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中国的网络管理政策一直遭受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无端指责。但综观世界各国的网络监管政策,没有哪一个国家对互联网允许绝对的自由。事实上,互联网的无限制自由从来都不存在。随着网络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日益猖獗,各国对互联网的监管日益严密。本版特推出各国网络监管立法调查系列文章,探寻各国对互联网的管控之道
新加坡在互联网监管上进行了颇具成效的探索,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极具特色的“疏堵兼顾”的互联网监管体制:一方面,通过建立全面并且严格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对互联网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通过道德宣传等柔性政策调整、疏导互联网监管的力度,既保证公众表达自由的权利,也保障了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贺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如何建立合理而有效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成为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作为亚洲最成功的政体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新加坡进行了颇具成效的探索,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极具特色的“疏堵兼顾”的互联网监管体制:一方面,通过建立全面并且严格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对互联网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通过道德宣传等柔性政策调整、疏导互联网监管的力度,既保证公众表达自由的权利,也保障了新加坡在电子商务、新媒体等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新加坡通过建立全面并且严格的法律制度,有效堵截了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新加坡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社会秩序比较脆弱,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过由于媒体宣传不当而引发的大规模种族与宗教冲突。因此早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新加坡就通过立法实现了对书报、广播、影视等传统媒体的严格监管,从而降低了社会成本风险。正如前总理李光耀指出的:“媒体享有出版自由,但是这种出版自由必须服从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为国家服务。”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这种严格监管的模式被顺理成章地延伸到互联网环境中。现阶段,新加坡并未制定独立的《新闻法》来监管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媒体,而是将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条文植入到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宏观层面的《刑法》、《内部安全法》、《煽动法》以及具体操作层面的《广播法》、《网络行为法》、《不良出版物法》、《滥用计算机法》等。与制定单一的法律法规来监管互联网相比,这一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在涵盖与互联网有关的绝大多数行为的前提下实现对互联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
新加坡互联网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部分:首先,确定了互联网监管的重点领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加坡对互联网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道德标准以及政治标准的内容。道德方面,禁止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以及宣扬极端暴力的内容,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暴力内容。政治方面,禁止互联网宣传原教旨主义、大民族主义等挑拨社会冲突、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内容;同时禁止攻击新加坡政府或其领导人等危害政局稳定的内容;其次,确定了新加坡互联网监管的两项具体措施。第一项措施是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所有在新加坡从事网络服务的机构都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依法向负责互联网事务的新加坡传媒发展局进行登记;在注册登记时,该机构须承诺封锁违反道德及政治标准的内容。该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第二项措施是严格的审查制度。由政府信息与艺术部下设的检查署依法负责对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道德及政治标准的内容,检查署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机构将该信息进行过滤,并追究责任。
在建立全面并且严格的法律制度,实现对互联网有效监管的同时,新加坡政府也意识到互联网监管与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矛盾以及监管对发展信息环境建设、电子商务、电子政府和新媒体产业的消极影响。所以,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政府通过道德宣传等柔性政策对互联网监管的力度进行调整、疏导,尤其是以下三点措施值得研究。
第一,政府邀请公众参与制定互联网监管法规与政策。新加坡成立了由电信业、网络服务机构、普通民众代表组成的非官方“新媒体咨询理事会”,其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新媒体对既有相关法规的挑战、将民间关于网络监管的意见反馈给政府、并向政府提供处理的建议。政府充分尊重理事会的工作成果,并将之纳入到制定相关法规与政策的考量中,从而调和了互联网监管带来的矛盾。
第二,政府在具体执行互联网监管的过程中体现了灵活性。例如,在对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时,检查署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对进入家庭信息的审查要严于对进入公司企业信息的审查;针对青年人的信息利用严于对成年人的信息利用;对公共消费信息的检查严于对个人消费信息的检查;对仅用于艺术、教育等资料的检查则较为宽松。通过这种方式,既提高了互联网监管的效率,也降低了互联网监管对相关产业的消极影响。
第三,政府通过道德宣传向公众宣传“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共同价值观;通过向公众介绍历史上曾发生过的由于媒体宣传不当而引发的大规模冲突,使公众理解政府在均衡公共道德价值观与表达自由权利之间的价值取向,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公众对互联网监管的抵触情绪,提高了互联网监管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发达国家,新加坡虽然在政治、经济方面与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在对儒家文化的传承上与我国相似。本文介绍的“疏堵兼顾”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正体现了儒家“张弛有度、宽以济猛”的治国思想。在通过全面并且严格的法律制度实现互联网监管的同时,政府辅以柔性政策调整监管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带来的负面效应,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这一成功经验将对我国按照自身国情制订互联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