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 更新时间:2012-05-13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互联网政务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网站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的行政部门、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的互联网政务网站。
 
  第三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是兵团各级、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网上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兵团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通过互联网政务网站获取政务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第四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兵团“三化”建设和更好地发挥“三大作用”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管理和运行原则。
 
    第二章 网站体系
 
  第六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是由兵团、师(市)、团场三级政务门户网站及兵团、师(市)两级的政务部门网站组成。形成以政务门户网站为主站、政务部门网站为子站的互联网政务网站群体系。
   
   第七条 兵团政务门户网站由兵团主办,兵团办公厅承办,兵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运维和管理。
 
  第八条 兵团办公厅是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兵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是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同时,为兵团机关政务部门网站建设提供基础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各师(市)办公室作为师(市)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师(市)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各师(市)、团场及各部门要明确网站主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级、本部门网站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务门户网站的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兵团办公厅备案,政务部门网站的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本级办公厅(室)备案,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更新。
 
  第十条 兵团各级政务门户网站须在首页位置与其子站、上级门户网站建立链接,政务部门网站须在网站首页位置建立与本级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各政务门户网站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一条 要切实做好互联网政务网站的集约化建设工作,新建政务部门网站必须依托本级政务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已建政务部门网站要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是兵团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兵团办公厅是兵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兵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师(市)、团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发布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拟公开信息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须经定密责任人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审批。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第十五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及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要在年初发布更新并根据变化及时进行修改,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兵团各级政务门户网站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及分工;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重大工作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及时、准确发布领导工作动态及涉及面广的新闻发布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兵团各级政务部门应及时在本部门互联网政务网站上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服务电话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它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章 网上服务
 
  第十八条 全面梳理行政业务、优化行政流程,提供网上行政事务办理和公共服务。互联网政务网站的网上服务要求以用户为中心,具有全面性、实用性和易用性,兼顾不同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提供适当的指导说明。
 
  第十九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网上服务一般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和在线办理等多种方式实现。
 
  第二十条 兵团各级政务门户网站在提供网上服务时,应按照“前台一站受理、后台协同办理、前台限时反馈”办理模式,通过办事指南和在线指引等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兵团各级政务部门网站应提供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服务,拓宽公共服务渠道,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对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应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整合各项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兵团各级政务门户网站在公共服务建设中应坚持“资源整合、部门共建、推进服务”的原则,重点整合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公用事业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资源。
 
  第二十四条 兵团各级政务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提供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服务资源和社会公益性服务资源。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要按照“服务大局、保障安全、便民利民、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网上互动交流服务和以政务门户网站为平台、各政务部门网站共同维护和交互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兵团各级政务门户网站应逐步建立涵盖领导信箱、在线访谈、公众问答等栏目的公众参与渠道。围绕各级重要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互动交流栏目应建立审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兵团各级政务部门要认真对待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并以适当方式及时给予回应。
 
    第六章 展现形式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及时对网站进行优化或调整。兵团政务门户网站调整方案须报兵团办公厅审批,政务部门网站调整方案须报本级政务门户网站运维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网页设计应充分体现便民原则,要科学布局、重点突出,页面层次合理规划、深度适中,栏目划分清晰合理、避免歧义。设计风格美观大方、简洁庄重,体现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共性与各级、各部门特色的统一。
 
  第三十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网站标志图案。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的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原则采用机构或部门的拼音、英文全拼或简拼命名。兵团政务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www.xjbt.gov.cn”和 “www.bingtuan.gov.cn”。中文域名采用机构或部门规范的中文全称或简称命名。
 互联网政务网站的域名原则由本级政务门户网站运维管理机构统一注册管理,防止域名过期失效等问题发生。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的中文名称规范:
 
  (一)兵团政务门户网站的中文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师、团政务门户网站中文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x”,市政务门户网站中文名称为 “xxx人民政府”,xxx为师(市)、团场中文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三)各级政务部门网站中文名称为部门名称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可设立繁体中文和其它语种版。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运行管理遵循“行政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各互联网政务网站运维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在网站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制定运维制度、规范运维流程;
 
  (二)各互联网政务网站运维管理机构或人员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保证网站在工作日和节假日全天候开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主站统一平台采用虚拟子站建立的政务部门网站,网站系统安全由主站负责,信息维护、内容审查等由部门负责。采用其它方式建立的政务部门网站,网站系统安全、信息维护、内容审查等由部门负责;
 
  (四)不得利用互联网政务网站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站。原则上不允许在商业机构以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站。
 
  第三十五条 兵团各级政务门户网站对其范围内的子站及下级门户网站进行监查,相应网站应根据主站的监查结果进行及时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运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读网制度,安排专人定时对网站进行全面巡读,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运维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八章 网站安全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政务网站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安全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兵团办公厅负责对互联网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从建设、管理、运维、应用、安全、保密等方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评通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兵团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