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5-1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己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因此,无论从理论创新角度来看,还是从实践推进角度来看,研究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都具有客观必要性和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从观念上看,对服务型政府的认识不够,服务意识淡薄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爆发的“非典”疫情,使得广大人民看到了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严重缺失,而这也使得政府认识到职能的转变势在必行。当前虽然许多政府部门都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并将“为人民服务”的标语贴在办公大厅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行其职责时,还存在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如官僚主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效率低下;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正之风。追其根源,就在于对政府职能的认识不清,服务意识的欠缺和不到位,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官的利益而非人民的利益。相当多的公众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情况是不够满意的。许多人认为当地政府及其基层政府很“冷漠”,不够“亲切”。此外,公务员素质的缺失在无形中影响着政府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整个政府的治理模式和管理方法。
 (二)从整体上看,尚缺乏统一规划,政府职能定位仍不准确虽然,目前各级政都不同程度的进行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践,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不少措施仅仅就是简单的便民措施,这些措施大都处于比较表面的层次,离真正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效科学的发展规划体系,缺乏经验,比较盲目,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完全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这一模式。简而言之就是边实践边探索和总结。此外有些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完全是由个别领导起重要推动作用,一旦领导人工作调整或因其他事情,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就会受到重大影响。实践效果之所以不够满意其根源就在于理论不清,其行为仅局限于具体的操作层面和技术层面上,未上升到制度层面。(三)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缺乏公共服务方面做保证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公共服务方面做保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求修改或废除有悖于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精神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抓紧制定能够改善政府服务的相关法律,以确保政府各方面工作有法可依。我国必须加快这方面的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逐步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和科学行政。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举措
 (一)转变政府治理理念,营造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利条件
 1、树立“服务政府”理念
 我们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时,首先必须在实际上真正解决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这是我们政府改革中的一个基本点。只有在确立了“公仆”概念的情况下,我们所追求的政府模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模式。服务政府理念从根本上来说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先进的行政理念,其基本的要义包括如下三点:第一,社会、企业和公众的意愿要求是政府行政的出发点;第二,社会、企业和公众既是管理对象,归根到底又是服务对象,是政府环绕运行的中心,而政府是一个享有高度权威的公共行政服务组织;第三,政府行政的目的不是向社会、企业和公众提供价值,而是为他们追求价值、实现价值提供条件。
 2树立“责任政府”理念
 服务型政府承担着广泛的责任体系。“责任政府”所要承担的责任的意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要承担不作为、不当作为、非法作为的责任。这是政府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二是要积极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且采取相应的行动,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义务和职责,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三是要实行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的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做到有职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服务型政府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是违法必究的政府。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加强服务型政府的法律制度建设,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制定监督服务型政府职责履行情况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督政府的机关、职责和监督的方式、方法,保证服务型政府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实施服务的职责。第二,制定一套外部的监督力量和法律制度体系。我国己经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保证服务型政府建设并由外部力量监督的法律体系。当前,我们必须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继续建立健全保证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外部监督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2.
 【2】汪自成.“服务型政府”概念探析[J].太平洋学报,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