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环境执法需不断创新
来源:中国环境报 更新时间:2012-08-23

    精细化环境执法是指在环境执法中充分借鉴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和技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全覆盖、多层级、高标准的目标体系。细化各项制度、规范和程序,严格执行、监督、考核、奖惩,努力实现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的最大化。


  近年来,全国各地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环保工作压力不断加大的需要,在环境执法中大胆探索和实践精细化环境执法,取得一定成效,但在环境执法中仍存在成本高、效率低、执行力差等问题。


  充分认识开展精细化环境执法的现实意义


  精细化环境执法是对现行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深化拓展,更是对传统环境执法方式的重大变革。在推行精细化环境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某些部门、某些个人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少数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精细化环境执法产生畏难、抵触情绪。因此,要有效推进精细化环境行政执法,首先应该澄清对精细化环境执法的模糊认识。


  实施精细化环境行政执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把握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精细化环境执法的实质就是各地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协调各职能机构,在环境执法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主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好服务。


  实施精细化环境执法是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在社会分工与服务质量考核精细化的今天,面对社会管理的任务与现实需求,政府社会管理从粗放到精细是一种必然。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执法上努力利用更低的成本、更专业的管理手段,实现更优质、更关注细节和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效果。


  实施精细化环境执法能有效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精细化环境执法处处体现精细化管理中精、严、细、实、准要求,目的是通过建章立制、细化标准、优化流程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无缝隙、全覆盖、无死角,有效促进规章制度系统化、行政决策科学化、考核评估数据化、管理流程规范化、服务手段信息化,全面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环境执法效能。


  实施精细化环境行政执法可有效解决当前环境问题。“十一五”期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当前仍然存在企业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轻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环境执法人员重处罚轻为企业提供服务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在环境执法中坚决摒弃粗放、简单式管理,引入精细化管理手段,对环境执法过程进行引导、调节、控制。


  切实找准精细化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各地各级环保部门在精细化环境执法上下了不少功夫,并取得不少成绩,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制约着精细化环境执法开展。


  环境执法人员职业素质有待提高。实施精细化环境执法的前提是环境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但现实情况是,相当一部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还不适应精细化执法的需要,有的不仅看不懂企业的生产工艺,连产生污染的主要环节及污染治理措施都弄不明白。有的不仅不能熟练运用法律,连有关法律条文都看不懂。


  相关机构和人员职责有待明确。精细化环境执法强调相关机构和人员职能清晰、权责到位,确保权力个个有、责任人人担。但现实情况是,各内设机构享有的权力仅仅在政府编办部门的“三定”方案中进行笼统规定。每位执法人员应承担的职责主要取决于机构负责人进行的相对分工,每个机构都有执法权,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进行现场执法,但在发生行政过错时却又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电子化手段应用有待加强。与传统执法方式相比,精细化环境执法最大的不同是电子化手段的应用。但现实情况是,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和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管理仍然是纸质化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处罚建议、审核、处罚决定、执行环节仍然依靠人工操作。


  规章制度有待细化。精细化环境执法的精髓在于各种行政执法行为流程的细化和标准化,每一种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如何做,何时做,做到什么程度,都要在管理制度上作明确规定。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制度要么是照搬照抄过来的,要么是闭门造车写出来的,不切合实际。没有与执法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及奖惩挂钩,可操作性差。


  检查考核力度有待加大。精细化管理中,监督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检查是促进执法行为改善的有效措施,考核是检验目标实现过程的重要手段。但现实情况是,环境督察和环境监察稽查均把重点放在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上。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重点往往是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和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等情况,很少有关于环境执法的内容。


  积极创新精细化环境执法模式


  创新是管理的永恒主题。任何一种管理方法,都是在不断改革和创新中逐步完善的。作为一种新的执法模式,精细化环境执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努力做到执法理念人性化、执法过程细节化、执法手段专业化、执法效果精细化、执法成本精算化。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在进行精细化环境执法体系设计时,要把单位与个人的目标相统一,力争把每项工作都实实在在地落到每个人身上,最大限度地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要激励、约束并用,建立有所为的激励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诫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仅要对企业共性问题采取统一手段,还要对企业特殊问题采取个性化方法。


  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地方环保部门要按照“联动式执法、全方位覆盖、网格化定位、高效能应对”的要求,把本级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分解到各级机构、细化到每个岗位、量化到每个点源,使辖区内各污染源环境违法现象和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和处理。


  统一和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格式。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重点行业、领域环境监察指南和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对污染源现场检查、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环境监察文书制作、企业环境信息档案等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统一,形成格式化模板。如《环境监察文书中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应依次表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根据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提出责令纠正的要求、纠正期限。


  提高管理技术信息化水平。管理技术信息化是实施精细化环境执法的物质基础。提高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建设包括重点污染源管理系统、污染源数据移动检索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检索系统、环境监察现场执法管理系统、环境监察应急指挥系统等在内的精细化环境执法管理系统。


  完善精细化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在对现有政策文件、意见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等规章制度。建立环境违法联动惩处制度。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正在接受调查与处理、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采取多样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企业的综合惩处力度。


  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在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理过程中,因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形成错案的,由现场调查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因现场采样、化验结果出现问题而发生错案的,由监测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因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形成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作者单位: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