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与冲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2-05-29

摘要: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但电子商务在带来贸易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的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代写博士论文传统财税法应当在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的税制框架。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以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电子签名法》对电子交易的影响

    电子签名就是用来起签名作用的一些计算机程序、符号,甚至包括语音提示。要获得电子签名,首先要得到一个身份认证( CA) ,就是取得一个网络身份,然后才能在网络中进行交易或是各种文件的交换。它和传统签名的区别在于它能通过网络传输。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带来如下几方面的重大变革: 1、扫清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在电子签名法草案中,明确界定了数据电文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以电子、光学、磁场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都纳入到其中,使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互联网上用户的身份得到确定,网络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充分运用于政务、商业、科研、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虚拟空间”真正与现实世界接轨。

    3、规范网上行为,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该法不单单解决电子签名本身的问题,而且对电子签名的认证过程、数据电文的传输规则、电子签名服务者的责任等问题做出规范,以保障人们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4、是融合、开放与扩展协调统一的法律。该法在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总的原则与国际规则相适应,该法没有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要达到的条件做出了要求,为未来网络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宽广的空间。《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无疑为网上交易扫除了一大障碍,使得网络交易有据可依。规范了网上交易的行为;保障了网络用户的各项权益。该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本身以及签名的认证过程、数据传输方式规则、电子签名服务者责任等等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与冲击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税收问题凸显出来,而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的“电子”税制真空亟待填补,否则将无法堵住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偷逃税的漏洞。目前,电子商务引发的主要税收冲击有如下几方面:

  (一)利用网上交易逃避税收监管,直接逃税

    1996年,美国函购公司一个分公司搬迁到Internet上之后,当年政府就损失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美国国内税务署署长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国际税收第九届年会上“,对无约束的电子商务可能导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担心。”按常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理应大幅度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然而实际情况是,政府的财政收入非但没有上升,反而大幅度减少。究其原因不外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很多公司、企业大量转向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使得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锐减,自然就波及到现行税收,造成了损失;二是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不得不承认,电子商务的发展的确超出了我们预期的速度,这就造成了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来应该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二)利用不同区域、不同税种的税率差异逃税

    目前,在中国不同地区,一些税种的实际征收税率是不同的。例如,西部地区从事某些行业的企业,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同是沿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要明显低于开发区外。在传统的商务行为中,由于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是固定的,因此纳税地点也比较容易确认。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商务主体所在地难以确定。实施电子签名法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虽然得到了确认,但是对纳税义务发生地仍难确认,而电子交易的集约化程度还会加剧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此同时,同一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适用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也不同。例如转让所得,如果是企业,就要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则需要征个人所得税。而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比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20%还要高出许多。在传统转让过程中,纳税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比较好界定,不太容易“钻空子”,但此类行为如果在网上进行,税务部门就很难判定主体性质,造成税款流失。

  (三)“电子”配套亟需完善

    目前,中国使用的票证绝大部分是纸制的,网上纳税申报也只是下载报税表格。当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后,纸质票证和网上报税表格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急需推出能够反映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款情况的、统一规范、适应多种需要的“电子”****。

  (四)税企认证亟待统一

    电子签名得到认可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交易双方共同认可一家认证机构,由这家认证机构提供一个经过认证的密钥,在网络上确认双方的身份,从而实现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但是,由于中国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划分,税务机关、银行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税务、银行、企业要实现彼此共同认可一家认证机构十分困难。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否得到银行的认可,会直接影响纳税人能否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税款,最终影响税务部门应用电子签名法实施完全网上申报缴税。

  三、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电子签名法》生效后,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将不再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财税法应当在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的框架之下。(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勇全)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郭卫华, 网络国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

    [3]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4]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