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交易安全“坎”。国内电子签名软硬件普遍不过硬,网上交易安全问题是最大的难关。
二,相关法律衔接“坎”。《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中尚无可以与《电子签名法》衔接的地方。
三,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坎”。如果人们没有真正接受电子签名,那么《电子签名法》将会是一部空法。
4月1日,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舆论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将会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但在网络交易安全、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有关专家认为,现阶段《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电子商务企业态度谨慎
在《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之后,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对于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普及出言谨慎。
当当网市场部楚明理表示,虽然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为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带来了便利,但在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考虑到用户实际购物习惯,当当网目前没有在网上购物环节中加大电子签名使用力度的计划,而且当当网未来仍计划通过发展更多的送货上门来开拓市场。楚明理告诉记者,网上订购、送货上门、货到付款目前仍是当当网用户主流购物方式,只有中小城市用户在配送服务不完善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方式。
同样,网上订购、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也是卓越网主流的交易方式。卓越网公共关系部乔哲表示,卓越网将充分尊重用户自己的决定,如果用户愿意采用电子签名,卓越网将会鼓励他们,但不会去规定或要求用户必须这么做。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众多网络零售企业纷纷表示,消费者传统购物模式的根深蒂固和现有网络交易环境的不成熟,让他们不得不对电子签名的普及采取谨慎态度。一位多次在网上购买商品的用户表示,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在交易中处于被动位置,采用传统的购物模式是目前降低交易风险的最佳做法。
面对电子签名普及过程中的遇冷,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陈小筑司长认为,《电子签名法》对公司辨别身份真伪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并不能为电子商务解决所有问题,普及应用仍面临瓶颈,加大推广应用是现在的主要问题。
行业普及需迈三道坎
在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国内首家对公众提供电子印章商业服务的机构“书生电子印章中心”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据书生电子印章中心主任韩庆军介绍,书生电子印章中心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印章制发、用章、验证、管理,数据电文的书面证据、原件证据、存档证据的生成与验证,电子合同、数据保全及非CA的电子签名技术等多方面技术与服务。另外,中心通过专业的服务网站为公众用户提供预约制章、印章挂失以及验证等服务。
电子印章中心的成立让电子签名成了普通老百姓都会用的东西,从而向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迈进了一大步,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子签名的普及难题。业内人士表示,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到承认之后,电子商务要想迅速发展仍需迈过三道“坎”。
首先是网络交易安全“坎”。虽然《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难题,但国内电子签名软硬件普遍不过硬、真正有实力的认证企业屈指可数,直接提供电子签名技术的企业凤毛麟角等种种现状让在线支付、结算和税务等方面的网上交易安全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前进途中最大的难关。
其次,相关法律衔接“坎”。尽管中国完成了对《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的修订工作,颁布了新的版本,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中尚无可以与《电子签名法》衔接的地方,仍需对相关法规进行二次修订。
第三,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坎”。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之后,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使用速度完全在于人们观念的改变,如果人们没有真正接受电子签名,那么《电子签名法》也将会是一部空法。目前网上交易大多采用网上定单、货到付款的购物方式,对于用户而言,采用电子签名进行网络交易是全新的概念,要让他们改变购物习惯需要一个过程。怎样尽快地让用户接受并习惯使用电子签名仍需要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共同努力。
针对《电子签名法》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实际普及困难,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杨冰之表示,《电子签名法》目前主要做的是网上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不应该过高估计它的作用。有鉴于此,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现阶段,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电子商务税费应予优惠
与家电等行业市场发展先行、法规滞后的现状相比,电子商务的立法表现出了少有的前瞻性。
为加快《电子签名法》立法进度,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家发改委在此前后分别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电子商务专项通知》,信息产业部也颁布了作为《电子签名法》配套细则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更有消息称,国家有关部门下一步正在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的财税政策,国家可能会参照国外经验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税费优惠措施。
各种配套行业实施细则的快速出台,让人们看到了国家从推动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电子商务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的决心,因此2005年也被称为电子商务的法制年。
在电子商务还远未成熟的行业环境之下,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快速出台多少有些超前,而正是这种超前,将让整个行业少走许多弯路,同时也为其他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起到借鉴作用。
“电子裁判”能否负起全责
在业界对《电子签名法》一片叫好声中,有人士认为,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可能引发问题。电子签名离不开“电子裁判”的角色。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认证认可方面的专家表示:“尽管《电子签名法》及《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也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但大部分是从信息产业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权力的运用上考虑得多一些,对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效性监督、无效认证的法律责任方面并未做出明确规范。例如,《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对认证机构擅自停止经营、造成证书失效、使电子签名人和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以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但这仅仅停留在了行政处罚的范围,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他说:“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凭着认证机构的确认给一位骗取认证资格的消费者发了货并造成了损失,电子商务网站除了可以把那位消费者作为被告以外,提供不实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如果那位消费者已经找不到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甚至颁发认证许可证的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否要负起全责等,这些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