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初次审议了《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草案)》。草案认真总结了四川全省在推进政务服务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体现了四川省政务服务工作的亮点和特色,对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对现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提高了针对性,增强了操作性。
应建立社会管理等综合服务体系
据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渝田介绍,2006年4月,四川省政府制定并施行了《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拓展和深化,现行办法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需求。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全省政务服务制度建设已走向成熟,有必要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
草案对政务服务及体系建设作了延伸规定。草案指出,政务服务是指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行为。乡(镇、街道)可以以便民服务中心为主体,整合各类服务平台,形成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惠民帮扶、文化卫生等综合服务体系。
将“两集中两到位”要求法定化
“两集中两到位”是四川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成功经验,草案将“两集中两到位”有关要求法定化、规范化、常态化。
草案规定,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集中由一个内设机构统筹协调。政务服务内设机构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代表本部门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只能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受理与办结。
社会公共服务事项可进服务中心
草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政务服务的权利义务、申请方式,对政务服务部门的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审批方式、审批结果,对申请人诉求渠道等均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特别是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大厅提交申请的情况,对政务服务部门的审批作了具体要求。
此外,草案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特殊性,将其作为倡导性内容加以规定: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广播电视以及通讯、邮政等可以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草案同时规定,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以政务服务内设机构为主导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人员应当是政务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依法受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明确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人员性质有利于政务服务的开展。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能有效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草案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草案还总结了四川省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经验,规定: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会同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并联审批事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流程和运行机制,并报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为了防止部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且依法均为前置审批,而引发部门扯皮推诿的现象,草案赋予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的权限,规定: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且依法均为前置审批的,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明确审批程序,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执行。
中心集中公布相关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机构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践中有不同做法。多数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属于市场调节范畴,应当遵循市场法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但是,在政务服务的一些环节,存在法定检验、检测、评估等机构介入,为方便当事人并规范法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将这类机构引入中心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为此,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获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信息。
应当构建政务服务数据交换平台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政务服务工作的需要,草案对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行政资源,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次运行的政务服务数据交换平台,增加了“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内容,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并联审批软件系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软件系统等等。
同时,草案还对政务服务监督奖惩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制度,并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监察部门受理、处理申请人对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等,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