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6-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高检办字〔2010〕28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院第十一届第十六次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工作,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检察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信息化是以应用为主导,资源为核心,网络为基础,人才为依托,政策、法规、标准、管理等为保障的综合工作体系,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和有效管理检察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工作进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检察信息化工作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办公、办案、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等应用系统建设,信息网络管理保障系统建设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四条 检察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基本原则,贯彻信息化应用系统“大统一”思想,落实“推进建设,突出应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信息化领导小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统一归口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工作。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检察长担任,分管计划财务和技术信息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合署办公。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技术信息工作的副检察长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厅主任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兼任。
 
第七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和专项工作,由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为主体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熟悉业务的人员和下级检察机关专家型、实践型的人才,聘请专门技术专家,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规划和推进信息化工作,专题研究解决业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工作难题。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时,由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院党组批准。
 
第九条 以聘任的方式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信息化领导小组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咨询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议,对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三)审定检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电子检务工程规划方案等;
 
(四)审定检察信息化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
 
(五)研究决定检察信息化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七)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工作推进措施,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决议,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对检察信息化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编制检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三)组织检察信息化相关工作标准、规范的制定,促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
 
(四)组织制定和部署实施检察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推进电子检务各项工作;
 
(五)统一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组织检察信息化工作试点示范,逐步推进检察信息化的发展;
 
(六)负责组织检察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测评,组织对相关软硬件产品的准入制管理。负责组织检察信息化重大工程和重要技术产品的验收与评审工作;
 
(七)负责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相关工作经费预算;
 
(八)组织信息化培训和相关的调查统计工作;
 
(九)负责与相关部委对口工作联系,组织开展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完成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的信息化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提出本业务系统信息化发展总体需求与建设规划报告,组织制定业务规范,负责推进本部门和本业务系统的信息化应用;
 
(二)根据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积极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三)办公厅负责检察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密码工作;
 
(四)政治部负责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队伍管理信息化需求和建设规划报告;对检察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行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全程监督;
 
(六)计划财务装备局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信息化工作经费的筹措及执行工作;
 
(七)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除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外,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检察系统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网络信息安全体系、信息网络管理保障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检察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培训、安全和保障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研究国家和检察信息化发展动态,向信息化领导小组及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的研究、审核、论证工作;
 
(三)参与检察系统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项目验收的评审;
 
(四)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及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组织、协调和保密、密码工作,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专线网络系统是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严格执行国家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络安全保密有关法规和规定。检察机关互联网系统是非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等级保护。

第四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经专家评审后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由计划财务装备局负责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七条  各内设机构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须向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报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项目,计划财务部门不予立项和拨付资金,各内设机构不得实施。
 
第十九条  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由各内设机构负责实施的信息化项目,要定期向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信息化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每年统一进行一次申请,临时性的申请除特别紧急的外,原则上不受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例会制度。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一般年中或年底召开,审议信息化工作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由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研究解决检察信息化工作专门问题。
 
第二十三条  例会与专题会议议题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签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安排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必要时印发军事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内设机构需按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与督办。
 
第二十六条  文件签发。以信息化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由副组长签发;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由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