广泛邀请来自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的人员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中来。法院要为这些特邀调解员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专门人员,确保他们有效调解社会矛盾。

    把人民的监督引进来。监督就是信任,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爱护。通过多种形式让代表与群众了解法院工作,定期向代表和群众汇报工作情况,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观视察法院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召开有人大代表和群众参加的座谈会,组织代表、群众及媒体记者到法院旁听案件庭审,让群众眼见为实,耳听为证,化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重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威信。行进在阳光路上的法院工作,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着监督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历史的考验。

    “走出去”真枪实弹,外树法院好形象。

    开展“法官走基层”活动。通过开展 “法官走基层”活动,建立和完善法官走基层的工作机制,使法官养成一种走基层的良好习惯,积极引导人民法官走进企业、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进村落,宣传法律知识,寻找挖掘法律问题,开展便民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针对青年法官理论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不很充足的情况,开展法官“上山下乡”活动,安排年轻法官到基层社区学习锻炼,让他们用眼睛观察、用耳朵倾听、用心灵体会社情民意,生活百态,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

    借力现代媒体提升法院形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对于法院工作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特别是现代网络媒体的兴起,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转变传统工作思维,建立现代信息化的工作思维,主动出击,通过开设法院网站、网络发布会工作平台、官方微博等,主动将裁判文书公布于网上,将审判信息、司法程序、司法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建立网上接访当事人、网上办公、网上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加强法院对公权力部门的保障和监督功能。人民法院自身职能的发挥对于保障和监督公权力部门依法行使公权力起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应该在行政审判及非诉执行中积极发挥保障和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功能;在刑事审判中监督、配合、制约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权利,主动提出司法建议,确保两机关正确行使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狱司法管理中,法院也应积极发挥裁决罪犯减刑、假释事宜的积极功能,保障和监督监狱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