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马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相关立法
来源:商务部网 更新时间:2012-04-24

一、巴哈马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巴哈马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21世纪初基本确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基调和立法框架。

  巴哈马长期以来以国际旅游和国际金融服务为支柱产业,对电子商务发展高度重视。2002年5月,巴政府专门成立金融服务和投资部,负责电子商务的促进工作。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电子政务,首先是实现注册局公司注册的计算机化,该目标于2002年底基本实现。电子化注册使得多项功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包括公司文件的电子提交、公司申请程序的无纸化、公司注册审批和文件归档过程的自动化、通过信用卡或付款账户支付、向客户开具电子收据;公司文件和付款历史的电子查询等。其次是实现注册局法规和文件部实现完全自动化,该目标于2005年6月实现,公众可在线查询1993年以来所有法规和文件的目录信息。时任金融和投资部部长梅纳德·吉布森女士称,电子政务带来的最大收益是对外明确表明巴哈马处于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先地位,认真对待各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并在二十一世纪全面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巴政府于2003年6月通过了三项法规,分别为《电子通讯和交易法》、《计算机滥用法》和《数据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法》。

  2004年6月,时任财政国务部长杰姆斯·斯密斯表示,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面前,政府郑重承诺所有领域的信息和通讯技术是实现巴哈马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此,政府确定一个长期、广泛的目标,转变巴经济为数字经济,创造切实可行的机会使巴参与到全球经济之中。为此,他提出四项政策,即立法、规定、政府企业和个人层面的服务提供、教育。他强调,法律是特别重要的方面,可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增长,而且已经在这方面取得显著成就。

  2005年,巴政府与加拿大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加政府将帮助巴政府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子政务发展。巴政府将协调所有现有电子政务规划,更新电子政务政策,制定短期(1年)、中期(3年)和长期(5-10年)发展目标。加政府咨询和审计署负责对巴电子商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并于2005年5月启动合作项目。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在巴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传统国际旅游业和金融服务业的80%以上的业务依靠电子商务来实现,90%以上的国际贸易和商业批发业务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

  二、巴哈马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环境

  巴政府于2003年公布了电子商务和数字化规划的政策声明,以加强巴作为全球电子商务中心的地位。政策声明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首先,巴政府强调,发展电子商务是为了促进传统商务服务领域的多样化,通过引入信息和通讯技术基础设施,促使巴国际旅游和金融服务领域通过互联网业务和支持功能,使投资者收益最大化。

  其次,政府规划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1)于2002年5月建立金融和投资服务部,负责电子商务的促进工作;(2)发展可靠的通讯基础设施;(3)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建立起鼓励通过使用电子系统洽谈业务的信心和信任;(4)推行政府电子服务。

  再次,强调巴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利因素:(1)自由港市场,这是电子商务扩展的重要条件。大巴岛自由港市场拥有提供电子商务全方位服务的机构,包括提供服务器场所、商务网站主机、虚拟办公室方案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数据中心。(2)拥有连接北美、具有独立恢复功能的高质量光纤通讯基础设施。(3)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

  最后,明确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优势:(1)虽然巴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鼓励措施,但巴本身税收非常优惠,不征收收入税或公司税、资本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代扣所得税等。(2)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只需向政府支付营业执照年费,以及按公司性质和资本额缴纳的印花税和一些财产税。(3)作为离岸公司和非居民国内企业,没有外汇控制。(4)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司同样享受大巴岛工业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巴哈马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

  为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巴政府于2003年制定了三项立法,分别是:

  (一)《电子通讯和交易法》。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巴电子商务活动,明确所有现存作品、签名、原件和复印件的法律法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现在通过电子手段产生的上述法律文件。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格式、谈判和合同以及其他法律约束安排,在法律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不应受到任何歧视。该法明确对财产安排、遗嘱安排、可兑现文件、律师和法庭文件的效力等,不具有约束力。该法要求成立一个电子商务咨询理事会,给金融服务和投资部部长有关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和通讯发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该法承认电子技术处于不断演进过程,因此不同于其他立法,该法不规定产生一份电子合同、签名的类型或方法,也不规定证明电子通信有效性的方法。另外,该法还确定电子商务服务商以及类似网站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中间人的责任和义务范围。

  (二)《计算机滥用法》。该法明确通过电脑和电脑系统六个方面不合法干扰产生的违法行为,包括根据欧洲理事会和经合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指南、在30多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被采用的所有伪装形式的黑客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未包括在巴目前的刑罚框架范围之内,但对制止故意或无意利用计算机系统安全缺陷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强调信息系统的重要属性以及由类似黑客或病毒散播等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本法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处罚规定。

  (三)《数据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法》。该法执行由经合组织根据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流动指南确定的隐私原则,强调通过公平合法途径获得信息和使用信息。与经合组织保护隐私原则相一致,该法要求收集和使用数据的人应该遵守保密性原则,尊重数据和信息提供者拥有其所有权的要求。对电子商务特别重要的是,禁止将数据转移到缺乏数据保护法的国家,但数据主体同意者除外。该法要求建立一个独立负责实施《数据保护法》的数据专员办公室。该法确定一个实施过渡期,允许数据收集和使用者对其系统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满足数据主体的要求。该过渡期规定在私营领域为一年,在公共领域为五年。

  四、巴哈马从事电子商务的主要机构

  (一)系统资源集团。2001年5月,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和通讯方案提供商的领先者--“系统资源集团”(System Resource Group,SRG),宣布在大巴岛弗利波特设立其网络运营中心并对外营业,从此弗利波特被看成是电子商务拓展的主要机会。SRG通过其在弗利波特建立的负责运行的子公司“巴哈马在线”,向弗利波特商界提供企业层面的互联网服务。弗利波特互联网服务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可以连接拿骚和弗利波特的办公室,从而替代原先完全依靠低效率的语音或传真通讯。另外,通过巴哈马在线企业互联网系统,SRG还在弗利波特提供依靠互联网的电子传真服务。使用电子传真服务可以提高收发国际传真的效率,包括储存和转发、广播传真和会计编码。

  (二)Emagine有限公司。2001年5月,另一家电子商务提供商Emagine有限公司,在巴开办了第一家为特定目的设定的数据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并计划扩大其公司规模。该公司提供各种互联网业务服务,包括网站主机、ASP服务和数据处理分销。该公司位于拿骚金融服务区中心位置,可以提供400多个服务器的位置。

  (三)Secure Hosting有限公司。2001年6月,Secure Hosting有限公司在巴哈马拿骚开设新的公司,提供离岸电子商务部门服务,如商务网主机、同一地点服务器、离岸加密数据储存和虚拟办公室方案等。

  (四)巴哈马电信公司(BTC)。巴电信公司是提供电话、手机和网络服务的主要供应商。1879年,在贝尔发明电话三年后,巴总督和殖民地秘书办公室首先安装了电话;1892年,巴哈马新普罗维登斯岛与美国佛罗里达之间铺设了海底电缆。1906年,巴议会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电话局,并于当年10月5日开业,当时有150个用户。1908年对外提供公共电话服务。1913年,无线电报局在巴建立,提供巴哈马至美国的电报服务,同年,开始海事电报服务业务。1938年,双向电话服务升级为自动拨号系统,巴电话局正式更名为通讯局。1950年,巴有250个电话用户,到1960年用户需求迅速发展,现代化通讯时代真正开始,随后几年通讯技术得到迅速发展,并在今天的数字通讯时代达到顶点。巴独立后,建立了国有通讯公司,但在2002年10月开始私有化过程,通过8年漫长过程,于2011年4月以2.1亿美元价格将公司51%股权转让给英国有线和无线通信公司(Cable & Wireless)。巴通讯公司的私有化,改善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扩大了私营部门的投资、吸引了外国战略投资者、扩大了公司的商业范围、改善了与消费者的关系、促进了人力资源开发和通讯技术的转让。私有化后三年来,通讯公司仍拥有唯一无线通讯经营者的垄断地位。

  (五)巴哈马有线公司(Cable Bahamas)。巴哈马有线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是巴最先进的宽带网络供应商之一,于1995年3月开始提供有线电视服务,2000年3月开始提供互联网服务,拥有2054年前大巴岛弗利波特独家有线供应商地位。该公司开发了巴哈马国内和国际海底光纤系统,由其全资子公司横渡加勒比(Caribbean Crossings)管理。该公司选择大巴岛弗利波特作为海底光纤网络设施分销枢纽,是因为大巴岛具有连接巴哈马与世界各地的极为便利地位。该公司目前正在开发巴哈马大巴岛与美国佛罗里达第二条海底光纤网络系统。

  (王全火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