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集团副总裁 葛俊杰
推行食品(含食用农产品(12.09,0.05,0.42%),下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发端于欧洲的“疯牛病”。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我国先后出台施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推进追溯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特别是从2007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对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在各级政府部门、研究部门推进下,在各种政策专项支持下,各地相继实施了众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并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上发挥着作用。其中,比较典型的项目有: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农业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食药监局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以及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首都食品安全监控与追溯系统,天津市猪肉追溯模式研究推广、上海市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IC卡监管体系、山东寿光蔬菜追溯系统以及新疆吐鲁番、和田、喀什特色农产品追溯系统等项目。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进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呈现出多个部门、多种模式、多种途径推进的特点。从面上看似乎已是遍地开花,但从水平上看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1、缺乏统一认识。
我国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存在认识不统一、不到位的情况,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例如,把质量安全追溯等同于责任追究,忽视质量安全管理的本质,注重食品身份标识,认为只要在上市产品上附着身份证号、消费者能查到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就是实现了质量安全可追溯。又如,把质量安全追溯等同于生产记录、农事记录,将质量安全信息与食品身份标识割裂开来。这些认识误区,与追溯制度建设的本义相去甚远,不符合质量安全追溯基本要求,也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违背。
2、缺乏明确要求。
由于缺乏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从而导致追溯系统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缺乏操作层面的指导和要求,致使一些企业不是集中精力高标准严要求地推进追溯制度建设,而是异化追溯制度,把追溯制度作为吸引消费者眼球、谋取短期利益的手段。这将会搅乱市场、误导消费、出现“劣币驱良币”怪圈,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追溯管理制度的不信任。
3、缺乏相互协调。
我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纵向有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同步推进,横向有农业、质检、工商、市药监、商务、科技、信息等部门从分段监管、行业管理、产业发展的职责角度各自展开。在这种多层次、多部门各自为政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在追溯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方面缺乏共识,项目建设上出现重复建设甚至相互掣肘的现象。目前,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全产业链经营企业中,已出现同时使用来自多个政府部门的、互不兼容的追溯管理系统的现象,增加了企业开展追溯系统建设的难度和运行成本。
4、缺乏信息共享。
由于管理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缺少信息集成共享机制,使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这一具有公共属性的资源被部门隔离、占有,资源效能被极大地弱化。技术性操作标准的缺失、基于分段监管的追溯理念差异,加上推进追溯管理中交流渠道的不畅,致使各级政府部门建设运行的追溯系统在追溯信息定义、存储、传输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追溯系统之间无法实现无缝衔接,难于开展信息资源的深度整合、融合和综合利用。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建议
1、要统一认识,统筹规划。
建立追溯管理制度,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推动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迈上新台阶的必由之路,是促进食品国际贸易发展的一道无法逾越的门槛,是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社会工程。但是,建立推广追溯管理制度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既涉及政府、从业者、消费群体,又涉及编码规则、系统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与共享,需要站在国家战略高度统一认识,突破我国在分段监管、标准制定、信息收集整合与深度利用等方面面临的不利因素,依据国情制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合力地加以推动。要避免各自为政而造成的信息孤岛和社会资源浪费,避免增加企业管理难度和运行成本。
2、要明确标准,强制推广。
加强基础性研究、建立健全追溯标准和技术规程,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是制定实施我国的追溯编码标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针对国际食品安全可追溯性的法律要求,开发推出了基于“商品条码+批号”的追溯技术、系列应用指南以及《全球追溯标准》(GTS)和《全球可追溯一致性控制点和一致性准则》(GTC)。这种利用EAN·UCC编码体系进行编码设计、利用商品条码技术对产品进行标识、以批次为单位进行追溯的追溯解决方案,已在美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已经在国内建立了百余个应用示范。从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实践看,追溯管理系统可细分为产业链各环节的外部追溯和内部追溯,EAN·UCC编码系统比较适用于外部可追溯,适用于全球供应链追溯管理。因此,追溯编码标准应在大框架上采用EAN·UCC系统,但对于内部可追溯还需要在细节上进行完善、配套、规范,并制定配套标准。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在现有标准(如商品条码系列标准、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GB/T7027-200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的基础上加紧制定配套标准,强制推行。
二是制定实施信息交换标准。运用XML为基础,以质量追溯产品身份标识为主线、以食品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为关键,研究制定不同追溯系统之间信息交换接口标准,确保各种追溯系统之间信息相互认可,为实现信息交换、信息共享等奠定基础。而要制定追溯信息交换标准的前提,是首先要制定好食品与农产品分类、投入品分类、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环境检测、卫生检查等基础性规范文件,以确保追溯信息的含义统一和认同。
三是重点研究欧、美、日、澳等发达国家的追溯管理经验,结合HACCP、ISO22000等管理认证标准,以追溯精度、追溯深度、信息记录等为关键指标,研究制定能够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的可追溯性分级标准,从而为企业或行业追溯系统建立统一的评价体系,防止可追溯性被滥用。
3、要加强协调,合力推进。
一是加大各级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广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或组织创建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在资金上对关键设备、追溯系统运行实施政策性扶持。二是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形成合力,避免多头、重复建设与监管。三是组织研究部门、中介组织、行业企业,开发建设追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各项标准、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等。四是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许可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产品检测等各环节的协调配合,促进政府控制的外部信息资源与企业内部的信息资源相结合,促进完整的、涵盖从产地环境到产品上市的质量安全信息整合。
4、要信息共享,强化合作。
一是加强与追溯管理领先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及时了解掌握国际上溯源技术的发展动态,参与追溯ISO国际标准起草工作,推动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得到国际市场认可,促进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二是参照国外追溯管理体系建设经验,以优势产业、优势产品、高风险产品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建设我国的重点食品品类质量安全信息中心平台,并基于该平台把产地环境检测、农资与食品添加剂管理、质量安全检测、产品认证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段监管部门既是该平台的信息提供者又是共享使用者。三是建议由国家(各省)食安办牵头、协调各分段监管部门和财政专项实施部门,从顶层设计上实现国家物品编码体系、重点食品品类质量安全信息中心平台的统一管理,统一食品编码与标识,规范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追溯信息,统筹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食品品类质量安全信息中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