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的思考
来源:中国工商报 更新时间:2012-10-2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是指工商机关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为目标,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食品经营主体及其仓储、运输、销售等经营环节信息,采集其经营食品的具体品种、批次、进货来源、销售流向、数量等动态信息,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以及重点经营环节、具体食品品种监管信息平台,强化信息掌控及运用,完善监管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机关法定职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数量大、食品品种批次多,食品经营各环节监管、质量监管、案件查办、问题食品清查、突发事件处置、经营主体教育培训等诸多工作任务繁重,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工程,基层工商机关人力物力资源不足与监管任务繁重的矛盾一直凸显。

  早在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8〕24号)就提出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的要求,并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各地工商机关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手段,取得不少成功经验。推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化解监管矛盾,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是巩固长效监管机制的治本之策。

  1.掌控综合监管信息还有差距

  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需要全面掌控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及经营各环节基础信息。就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而言,目前尚未形成具体食品质量及真伪查证、食品流通追溯体系、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及重点环节、下架退市及召回食品等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及实施食品经营主体网上教育培训、督促引导食品经营主体自律的信息系统。这种综合监管信息掌控不足、尚未建成完善信息平台的现状,离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的要求尚有差距。

  2.信息化动态监管措施还不完善

  各地工商机关大力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注重工作创新,比如突出食品流通源头监管,强调正本清源;开发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通”软件,强化食品质量监管;开发网上教育培训考试系统,提升食品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效能;建设食品经营监管网络,引导食品经营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等值得肯定和推广。

  但从适应未来发展角度看,信息化动态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应以信息化动态监管为手段强化食品流通重点主体和重点环节监管,深化流通环节食品溯源监管,深化食品经营主体诚信监管,提升市场清查、抽样检测、案件查办、突发事件处置效能等,打造信息化动态监管模式,促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

  3.打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信息平台非常重要

  工商机关应加强调研,整合各地经验,统一开发信息化动态监管应用软件,既适当兼容各地已有的软件及系统,又能针对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仓储场所、运输工具,具体经营食品的品种、批次、数量、流向,以及问题食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加强综合信息的收集、查询,为提高监管效能创造有利条件。

  流通环节食品源头主体(含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和批发经营主体)以及商场、超市等重点主体,以及其他食品经营重点场所,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因此,应着力强化食品经营重点主体和重点场所信息化掌控,全面掌控食品流通各重点环节动态信息并配套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由此全面推进信息化动态监管,收到正本清源、带动全局的好效果。

  在运输环节监管上,应实施食品经营运输车辆备案登记管理,将食品流动送货车辆纳入信息化动态监管范畴,要求流通源头经营主体流动送货、“食品下乡”、“校园食品配送”以及物流业受委托送货的食品送货车辆随车携带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进货登记本、流通环节食品运输车辆登记卡及标识。

  在仓储环节监管上,应对食品经营主体仓储场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配套推出食品经营仓储环节监管巡查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在仓储场所建立“三区三账”(即设立过期、下架、召回食品专区,建立过期、下架、召回食品台账)制度。

  在包装容器环节监管上,应推出食品经营包装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局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包装容器信息化动态监管档案,规定工商所定期开展专项监管巡查,进一步强化食品包装容器监管。今年上半年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期间,湖南省怀化市工商局组织力量将全市食用油经营者的大型散装食用油容器、散装食用油标签和标识全部纳入信息化动态监管,食用油市场得到全面规范,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湖南省怀化市工商局 向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