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视频交换平台项目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10-15

 
采购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委托招标单位: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视频交换平台项目
 
采购项目内容:         本次招标将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视频交换平台项目(包括卫生部和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级卫生厅局的MCU、视频终端)的设计、交货、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试运行、验收、培训、设备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项目管理等工作。招标和投标以标为单位,评标与合同授予也以标为单位,不允许拆分投标。
 
招标编号:             0706-12410008N027
 
开标日期:             2012年11月6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         2012年11月6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303会议室
 
发售招标文件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北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704室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从2012年10月15日起到2012年11月6日前,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北京时间)
 
本项目联系人:         孟瑶、崔伟    联系电话:  010-63349323/9108
 
本项目合格的投标人:
 
a.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d.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e.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f.其他资质要求:
 
(1)须具有工信部或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
 
(2)如投标人是集成商,须提供所投货物(MCU和视频会议终端)的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其中MCU授权不含网络管理功能;制造厂商不能与其授权的集成商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经年检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年检章要清晰),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工信部或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每本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邮购另加3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