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郑学丽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院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增进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而且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为改革法院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可以说,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信息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认识上有误区、发展不平衡、利用率低下以及不能实现信息化管理与法院自身管理的有效对接等诸多问题。
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一)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四化”。所谓“四化”是指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常规办公无纸化,是指通过法院自身的局域网,不仅是简单的机上撰文不用笔,文件传阅网上调阅,而且全面建立了成熟的网上办公系统;档案管理电子化,是指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生成;流程监控网络化,是指通过电脑实现审判流程微机管理;庭审记录电脑化,即由书记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
(二)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一化”。所谓“一化”指仅实现了流程监控网络化,即通过网络实现审判流程微机管理。主要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上运行,做到了全程监督、动态管理。
(三)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在起步阶段。我院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置了《法院审判流程》办公管理软件,而且已经投入正常运行,但有些干警对于这些应用还不是特别熟悉。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必须加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事实证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管理水平,也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其管理不同于党政机关,客观要求建立一套具有司法特点的管理体系。由于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法院管理研究不够,重视不足,使法院管理成为法院工作最薄弱的一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视信息化建设,经费困难制约其发展。信息化建设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得到干警普遍认同是不争的事实。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微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和打印机外,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已建局域网络的法院对网络的运行和使用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使其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网络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息化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二)重视审判信息化管理,忽略物质装备和人事管理。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在世界范围内早已兴起,在我国将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起步较晚。法院管理是法院工作最薄弱的一环。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重视审判管理是法院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很多法院却忽视了法院管理工作还有人事管理工作和物质装备管理工作。在人事管理中,对审判人材的评价体系构建,审判人材创新机制的建立,惩戒机制的健全,尚处在探索阶段;在物质装备管理中,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划拨报账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院存在重开源轻节流,重购置轻使用,重报账轻分析,重小额支出审查轻大项支出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旧习。基于对法院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特别是物质装备和人事管理重视不够,使法院管理中审判信息化管理进步较快,开发力度较大,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和人事管理相对滞后,甚至处于未开发利的阶层。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展望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档次的唯一途径。法院现代化管理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一场革命。就现在人民法院信息化管理,需要进行“四个整合”,即对物质装备管理系统的整合,对车辆管理与案件管理的整合,对人事管理与案件管理的整合,对人事管理与后勤管理的整合,从而实现审判工作网络化,行政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实行“一个对接”,即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对接,从而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化化管理模式转变。
对后勤管理系统的整合。对法院后勤管理中,诸如“报销登记”、“入库登记”等子系统进行整合,从而符合法院现有物质装备管理的模式,强化后勤工作的相互监督,减少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后勤部门的工作效率。
对人事管理与后勤管理的整合。为方便对干警的考核和个人相关资料的查询,系统应自动将个人的后勤管理中的资产使用情况、车辆使用情况、车辆用车错误等数据记录到个人档案。
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对接。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将拓宽法院干警的学习领域,变革的学习手段,干警的观念将发生深刻变化,形成发展的裂变式效应。这需要对现行法院的管理进行研究,探索符合司法特点的管理模式,摒弃陈旧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只有现行的法院管理科学合理,在信息化管理中实现有效对接,才能体现出管理带来的效益,展示出信息化给法院管理带来的革命性变化,使法院的管理工作真正上层次,上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