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木种苗站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来源:国家林业局 更新时间:2012-04-14

          为了总结“十五”期间林木种苗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全面分析当前我国种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明确“十一五”种苗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场圃总站于10月19日—20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全国林木种苗站长座谈会。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森工集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2名种苗站站长及国家林业局南、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的主任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大家结合总结“十五”工作,紧紧围绕相持阶段林业建设对种苗提出的新要求,集中对新时期林木种苗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以及“十一五”林木种苗工作的思路等展开深入的座谈讨论,形成了广泛共识,统一了思想,为做好今后的林木种苗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会议全面总结了“十五”期间林木种苗建设的主要成就
    一是初步建立起以国家和省级种苗示范基地为龙头,以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国有苗圃为骨干,以社会各类种苗生产主体为基础,布局相对合理,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体系,“十五”期间全国共生产各类林木种子12600万公斤,合格苗木1549亿株,保证了全国大规模生态建设的供应。二是种苗质量显著提高,品种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目前我国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由“九五”末的30%和20%提高到目前的37%和43%,种子和苗木合格率分别由“九五”末的47.4%和77%提高到90.4%和95.4%。三是林木种苗工程的实施夯实了种苗发展的基础,技术装备水平大幅度提升。从1998年开始,国家已投入41.8亿元相继开工建设了种苗工程项目3094个,这些项目的建设,进一步夯实了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中的基础,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种苗生产建设的骨干力量。四是行业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初步打开了依法管理的局面。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的颁布施行,为林木种苗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贯彻落实《种子法》,先后出台了《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11个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时全国已有31个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取得了执法授权或委托执法。五是苗木的生产供应逐步实现市场化、产业化。在国家种苗工程的示范带动下,社会育苗的比重由“九五”末的65%提高到目前的80%,苗木生产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一些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支柱产业。


    “十五”期间种苗工作取得的主要经验:一是种苗建设必须坚持围绕林业建设中心工作服务的思想,切实做到布局合理、保障有力;二是坚持科技兴种,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为提高林业生产力和生态治理成效做出应有贡献;三是坚持“管好种子,放开苗木”的方针,不断深化改革,促进种苗生产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四是坚持依法治种,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认真分析了当前林木种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林木种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种苗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上重苗轻种,重数量轻品质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主要表现在工作重点仍停留在满足造林苗木数量供应上,而对种苗的遗传品质重视不够,工作不连贯、不系统,已成为影响我国林木种苗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二是缺乏科学的规划和布局,造成种苗工程建设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种苗工程项目作用的充分发挥;三是良种工作基础薄弱,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进展缓慢,对主要造林树种系统的有组织地开展种源试验、优良种源区的确定、优树的收集保存等基础性工作严重滞后,种源管理几乎空白,致使我国林木良种工作的水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提高,有的工作甚至出现了滑坡或停滞不前;四是种苗管理体制不顺,改革滞后,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各级种苗管理机构和良种生产单位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现象仍十分突出,在良种工作上科研与生产脱节,国有苗圃改革进展缓慢;五是政策法规不配套,《种子法》规定的对促进林木种苗发展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在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促进林木良种繁育和推广使用方面缺乏长效的投入机制。


    三、明确了“十一五”林木种苗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是找准位置。在全面总结我国林木种苗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分析问题存在原因的基础上,与会代表结合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实际,用相持阶段的科学判断统一对林木种苗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林木种苗在国家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家认为:林木种苗是传承林木遗传基因和保证森林世代繁衍的载体,是实施科技兴林的第一道重要环节,是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这应当成为今后林木种苗工作找准位置,发挥作用的基本定位,这个作用发挥的好坏,应当成为衡量林木种苗工作水平的最主要的标准,也是确立今后林木种苗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依据。


    二是明确目标和任务。按照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全力推进林木种苗建设从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在继续巩固和完善种苗现有生产供应体系的基础上,确立以种为本和以全面推进良种化进程为中心的总体思路。通过五年建设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林木良种繁育推广利用体系和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是调整种苗建设的重点。彻底扭转过去以苗圃建设为主的工作思路,把建设重点放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生产繁育、林木种子贮藏加工、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种苗信息化等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上。要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工作,在做好资源清查的基础上,有重点的收集、保存主要造林树种和珍稀濒危树种及有开发利用潜力树种的种质,逐步建立起分区域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要进一步强化良种工作的基础,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的种源试验,确定优良种源区,强化种源管理;进一步加强良种选育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加强对生态树种的良种选育工作,要把提高种苗质量的重点逐步转向提高林木种苗的遗传品质上来,尽快选育推广一批生态建设需求的良种;要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完善种苗质量检验基础设施设备;进一步加强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化设施设备,实现数据管理,加强对林农的服务和指导。


    四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种苗生产建设管理体制,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强化种苗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要按照种苗建设以种为本、全面推进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的思路,把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选、育、引、繁以及种子储备等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来建设发展,同时要把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逐步向加强种源管理的方向延伸;深化国有苗圃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种苗产业化发展。


    五是建立起长效稳定的运行机制。依据《种子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设立种苗的专项资金,全面落实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区域试验等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建立鼓励各类造林主体使用林木良种的补助政策,强化国家对林业第一道生产环节的政策扶持。


    四、提出了2006年的重点工作
    1、制定《全国林木种苗“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十一五”种苗建设的目标和重点。争取规划启动国家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程和林木良种化工程,进一步强化林木良种工作的基础,加强林木种子贮藏加工、种苗执法监督检验及种苗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促进林木种苗工作向质量效益型方向转变。


    2、完善各项法规和办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精神,加快《种子法》配套法规的制定进程,制定出台《种子法》林业实施条例、林木种子贮备、种苗质量、林木种质资源管理、种苗进出口等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使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加强现有种苗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强化在建种苗工程项目监管,加强种苗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国家种苗工程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确保种苗工程项目建成后能够发挥作用的对策。


    4、全面推进改革。各级种苗管理机构要结合全国即将开展的事业单位改革,准确定位,真正做到政企、事企分开,强化种苗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加强国有苗圃改革的指导工作,尽快出台《加快国有苗圃改革发展意见》。


    5、强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积极做好种苗与造林衔接,加强种苗市场的监管和引导,为种苗生产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此次座谈会虽然时间很短,但大家对今后林木种苗以种为本、以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为中心的建设发展思路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对进一步搞好相持阶段林木种苗工作充满了信心。同时,会上还对这次种苗工程大检查和种苗质量抽查的情况进行了初步“通报”。这次会议达到了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