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2-05-31
姬广勇
服判息诉率的高低,直接反映法院裁判案件的可接受程度,进而反映出法院司法公正的水平。上级法院把该项指标作为考核基层法院的重要质量指标,基层法院普遍高度重视这一指标。笔者着重分析影响服判息诉率的原因,并明确工作方向与相应的措施。
上级法院应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格局。上级法院相对稳定的裁判格局,有利于基层法院把握正确的裁判方向。基层法院通过组织学习上级法院发改案件通报,形成案例指导制度,让一线审判法官领会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精神,熟悉上级法院类案裁判规则,把握上级法院裁判发改的统一尺度。此外,基层法院可以邀请上级法院精英法官来院讲课,传授上级法院法官的裁判理念与方法,传授常见纠纷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规则,讲授裁判文书的说理等等,让基层法官尽可能多地掌握上级法院相对稳定的裁判思路,减少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裁判理念上的差别。
上、下级法院应确立协同解决纠纷的意识。真正解决纠纷,抵达案结事了已成为一、二审法院共同追求的目的,而二审发改案件只是有效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如果在当事人上诉期间,一、二审法院能够协同把纠纷化解,无疑会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加有效地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基层法院在案件上诉后,在不影响二审法院依法审理的前提下,跟踪案件审理情况,依据法律规则,主动做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工作,协助二审法院化解纠纷,共同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通过撤回上诉或调解的形式结案,可以有效减少了二审发改案件的数量。
基层法院应不断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审判法官业务能力的增强,会使其所作出的裁判更符合规则性,同时增强其裁判的可接受程度。基层法院应提倡打造学习型法院,塑造精英型法官,坚持把理论功底深、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通过业务学习制度、案件会审制度以及开展法官论坛等多种形式,提高审判法官庭审驾驭、运用证据、适用法律以及裁判说理等多方面的能力,增强一线法官司法能力的同质化,保障裁判水平的恒定;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化建设活动,通过法院信息化建设活动,不断促进审判行为规范化,让当事人通过感受法官文明的司法礼仪、规范的审判操作规程,进而感到公正的司法待遇,同样能够增强其对裁判的可接受性。
基层法院应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工作。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能够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明确请求权基础,明确该如何进行举证质证等,从而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表达能力的局限,防止裁判的突袭,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裁判的公正。基层法院通过诉前风险提示、诉讼法律释明(争议焦点的归纳、诉的变更的告知、举证质证的引导等)、诉后(判后)答疑等工作来降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不合理预期,以强化息诉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此外,应在程序上保障释明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通过要求当事人出庭,提高当事人出庭率,通过当事人的真正参加,来增强法官释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