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摘要)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6-04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人民检察事业迎来重要机遇、加快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保障“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开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新局面

  1.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检察工作开拓进取、发展较快、成绩明显的五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完善落实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措施,为促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统一,科学发展的思路更加明确,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检察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自身监督制约更加有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深入推进、蓬勃发展。

  “十二五”时期,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检察工作既面临着非常难得、十分宝贵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我国发展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给检察工作提供了新机遇。我国发展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在强调科学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空间更加广阔;党中央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更为关心和支持,加强法律监督成为广泛共识,检察工作的外部环境更加良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将陆续修改,为完善检察制度提供了难得契机,强化法律监督的制度保障更加完善;近年来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执法保障建设成效明显,特别是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和法律监督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迫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越来越高。适应民主法治建设新形势,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是检察机关肩负的重大责任。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我国发展面临的形势复杂多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艰巨;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管理面临新课题;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检察机关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参与社会建设、维护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任务十分繁重。

  ——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迫切性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考验。与科学发展观和新形势的要求相比,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不适应、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要求还有差距,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求还有差距,基层基础工作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进一步抓好自身建设,加快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全国检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利用良好机遇和有利条件,上下一心,加倍努力,进一步开创“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2.“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总体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主要目标:

  ——检察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各项检察职责全面履行,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合理、协调发展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法律监督职能配置更加科学,机制更加健全,程序更加完善,薄弱环节得到明显加强,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统筹推进。

  ——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明显提升。适应检察工作特点的执法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建立,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明显增强,执法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执法形象和社会认可度明显提升。

  ——基层基础工作持续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全面推进,检务保障更加有力,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明显增加,东中西部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适应,理论基础和法制基础更加坚实,检察改革不断深化,组织体系更加健全。

  3.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要把握的基本要求——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把检察工作自身发展融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在依法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预防,更加注重司法保护,更加注重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坚持全面正确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贯彻检察工作总要求,努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按照“三个强化”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立身之本,以强化自身监督为发展之基,以强化队伍建设为根本保证,推动检察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处理案件,确保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改进方式方法,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继承、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更新不合时宜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与时俱进,既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二、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强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水平

  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更加注重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的结合,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加注重批捕、起诉的质量和效果,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4.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策划实施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更加重视对侵害民生犯罪的打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5.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贯彻对轻微犯罪“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的要求,更加重视对不批捕、不起诉的运用,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坚持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依法推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宽缓处理,规范批捕、起诉阶段促进和解的范围和程序,健全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制度。

  6.完善提高批捕、起诉效率的工作机制。建立繁简分流、专业分类的办案模式。加强引导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轻微犯罪案件办理程序,健全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检察环节工作机制,做好派员出席法庭工作。加强与公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刑事案件电子化信息共享平台。

  7.完善批捕、起诉案件质量效果保障机制。抓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落实。制定常见类型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规范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程序,严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加强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提高依法指控犯罪的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推行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索建立批捕、起诉阶段为盲、聋、哑、未成年等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的工作机制。建立在更大范围调配公诉人的工作机制。落实协调案件、事项报告制度。健全不起诉、撤案、撤回起诉、无罪案件的剖析和报告机制。

  8.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专门化建设。根据实践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讯问、亲属会见、分案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回访帮教等制度。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一体化或者无缝衔接工作模式,促进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预防犯罪机制。

 (二)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化侦查改革,规范办案行为

  认真贯彻党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统筹推进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侦查信息化、执法规范化、装备现代化、侦防一体化建设,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9.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损害民生民利、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破坏生态资源、重大责任事故、执法司法不公、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行贿犯罪。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深挖窝案串案。

  10.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制度、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渎职侵权犯罪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完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办案机制。制定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规程,坚持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推进专案调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建立查办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机制,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监督制度。加强反渎职侵权机构建设。

  11.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情报体系。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基础工作,强化对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规范举报中心设置,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强化对线索流转的监督。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积极推进侦查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建设。

  12.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坚持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强化案件初查工作,完善初查措施,规范初查程序。遵循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完善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完善侦查指挥体制,规范侦查指挥机构设置,实现线索统一管理、侦查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立足职能分工,建立完善与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在案件查办方面的协调沟通机制。

  13.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进一步规范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全面落实和深化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改革,完善线索集中管理、案件分级管辖等机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理顺指定异地侦查案件侦查、起诉与审判管辖的关系。严格规范讯问、询问活动,坚决杜绝刑讯逼供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方式和手段。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落实和完善讯(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操作规程。

  14.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效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和双边、多边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机制的作用,加强情报信息交流,相互借鉴经验,在境外取证、追逃、追赃、遣返、移交、引渡以及预防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15.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新发展。围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坚持专业化预防与社会化预防相结合,综合运用预防咨询、预防调查、预防检察建议等措施,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行业预防。建立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2011年底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全国联网,更好地发挥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强化市场廉洁准入效力的作用。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实现省、市两级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基本覆盖,2015年底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完成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建设。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三)加强诉讼监督,改进薄弱环节,增强监督实效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要求,把诉讼监督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正确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16.加强立案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严格执行对不该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完善对通知撤案案件的复议复核机制。加强对监督立案案件的后续督促和催办,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建立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舆情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制度,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及时发现、准确纠正违法的能力。

  17.全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监察、行政执法等机关沟通,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规范或实施细则,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其相关制度建设,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和责任追究制度,到2013年底,各省级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认真开展调查处理举报、建议移送案件、立案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促进衔接机制落到实处。

  18.加强侦查活动监督。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加强对侦查机关另案处理和遗漏移送批捕、起诉的监督。建立健全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完善发现、纠正和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探索开展对基层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19.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积极开展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二审书面审理、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案件的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列席会议的职责、范围和程序。深化量刑建议改革,规范量刑建议的范围、标准。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加强死刑案件监督。

  20.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探索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监督。推动换押制度改革,完善分级负责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建立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被监管人死亡、伤残的检察,完善重大监管事故应急处理和应对机制。加强和规范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工作。更加重视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推行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约见检察官制度。探索上级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开展巡视检察的工作方式。全面加强派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建设,促进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作用。

  21.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基本属性、职能定位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认识,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规范民事行政抗诉工作,强化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的作用,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建立健全民事申诉案件检调对接机制,完善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和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推进民事、行政检察机构专门化设置。

  22.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完善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推行视频接访,健全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度、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机制、申诉案件终结机制。建立信访案件排查清理常态化机制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加强对信访积案的督查督办。进一步提高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的质量,规范办案程序,加大立案复查力度。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探索源头防控和内部制约机制。完善符合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和刑事申诉案件特点的检察监督工作模式。贯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依法及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积极稳妥地开展赔偿监督。

  23.改进监督方式,注重监督实效。切实转变监督观念,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注重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监督手段和方式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完善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落实监督意见的跟踪监督。注重监督措施运用的适当性、实效性,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调查违法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的适用,建立以监督实效为主要目标的诉讼监督工作评价模式。

 (四)提升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在服务大局中的功能和作用

  24.努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执法办案为基本途径,不断完善服务大局措施。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决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走私、制假售假、金融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积极防范、有效打击文化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

  25.努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重要敏感案件和热点敏感问题分析研判,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纳入执法办案每个环节。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部门先行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释法说理制度,依法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26.努力提高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开展社会治安动态和对策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依法规制、引导、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

  27.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强化群众观念,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积极探索检察工作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新途径新机制,广泛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联系群众方式方法。完善社情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多元化、常态性地征求群众意见。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拓宽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领域。创新便民利民措施,继续推行12309举报电话、民生服务热线,推进文明接待窗口建设,探索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28.努力提高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推进检察门户网站规范化建设,加强检察信息网上发布,建立公开、便捷的网络查询制度。

 三、强化自身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围绕确保执法活动公正和检察人员廉洁,建立完善的自身监督制约体系,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

  29.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检查考核等配套措施。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教育,完善对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人员的教育机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严格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坚持不懈地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加强对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治理,适时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构建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检务管理动态监管网络。坚决贯彻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30.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坚持以制约和监督检察权力运行为核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范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探索开展检察机关内部制度廉洁性评估。制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增强内部监督工作的刚性和效果。健全检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办法,强化对选人用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出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实施办法,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修订《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重大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积极推广制度加科技等监督手段,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3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不断完善和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标准。推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健全执法过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建立下级检察院业务规范性文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制度。完善案件评查机制,实行定期评查、专项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及时改进执法办案工作。

  32.加强案件管理。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设置案件管理机构。依托检察信息化平台和应用软件,推行办案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考评。

  33.完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科学设定考评内容,完善考评方法,规范考评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工作实际的业务考评机制,引导和促进业务工作健康发展。

  34.强化各内设机构之间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重点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等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加强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活动和违法违纪的监督,完善检察业务部门之间、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35.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全面落实《关于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察,坚持上级检察院派员参加下级检察院民主生活会、上级检察院负责人同下级检察院负责人谈话制度。全面推行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到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述职述廉制度。完善巡视制度,用好巡视成果。全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突出对重大决策部署和制度执行的监督,探索实行重大工作部署专项督办制度。

  36.更加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健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建立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定期联络机制。进一步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规范案件监督方式,完善评议表决程序,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与评议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完善专家咨询委员制度,积极开展特约检察员工作。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和途径。

  37.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拓展检务公开途径,创新检务公开方式。健全重要工作、重大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坚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参加听庭评议、案件评析以及视察检察工作等活动,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坚持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目标,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执法作风和形象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层检察院建设,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38.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围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健全抓党建、带队伍、促业务的工作制度,提高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加强各级检察院党组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化创先争优和争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健全长效机制。高度重视机关党委建设,推进思想观念、工作方法、活动方式的创新。加强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党组织建设,必要时在办案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探索符合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特点、条块结合的“大党建”工作格局。完善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加强检察政工、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在党的建设中的协调配合,形成推进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合力。

  39.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始终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检察人员头脑、指导检察工作实践。突出抓好领导干部思想理论建设,健全理论学习机制,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检委会学习制度,坚持领导干部轮训制度,提高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执法宗旨教育,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持续开展人民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史教育,提高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方式,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0.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严格领导班子选拔配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准配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大领导干部挂职和交流任职工作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规范党组决策咨询工作,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

  4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以深入推进检察人才队伍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强化检察人才需求、提高文化素质、优化检察队伍综合结构为重点,以深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分类管理体制改革为途径,大力加强检察领导人才、检察官人才、检察辅助人才、检察行政人才队伍建设,壮大人才队伍规模,提高人才使用效能,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到2015年,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人员达到80%以上,法律专业人员达到65%左右,大力提升检察官队伍的学历层次,丰富实践经验,完善知识结构。实施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程,加强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拔,培养引进一批中青年高级专家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加大对西部和贫困地区检察院倾斜扶持力度,有效缓解基层检察院人才短缺、难进、难留问题。到2015年,培养和引进检察机关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力争达到63000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达到260名。

  42.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十二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2年底前,分级完成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轮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加大直训西部、基层检察人员力度,落实和完善西部巡回授课、基层流动授课和以挂代训等制度。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建立完善符合检察官培养规律的培训体制机制,制定岗位素能标准和提高业务部门办案骨干专业素质实施办法,完善按需培训制度,建立检察业务专题讲授课程体系和检察业务培训教材体系,完善职业考核程序和机制,落实职业岗位执法资格制度。逐步形成“检察官教检察官”为主的多元培训模式,建立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优质师资全国共享。加快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院培训机构建设。推进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建设,构建统一、开放、兼容的检察培训网络学习平台。

  43.加强队伍管理机制建设。贯彻中央印发的《2010B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推进检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检察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和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职务序列,完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规定;根据不同类别人员管理方式,制定相应的招录、选任、培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完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培训和使用制度。开发应用检察队伍管理信息化系统。

  44.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制定加强检察机关组织建设意见,完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规范检察机关组织机构设置。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规范和落实检察委员会工作职责,严格检察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委员选任条件,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规范,科学设置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合理确定设置数量、规格和职能分工,突出加强业务机构。修订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派出主体,规范审批程序。研究制定办案组织建设规定,探索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政法专项编制标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完善管理办法,提高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增加检察机关人员编制,使一些地方人少案多、编制紧张的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45.加强职业保障建设。健全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协调出台有利于稳定检察队伍、稳定基层的政策,规范检察人员职业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制度。研究建立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检察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检察人员退休制度,妥善解决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

  46.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以践行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大力实施文化育检工程。开展“职业理想、职业理念、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育,制定检察机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若干规定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意见,深入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积极培育、大力宣传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和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优秀检察文艺作品创作和检察文化阵地建设,支持文化精品创作,建好院史陈列室、荣誉室等教育场所。倡导人文关怀,注重心理疏导,丰富检察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47.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抓好各项工作要求在基层的落实,不断增强基层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探索总结符合基层检察工作规律和实际的管理模式,建立涵盖检察业务、队伍、事务各个方面的管理体系。推动和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大从基层遴选检察官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岗位应注意选拔有基层检察官经历的优秀干部。充实人员力量,加强执法保障,妥善解决基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基层建设工作逐级报告制度、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和考评机制,改进先进基层检察院评选表彰工作。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和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及工作制度,推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强执法保障,打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物质基础

  完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和投资保障机制,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制定实施“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

  48.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完善与检察职能特点相适应、全覆盖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强化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提高检察经费保障总体水平。加强援藏援疆工作,加大对中西部基层检察院的支持力度,做好专门检察院和派出检察室经费保障工作。制定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统一财务核算软件和报表体系。加强预算编制、落实和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检务保障管理机制,规范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预算和财务公开,强化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厉行节约,创建节约型机关。

  49.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基建项目内部核准制度,努力建设精品工程、阳光工程、廉洁工程。

  50.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抓紧推进电子检务工程立项,形成以需求为主导、以业务为主线、以网络为基础、以应用为核心、以安全为保障的检察信息化综合体系,逐步实现检察工作数字化目标。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完成二、三级基础网络平台建设和上下一体的移动信息终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高清晰视频会议系统,确保检察网络安全。推进检察信息化应用,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

  51.提高科技装备水平。五年投入200亿元以上,加强侦查指挥、证据收集、交通通讯、安全防范、检验鉴定等科技装备建设,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科技手段和设施体系。落实《2011-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装备建设指导意见》,推进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强化高科技侦查装备的实战应用。全面落实县级检察院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培养“科技装备建设与应用示范基层检察院”。建立健全科技装备投资与布局、建设与应用、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提高检察人员科技素能,切实将先进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战斗力。

  52.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法医、文件检验、司法会计、电子证据、心理测试等特色和优势专业建设。按照一、二、三类标准,推进省级和市级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建成国家级或省级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检察技术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助力和保障作用。

 六、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改革,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进一步深化对我国检察制度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解决好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53.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全面整合系统内外研究资源和力量,倡导客观、理性、公允的学术研究氛围,健全检察理论研究保障措施,完善激励机制,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大发展、大繁荣。围绕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健全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方针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服务大局的重点任务、政策策略、执法原则、方式方法;围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措施手段;围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效抵御各种负面思想的侵袭,防范、打击文化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治保障和服务;围绕推动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深化对法律监督基本理论以及检察活动基本规律、检察制度发展规律、检察职权配置规律、检察管理规律的研究,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发展规律;围绕检察机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对检察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和理论概括;围绕构建科学完备的检察学体系,大力加强检察学理论体系建设和研究,加强对检察制度的内涵、类型、起源、本质、功能和特征的研究,形成内容科学完备、形式协调统一、对我国检察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检察学理论体系。

  54.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抓好已出台的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检查评估,巩固改革成果。针对影响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涉及检察制度完善的深层次问题,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改革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手段、措施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机制,推进检察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符合执法办案特点的运行和管理体系,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既坚持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创新。

  55.积极推动检察法制建设。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立法的修改研究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努力将检察改革的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全面总结检察实践经验,巩固和发展地方立法的成果。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和改革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司法解释、专题调研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提高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56.加强专门检察工作。全面落实铁路、林业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加强铁路等专门检察院建设,进一步明确专门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和案件管辖范围,建立完善符合专门检察院工作需要和特点的队伍管理、执法保障和工作考核机制,推动专门检察院全面建设和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专门检察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十二五”时期难得的发展机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科学谋划,统筹协调,全面抓好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将规划纲要的部署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健全抓工作、抓落实责任制,抓好任务分解、督促检查和工作评估。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规划纲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