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海市政府门户网 更新时间:2012-08-29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23-11223-2012-344679
 
信息种类:市府办文件
 
文号:
 
生成日期:2012-08-28 17:13:25
 
发布日期:2012-08-28 17:05:46
 
发布机构:法律法规

北政办〔2012〕315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7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
  (一)加强学习,扩大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板报等多种渠道宣传预决算、“三公”经费、保障房建设、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使广大群众家喻户晓。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9号)部署,逐一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没有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要集中精力,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整改,全面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一)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本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在公开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公开表格的数量,细化公开的内容,要力争年内细化至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政府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本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政府部门要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适时向社会公开本级及分部门“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三是推进县、乡财政专项预算公开。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特别是要巩固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检查成果,完善监管农民负担有关情况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公开监管制度、涉农收费和惠农政策(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市住建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县区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县区,尤其要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要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从业单位行为信息、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等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全区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市监察局、市发改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要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九)推进教育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教育改革、教育公平、招生就业、学籍管理、国家资助政策、公派留学、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教育、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部门预算、教育建设项目和经费执行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要全面推行高等院校、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阳光招生”。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市教育局牵头落实)。
  (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金融、通信、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要求,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分别牵头落实)。
  三、加强领导,力求实效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成立机构,落实人员,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抓好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的学习贯彻,按照上述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的工作进行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抓好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责任。
  (二)改革创新,扩大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条例》实施方法,依照《条例》的要求,对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同时,各级各部门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将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联动办法,稳步推进全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完善渠道,及时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的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类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以及政务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全面地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件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四)提前应对,正确引导。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学校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五)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六)督查通报,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手段。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报告机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务服务中心将会同市监察局、绩效办等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并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中抽选重点单位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国办发〔2012〕26号和桂政办发〔2012〕3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请各牵头单位认真研究部署,制定落实方案,做好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贯彻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的动态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3211163,传真:3960808,邮箱:zwzxxtk@163.com,市政府信箱:9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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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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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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