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在信息社会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信息源,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成为信息时代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也是判断行政体制公开、法治政府与民主政府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拟就如何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行分析讨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
人民主权。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主权应当属于人民。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利和宪法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应当是公开的。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获得政府信息。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无论是与公民眼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还是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大局,公民对此都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一项原生性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
服务行政理念。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政府角色已经从管理者逐渐向服务者进行转变,行政相对人的角色也从被管理者转变成了行政参与者。国家机关作为服务主体,其服务地位要求其公开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掌握的各种信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而公众为了自身的发展,以及更好的从国家机关获得服务,也要求知晓有关自身利益的一切信息,以监督行政机关,维护自身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申请人向掌握政府信息的国家机构申请获取所需信息时,申请人只需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以方便被申请机构寻找即可,而无须说明使用信息的目的。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被申请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如果被申请机构不能提供相应信息,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平等原则。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人人享有平等获取的权利。不仅和信息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政府机构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收集、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信息所需的经费,均是来源于纳税人的税金,因此这些政府信息应当为所有公民(包括台湾同胞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不论民族、性别、年龄、出生地、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差异)所知晓或利用,而不应归政府所独享,或成为少数人的特权。因此,凡是列入开放范围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均可自由获取,无须任何介绍信。
便民原则。由于政府机构间掌握政府信息的分割性,申请人为获取所需的全部信息,经常要向很多行政机构申请,给申请人带来很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尤其对于一般并不知晓政府机构各自职责的人们来说,要获取其所需的全部信息,则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应当将便民原则确立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使该项原则得到贯彻实现。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应提高立法位阶,逐步拓展信息公开主体。按照立法权限,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在条件具备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适时制定《国家机关信息公开法》。
其次应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信息公开法律实现。我国1988年制定的《保密法》,其中诸如对定密、解密程序、泄密处罚以及救济机制等重要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所以有必要修订《保密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保密法》的修改首先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大幅度缩减保密范围。二是应当建立规范定密、科学解密的相关制度。因此,要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应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强化解密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改变目前实践中只定密,不解密,甚至国家秘密“终身制”的现象。
再次应修改《档案法》。政府信息实际上分为档案和非档案文件,档案由《档案法》调整,要受到30年期限的限制;非档案文件尚无任何法律调整,因而无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这样一来,档案法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府信息向公众开放。同一个政府信息,一旦归入档案类,则要受三十年期限的限制;如果不归档,则因尚无法律调整虽有公开的可能,但公开的内容可能会无迹可查。可见,档案法的规定不但不利于政务公开,反而限制了政务公开。
最后应加快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立法。信息公开法的个人信息例外只是对个人信息披露的保护。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个人数据保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并加快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个人信息的流动。其内容应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电子监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公务行为等方面的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对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以,应扩大行政信息公开渠道,明确程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抑制不公开条款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虚化,使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都能明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公开或不公开。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要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四个方面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法制化、制度化、简约公正、良好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为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