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电子签章的应用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6-03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指出: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要尽快实行电子签章,以保证审判工作高效进行。这一决定指明了人民法院(庭)裁判文书实施电子签章的工作方向,促进了电子签章在裁判文书领域的普及应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一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
 
    电子印章、电子签章的概念及其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用
 
    电子印章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将传统实物印章的印文图案数字化;电子签章是指通过计算机控制下的专用图文输出设备,将计算机中数字化的印文图像文件在纸质文档上印制成印章印文,即印章管理与用印方式的数字化。相对于实物印章,电子签章具有十分突出的优点:
 
    便捷性。电子签章基于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印章管理与用印过程的高度信息化,以及远程异地传输印信文件,减少了印信文件制作、传递、管理过程中的人力、时间消耗,并可实现远程快速识别检验,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安全性。电子签章基于电子签名法的基本法理,运用了国际先进的数字签名技术,实现了印信文件内容不可删改、印章印文不可仿制等高强度安全指标,使签章文件具有唯一性,可有效预防刻章办证、伪造文书等违法犯罪行为。
 
    可靠性。电子签章基于计算机对信息数据的海量存储、分析处理、检索查询等功能,可以实现对签章过程的全程监管,禁止非法人员进人系统,精确查询每一工作环节的详细操作记录,保证签章过程的不可抵赖。
 
    由于具有以上优点,电子签章在我国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使用电子签章,可有效解决异地办公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裁判文书“盖章难”的问题,对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真正实现“当庭审理、当庭宣判、当庭发放裁判文书”,减轻群众诉累意义重大。
 
    鉴于电子签章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特点,应用于法院裁判文书,可有效预防伪造司法文书的非法犯罪活动,预防印鉴私盖、盗盖等行为,确保印鉴管理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审判机关的印信权威意义重大。
 
    电子签章依托内部办公网络,通过软件的整合、嵌入、衔接等技术,可以形成公文网上流转、签批、用印一体化,对于促进法院裁判文书规范化,提高裁判文书的一致性与严肃性意义重大。
 
    根据电子政务对于信息产品便捷性、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法院系统采购安全电子签章产品,应符合如下技术标准:
   
    电子签章专用软件与计算机通用操作系统兼容,支持局域网、专网数据远程传输通讯;使用国家行业管理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技术作为文件安全的基本保证,能有效预防伪造印信文件;使用高强度加密方法,能保证公文电文与纸文具有同等强度的安全系数,对伪造的印章印文,可排他性鉴别,识别方法简便、可靠;使用双因子认证与生物识别技术,对用户进行有效身份认证,保证用印过程不可抵赖,保证系统安全;签章印文自身携带防伪造数据,可以脱机独立认证;运行文件格式具有较高的兼容性,能识别并自动转换不同格式的源文件,并忠实于原页面设置;可设定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不支持任何超越权限的用户操作;使用专用数据库管理生成的档案文件,非法用户无法调用;自动记录并存档用户全部操作信息以备查询,并不可逆;专用输出设备输出的印章印文能够达到国家档案文件耐久性管理要求;操作简便、易于掌握。
 
    电子印章、安全电子签章的法理基础
 
    电子印章印模的合法性分析。
 
    通俗地讲,电子印章是与合法登记实物印章印模一致、存储于计算机中的套印电子印模;将电子印章通过多色数码印刷设备(打印机)印制出盖章文件,即为电子签章。套印电子印模因其与合法登记的实物印章印模完全一致,即等同,因而具有合法性。这里的关键是要保证套印电子印章印模与合法登记的实物印章印模完全一致。实现这一要求的关键,是保证套印电子印模制发的合法性,即要有合法的核准机关、合法的制作机构、合法的印章印模数据来源。
 
    参照国家印章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地方法院的电子印章印模应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制发,制作机构应为在公安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公安部门授权的刻章企业,电子印章印模的原始数据应取自保存于实物印章刻制机构的存档数据。目前,与实物印章配套使用的套印印章、套印印模的制发,也是采用这一方式。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明确要求:“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电子印章印模的合法性可比同于套印印章、套印印模,只要符合核准机关合法、制作机构合法、印章数据来源合法的要求,即可视为合法电子印章印模,具有与实物印章等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章印文安全技术的合法性分析。
 
    电子签章是基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电子印章用印过程,这是印信文件与印文安全的核心技术环节,其安全技术必须符合我国信息化法律即电子签名法的法律规定。
 
    电子签名法技术层面的法理支持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它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为计算机数据的真伪识别提供了安全技术特征,这是我们实施电子签章最基本的法理基础。
 
    为达到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安全技术指标,我国电子信息安全领域中普遍采用以安全散列函数和非对称密钥体系为基本技术基础的数字证书。并依据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安全体系。
 
    第4代安全电子签章产品以安全散列函数和非对称密钥体系为核心安全技术,签章印文与文书内容具有完整性关联,电子签章的印信文件具有他人不可伪造的特性,可以满足印章单位不可假冒、印章印文不可仿制、普通民众可以查验、真假鉴别有据可依的安全要求,符合电子签名法的法理精神,具有合法性。
 
    法院系统使用电子签章的现状及前景
 
    我国法院系统使用电子签章技术大致始于2001年,部分省市为解决派出法庭用印难问题,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开始将电子签章引入办公体系,后逐成普及之势。总的来看,东部地区发展较快,对电子签章的认识到位,实际应用起步早,普及程度高,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上也收到了明显效果,目前已有4个省实现了全省派出法庭裁判文书电子签章化,部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在区域内实现了电子签章,许多省(市)已将采购电子签章产品列入装备工作日程。西部地区受经费等困难影响进展较缓,一些省市仍处于观望之中。
 
    各地法院实施电子签章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总结了很多经验,但也有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电子印章图像文件来源不合法。大多是参照本单位实物印章的大致数据(包括尺寸、字体、图案等),输入到产品供应商提供的软件中,由系统自动生成,没有经过法定机构核准,不是法定机构制作,没有取得实物印章的原始存档数据,也未经国家主管机构登记注册,欠缺合法性。
 
    二是电子签章所采用的安全技术参差不齐,隐患较多。目前各地法院配备的电子签章系统除少量第4代安全电子签章外,大部分为1至3代初级产品。这部分电子签章系统安全强度偏弱,特别是对印制的盖章文件没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印制的文档(含其中的印章印文)很容易被扫描、克隆而伪造,且不易鉴别,从而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威。
 
    三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产品采购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技术维护没有稳定的骨干队伍,日常管理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随意性大,漏洞多。
 
    针对以上情况,为加强法院印鉴管理工作,促进电子签章技术在法院系统的推广应用,在保证印鉴信用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电子签章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在如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统一认识,进一步提高推广使用电子签章的积极性。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把实行电子签章作为提高人民法院(庭)审判工作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理念、便民利民的有效手段,积极予以推广使用,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加大投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安排项目实施。
 
    二是健全制度,加大力度,规范电子签章的使用管理。抓紧制定并完善电子签章的日常管理制度规定,严防使用环节出现问题。特别要纠正目前存在的电子印章图像文件来源不合法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统一组织到国家指定的印章刻制机构制作套印电子印章印模,并在国家印章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合法地位。
 
    三是完善并统一技术标准,确保电子签章的高度安全性。准确掌握安全电子签章的最新技术发展趋势,尽快建立全国法院系统安全电子签章的统一技术标准,以便指导地方法院的产品采购行为。对于正在使用的、安全指标偏低的初级产品,要及时更新换代。装备的电子签章产品要兼具安全性、可靠性与实用性,解决目前存在的因技术性能参差不齐带来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