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引导侦查必须强化信息平台建设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8-12

 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之一是内容全面、集成高效、高度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该平台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以服务办案的实战实用性为导向,在保持系统建设的连续性和兼容性的前提下,建立覆盖全国的、将各类侦查信息收集于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网络,实现涉案信息和涉案线索的及时准确查询、收集捕获、科学的分类管理及综合分析研判。

一、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设

原始的信息查询方式采集基础性数据,可能为侦查工作带来不确定风险,如检察机关到银行查询被举报人一次性交付巨额首付贷款购房的相关情况,银行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向客户核实财产的来源,以重新评估债务等级或要求提供其他担保,银行此举很可能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而建立检察机关与银行性金融机构的信息查询接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1.基础性信息平台构建基础在于搭建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基础性信息平台的主要作用在于对社会生活全貌予以表征,为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提供确实充分的基础信息,而不在于提供直接的犯罪证据。这些数据资源不应由检察机关自行收集录入,一方面是因为基础信息横跨行业、纵越层级、内容庞杂、兼具系统性与专项性,这些数据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收集与整合,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信息化办公条件下,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业已对数据进行了处理,充分依托这些信息平台数据集中的优势,实现侦查活动对基础信息的巨量占有,可以避免信息资源重复开发建设。并且上述部分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了跨系统、跨部门资源整合,或者预留了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外部接口,技术上可以实现信息交互与共享,以此为侦查活动提供平台支持。在建立基础性信息平台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检察系统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包括术语与词汇等编码标准,信息处理与交换标准,数据通信网络的相关标准,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等。这样才能消除各级、各区域检察机关之间的藩篱,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

对于整个基础信息网络而言,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和安全性。因为在信息化过程中,流动的信息量是以指数增长的,如果基础设施建设不合理,那么将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有可能会为重复建设埋下隐患。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如果整个系统缺乏安全保障,将严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因此,必须建立自上至下的安全管理体系。

2.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基于法律目的的政策性问题,需要自上而下统一协调推进。因为该平台主要实现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电信、民航、出入境、招标办、人保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将信息纳入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超越行业与地域的资源整合,只能由上而下推进建立,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各部委办局搭建该信息接口。

3.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重在授权与规范并举。为防止信息处理权限滥用,保障个人私权利,在信息查询、分析、处理、使用上则需要明确的“授权”程序和严格的“规范”程序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例如明确省级检察院、分院的处理权限归反贪局局长和侦查处处长、基层院的处理权限归反贪局长,或这些人员指定的特定数据管理人员,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用技术手段在管理后台记录使用人与被查询对象,防止查询权力的滥用。

二、线索信息平台的重构

不同于基础性数据平台的接口构建原理,线索信息平台需要检察机关大量的录入工作。该信息平台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已有的案件线索,二是线索发现平台。基于检察工作领导原则,应将线索信息平台与改革线索管理制度相结合,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在省级院建立线索信息总库,实时接受下级院的数据上传,聚合掌握线索信息,并对线索的客观性与可查性进行研判,定期对辖区内线索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统筹决策,尤其是针对下级院在查办时可能遭受非正常干预的可查性线索,可以决定指定管辖。在确保基层院信息库各自独立的情况下,预留好权限赋予功能,以备启动侦查一体化情形下,各院之间的信息共享。

1.线索管理数据库。针对已经掌握的线索建立有效的线索管理平台,其价值不仅在于备案或整理,更在于对线索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和有效整合,提高线索的有用性。

在线索数据管理的内容上,应当明确线索来源、举报人、被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领域、证据情况、线索分级、办理情况等信息,通过开发分类、检索、比较、综合等数据处理方式,使线索数据可以反映重点案件领域、重复举报、待证问题、作案规律等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提取线索之间的相关度,提高线索的可查性,诸如综合不同时段或不同举报人对同一人的举报、提取特定行业的案件线索,并加以分析,在技术上实现数据处理的发散性、联想性与智能化,提高线索价值。将新入线索与既往线索对比后,有既往数据的,一同作为领导决策的依据,据以作出即时查、经营查或暂缓查的决定。

2.线索发现平台。一方面对于既有的案件线索进行信息化集中管理,另一方面要将线索发现平台作为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

(1)扩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下称行刑衔接)平台的发现作用。行刑衔接平台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建立的刑事犯罪发现平台,反贪部门也应当依托该平台作为线索的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已经建立的信息平台的犯罪发现作用。该平台的建立也要自上而下搭建信息系统接口,基础性信息平台强调对信息的占有性和可查性,而线索发现平台则着重对犯罪的监控性与发现性,要基于对社会实践的异动,发掘案件线索。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需要着重拓展两类信息来源:一是反洗钱信息。目前金融机构要向反洗钱中心上报大额与可疑交易,使反洗钱中心掌握了大量可能存在犯罪的数据信息。二是审计信息。审计系统的“金审工程”,能够很好地通过账务证据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线索。

(2)构建其他专项信息库。根据职务犯罪特点和重点领域以及行业的潜规则,建立重点关注的专项信息库,例如针对招投标活动、拆迁工作、拆迁评估等中介服务、医药购销、城镇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建立相应的专门信息库,并及时分析和研判。

三、犯罪案件信息平台的完善

犯罪案件信息平台的完善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建立完善专项信息库。目前业已建立的专项信息主要是行贿人查询档案,但是目前该系统无法很好地突出行业特征等信息,应当拓展信息处理方式,突出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人员,使其具有更强的指引性。另一方面是完善案件信息的数据处理平台。对于已经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将其作为完成的单元,记载入库,包括案件证据情况、案件深挖出的线索情况、侦查谋略使用情况等信息,使其呈现敞开式的数据模式,防止该类案件成为闭合的信息系统,使案件信息得到更有效的使用。目前,网上办案系统可以实现这样的处理方式。对此,最主要的是实现案件信息与线索信息的整合,实现不同数据系统的导入与导出。通过将本院及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侦破途径等方面具有借鉴价值的典型案例,以及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中所采用的侦查谋略、侦查技术等办案经验整理收集入库,从中进行案情分析,探索职务犯罪规律,为以后的案件侦破积累经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整个检察机关的数据库系统来看,每个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情报信息量呈反金字塔形,因此,有必要建立侦查信息的管理系统,根据信息的价值、所反映的内容等标准对信息数据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价值程度的信息赋予不同的查阅权限,对于达到一定涉案程度的重要线索要逐级层报,对于盲点信息及时从信息数据库中清除。如此一来,既实现了信息的科学管理,也维护了信息的安全。在信息的授权上,仍应以省或地(市)级院为单位,如北京市的案件信息仍应采用由北京市院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