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11-16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法制发[2012]20号
 
 
2012-11-15 ·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巩固我市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市的创建成果,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报备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效率和质量,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是指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的办公部门、办公机构(以下简称报备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程序和要求,将已公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备案材料制成电子文本,并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报送备案的过程。
    对已开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的报备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原则上不再接收该单位纸质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报备工作。
    第四条 已开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的办公部门、办公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通过该系统按照下列途径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一)县区人民政府以政发、政办发、政通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备案;
    (二)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备案;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中省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四)市政府直属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备案;有主管部门的,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部门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的办公部门、办公机构进行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发文单位电子印章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见附件1示范文本);
    (二)与所发文件内容一致并有文件红头、文号和电子印章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三)加盖发文单位电子印章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见附件2示范文本);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对该文件的认定、审核意见;
    (五)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各报备单位应当定期通过网络,将下列材料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备案:
    (一)每月月初5日前将有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本县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月报表(见附件3示范文本),通过“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至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二)每个季度开始前5日内将本县区人民政府、本单位上一季度的发文目录即发文登记簿(复印件或电子版),通过“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三)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县区人民政府、本单位上一年度发布的全部文件目录,通过“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四)每年的1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备案登记(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抄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形成工作报告,通过“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主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其所属的办公部门、办公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新的主管领导、备案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第七条 各报备单位通过“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审查系统”上报备案电子公文应当做到排版方式与“全省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排版要求相同,公文密码一致,形成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制定说明等备案材料的.sep电子文件。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的办公部门、办公机构通过“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审查系统”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以下操作程序来进行:
    (一)添加文件标题、文号、联合部门(只在联合发文时用),选择印发日期、添加呈报人、承报人手机号;
    (二)选择.sep形式的备案报告、备案文件、制定说明等备案材料;
    (三)有附件的可以添加附件;
    (四)点击确定,登记成功;
    (五)登记成功后,点击盖章上报文件,选择要上报的文件,点击标题,将登记的备案文件、备案报告、制定说明等进行盖章,并传输上报。
    第九条 未开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审查系统”的单位可利用扫描仪,在保证文件红头和公章清晰的情况下,采取扫描方式将规范性文件制成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箱进行报备,也可通过邮寄、传真等途径将带有红头和公章的纸质规范性文件报备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第十条 各报备单位通过网上电子形式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保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在内容上与正式发文一致,形式上要有文件红头和单位电子印章。在不能保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与正式发文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纸质形式报备。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对下开通“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的法制机构接收下级向其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要建立台帐和审核档案。台帐应当采用电子登记方式,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报送要件、是否存在问题、处理结果、档案编号等内容(见附件4示范文本)。审核档案要包括备案文件起草说明、审查过程形成的材料、处理决定、审查审批材料、处理结果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的办公部门、办公机构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报备工作,并把网上电子报备工作开展情况列为目标考评内容,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实现网上电子报备。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的办公部门、办公机构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各单位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有条件开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而不开通,影响网上电子备案工作开展的,或者虽然形式上开通了“大庆市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但由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不尽责等主观原因,导致实际上网上电子备案工作开展不力的,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在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工作的领导力度,加强对备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其学习、了解网上电子备案程序和要求,熟练掌握加密设备、排版软件和电子印章的使用技能,确保提高网上电子备案的质量和成功率。
    各报备单位在网上电子备案过程中,如果遇到计算机或者网络环境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网上电子备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并及时采取其它方式报备文件。对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擅自不进行网上电子备案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报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或者抄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发文目录报送备查的。
    第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本辖区或系统内实行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示范文本;.doc  
    2、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示范文本;.doc
    3、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月报表示范文本;.doc
    4、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台帐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