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8-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务公开办制订的

《201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务公开办制订的《201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2012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拓展深化政务公开领域和内容,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把上海基本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和法治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服务。

  一、公开中央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

  (一)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管理通胀预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园区建设等重大决策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以公开促进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二)积极推进“三农”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药卫生等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各项利民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围绕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策部署,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搞好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标准和服务标准制定,集中公开办事指南,实施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把公开透明融入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二)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紧密结合起来,依法规范职权,优化权力结构,全面实施执法行为规范手册制度,做到依法确权、科学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防止权力滥用。

  (三)扩大行政事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制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决策机制和程序,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四)加快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及监管等各个环节程序严密、公开透明。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按照《2012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围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安全生产、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动政府部门将可以公开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各类基础政务数据向社会公开。推进审计公开,及时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二)搞好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及时、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应急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积极运用政务微博等新媒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推进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社会评议和监督保障机制。继续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评估,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问责工作规则,坚决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一)推进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政府性基金总预算和总决算以及财政转移支付预决算情况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政府预决算中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重点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

  (二)推进市级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信息公开,逐步做到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市级部门均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部门预决算及部门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信息。

  (三)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项目,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推动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

  (四)各区县要切实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参照市级做法,同步搞好本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五、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制度

  (一)全面推进医院、学校、公交、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供高效便民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行业办事公开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二)总结推广办事公开标准化经验,编制并公布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规范办事依据、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

  (三)推进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开,探索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方式。

  六、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规范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制定区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和智能化地方标准,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重点推进涉及产业项目落地、市场准入、建设工程等方面的审批集中,做到“应进必进”,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着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积极推进乡镇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城市街道政务公开与社区政务公开的有机衔接。提高社区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水平,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方式,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

  七、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试点

  (一)落实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函〔2011〕99号),推进浦东、徐汇、静安等三个全国试点工作区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

  (二)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抓点带面、示范引领、典型推动,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八、加强检查评估,完善体制、机制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二)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考核和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配强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配套制度,将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联动办法,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