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
来源:江苏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2-08-12

 

  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为八种证据之一,确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定地位,电子证据对打击犯罪的价值也将不断凸显。积极应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对打击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强化对电子证据重要性的认识。新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消除了一直以来对电子证据性质的争议,解决了将其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尴尬局面。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电子证据在打击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司法机关要以学习新刑诉法为契机,通过组织学习新刑诉法等方式,提高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电子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是办案的重要证据。积极主动地收集运用电子证据,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揭露、证实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提高办案人员取证能力。要通过电子证据专业培训的方式,使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侦查工作所急需的电子证据有一个清楚而准确的理解,使他们所选用的提取电子证据的工具和方法也更恰当,从而可以进一步减少乃至避免为提取相关电子证据而花费大量时间去检查海量数据的情况发生,提取电子证据的速度和准确率也得到进一步提升,避免了由于办案人员的专业技术不足忽略了关键性证据,甚至导致电子证据永久性灭失。

  严格规范取证程序。电子证据收集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规范。(1)主体适格、手续齐备。电子证据的提取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实施。提取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出具搜查证等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对于扣押、调取的相关证据应办理齐备的扣押、调取手续。现场收集结束后,应当在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笔录,由办案人员亲自标明参加收集制作的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制作长度等内容。(2)取证全面、方式得当。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全面取证的原则,要全面认真分析电子证据的来源,尽可能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调取证据,以排除矛盾、相互印证。电子取证应当根据电子证据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收集。(3)保存规范、注重保密。在对原始数据进行提取后应及时移送检验、保存,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对于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作者单位:常熟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