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摘要)
来源:安阳市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部署,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着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安阳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城市、构建和谐安阳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主要目标。从2005年起到2015年,分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2005年至2007年,全面部署和推进《实施纲要》、《具体意见》的贯彻落实,基本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基本建成反腐倡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特别是涉及人、财、物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制度体系。

2.2008年至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3.2011年至2015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和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反腐倡廉工作走向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显著增强,全市基本形成政治民主、制度完善、监督得力、廉洁高效、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原则。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服务大局、保障发展。使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努力做到惩治和预防紧密结合,治标与治本相辅相成,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统筹兼顾,从实际出发,坚持边实施、边完善,循序渐进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继承发展、改革创新。既要总结实践经验,又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推进反腐倡廉理论和体制、机制创新;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现阶段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联系、发展的观点进行总体规划,形成具有安阳特色、便于操作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教育的基本格局

(四)突出一个教育重点。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抓好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五)开辟四大教育基地。把党校和行政学院作为理想信念教育基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两个条例教育;把烈士陵园作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把红旗渠作为创业精神教育基地,开展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教育;把监狱作为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2007年之前建成“四个基地”。

(六)坚持“六个必须”。

1.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带头上一次廉政党课。

2.领导干部职务提升,必须经过廉政知识测试、廉政谈话、廉政宣誓、廉政公开承诺。

3.公务员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廉政培训。

    4.每半年必须分别召开一次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反腐倡廉联席会议、工作协调会议,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机关内部例会,分析形势,研究重大问题,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宣传教育的强大合力。

5.必须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在《安阳日报》、电台、电视台开辟反腐倡廉教育专题和专栏,在互联网上开辟反腐倡廉网页、网站,正确引导舆论。

    6.必须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适时通报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重大专项活动,查处大案要案情况。每年年中和年底,向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等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七)营造一种风尚。利用深厚的文化底蕴、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众多的人文景观,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地、进家庭、进景区等八进活动,注重发挥勤廉兼优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着力建立并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

(八)建立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

1.建立健全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党委常委会议的决定和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各级党委、纪委在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将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2.建立述职述廉制度。修订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乡镇基层站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分别向同级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县(市、区)委书记和市直主管人、财、物的重点部门党委(党组)负责人,每年向市纪委全会述职述廉一次。乡科级以下基层党委、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也要在适当范围内开展述职述廉活动。

3.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不符合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市、县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个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4.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党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当面或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限期在正式场合或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

5.建立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建议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建议要求,要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党组织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对陈述理由成立、事实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罢免或撤换手续;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建议人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1.实行《领导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凡涉及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以及事关本级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必须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不按规定决策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建立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评估和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不盲目决策。

3.建立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对基础设施建设,水电气暖以及学校、医院、公交、环保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听证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不随意决策。

(十)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制度。

1.建立健全公共权力配置机制。

(1)规范行政审批权。依据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严格界定行政审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改进审批方式,扩大联合审批会签范围,实行“窗口式”办文审批,加强审批的后续管理,制定行政审批监管细则,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和完善并联审批、全程代办审批等运作机制。

(2)改革和完善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建立规范和完善的电子政务制度。巩固、规范、深化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完善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3)建立完善社会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制度。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变更、追加预算报批制度。建立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非经营性用地使用单位、用地面积、功能、容积率和价格等向社会公开,取消自由裁量权。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完善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国有、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一律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加强对各行业经营利润率的宏观调控。重点规范建筑工程、水电、医疗等行业的价格,防止因利润太高滋生腐败行为。

(5)强化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管理职能。严格中介机构法人资格认定,依法规范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运作行为。凡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全面脱钩。

2.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机制。

(1)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零基预算”,细化预算科目,制定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财政综合预算。

(2)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市、县两级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取消行政事业单位收款过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3)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政府授权行使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全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4)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重大投资论证会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强化投资管理。实行工程监督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设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库,严格立项管理。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

(5)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定点供应商、厂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扩大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6)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金融账户实名制度、现金交易限制制度、诚信制度、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打击“洗钱”行为。

(7)改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制度。清理和规范政策外津贴、补贴,健全完善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逐步推行公务用车、会议费、招待费等货币化改革。

3.建立和完善公平择优的用人机制。

(1)推进公开选拔制,逐步扩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职位公开竞争的数量和范围,逐步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全面推行事业单位用人公开考录办法,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和聘任制。完善党政机关内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建立用人失察责任倒查制。

(2)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干部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称职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3)实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无记名“票决制”,在市、县两级试行干部选拔任用群众推荐、素能测试、会议表决“三票制”。

(4)建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且经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应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失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责令其辞职。

(5)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单位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县(市、区)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掌管人、财、物审批权等敏感岗位和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优秀中青年干部。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推行后备干部跨单位(行业)交流任职制度。推进人大和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畅通人大、政协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相互交流的渠道。

4.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诉讼程序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四、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十一)监督的对象、内容。所有党员干部和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均在监督之列,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掌管实权的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执行党的纪律和党的民主集中制情况。

2.单位、部门的权力行使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情况。

4.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产权交易管理,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情况。

6.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权力设定原则和程序。

(十二)监督的手段。

1.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监察。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方面的监督监察,加大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的查处力度。

2.认真开展审计监督。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离职审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审计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运行效益的审计监督,实行绩效审计制度,全面推行审计公告制度。

3.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市长便民公开电话和效能监督热线的功能,形成联动机制,发挥整体效能。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完善民主评议的方法和步骤,注重评议结果的运用。

4.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十三)监督的主体。

1.组织监督。(1)出台党内监督制度,建立报告工作、党代表活动、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监督保障制度。

(2)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加强对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认真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人事任免、重大规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等决策的监督审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推行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年度任职评定制度,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3)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4)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建立健全民主协商程序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政协特邀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案、提案、视察等相关制度,健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及提出批评、建议的有关程序制度。

(5)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2.群众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提倡实名举报。

3.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中央、省级主要新闻单位有关我市的监督性报道,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在得知情况后及时将监督内容反馈给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在十日内查找原因、付诸整改,并及时与新闻单位沟通。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五、充分发挥严肃查办案件的重要惩治作用

(十四)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加大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买官卖官、参与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牟取非法利益,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钱财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

(十五)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健全完善案件管理、案件回访、错案追究等工作制度。建立案件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加大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的综合运用力度,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加强对办案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十六)重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要针对查案中暴露的典型问题,逐一剖析,查找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制定防范措施。注意运用典型案件,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开展警示教育。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充分发挥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领导机制的作用。党委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实施意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每年要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

(十八)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各级纪委要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实施意见》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建立责任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建立责任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十九)充分发挥部门各司其责工作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制定长期和近期的工作目标、进度安排及工作措施,切实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确保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