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7日电(记者 车辉)今天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等八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文件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各示范城市,研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制定网络(电子)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标准规范,研究安全网络(电子)发票系统及网络(电子)发票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建设思路,形成试点工程方案,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推动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在线支付、物流信息的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规范电子商务纳税管理,促进网络(电子)发票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衔接。
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实现在线申报。电子发票具有瞬间即成,虚假真伪即时核实,操作简便易行,容易普及推广;实时地存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采集及时可靠,准确无误;数据量很小,发送的时间很短,可以节约带宽和存储空间,节省报、核税时间及网络通信费用;实现纳税结算完全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和自动化操作,简化了税收工作的环节,免去了大量的印票、售票、验证、取证、认证、交叉稽核及追索等一系列工作,可以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务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