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按照家庭计征个税是否可行的话题被热议,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手续简便,征纳双方执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但是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的设计缺陷已经人所共知,在目前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差距悬殊的情形下更为突出。每次个税制度改革,公众对个税起征点讨论较多,但是,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人口数。这样一来,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早在2011年4月下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许多委员提出,现行个税征收办法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进行征税改革,宜早不宜迟。”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家庭课税遭遇“中国式”尴尬
按家庭计征个税的“惠民性”深入人心,但迟迟未能出台主要源于实施的问题,存有畏难的声音:“从单个家庭来看,按家庭来征收累进的个税,似乎简单又合理,而从13亿人口的国家这个整体来观察,需要权衡的问题将成几十倍增加,无法实施一个超出自身驾驭能力的复杂税制。对我国来说,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当前流动人口达到2亿多人,相当于一个大型国家的人口在整天不断地流动变化。这也由此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按家庭来课征个税将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
但据了解,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个税都是“家庭税”,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是国际惯例,更能体现税负公平、社会公平,税务部门不能以存在技术难题为借口,恰恰相反,更应创新性寻求适合国情的按家庭计征个税之路,其中不乏制度的创新,制度创新有赖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更是技术创新中首当其冲者。
信息阻碍惠民政策的落地
归结按家庭计征个税的难题有:
问题一:家庭应怎样界定?因为家庭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很难界定一个家庭是包括目前标准的三口之家,还是要算上其他直系亲属。随之而来的是家庭成员及其收入的界定,当前,很多家庭的成员流动快速,很多个人处于相对独立的就业和生活状态,其收入也处于独立或半独立支配和使用状态。半独立、半分离的家庭状态有扩大的趋势,如何做出分析和界定。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成员分家等情形都应纳入税收征缴及调整的范畴,如何根据变化动态性适时调整。
问题二:地区差距如何解决?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如何能通过合理的征收制度来解。地区差距直接因“人户分离”、“异地收入”变得格外突出。
问题三:起征点和税率如何确定?不同的家庭收入也存在很大差异,如果个税“按户计征”,必须确定一个起征点和一个合理的税率,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起征点到底定在多少呢?
问题四:如何了解家庭成员的信息?家庭信息属于隐私,孩子、老人和配偶的状况,对于税务部门是如何认定的,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作弊行为,只能通过内部稽查来发现,很难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监督。
综上,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问题关键在于信息系统不完善——数据因采集对象的变化,致使原信息系统的设计、更新、使用都要做出变化:即需要充分掌握家庭、收入、消费等信息,才能做到按家庭征收。
天下一网、税务数据共享
有人说,这几年的“金税工程”中,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纳税人信息平台建设,技术已经不是问题。其实,持此观点的人也有误区:
其一,按家庭计征个税需要整个社会的信息系统,涉及方方面面,原有征收方式而建的信息系统不能满足要求。
其二,既然原有系统“过小”,仅靠简单地全面扩容能否满足要求,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户计征个税所需的信息多存在与税务之外其他部门,寻求“大而全”信息源会造成重复建设的浪费,或因信息收集“政出多门”导致方法性的误差。现实状况是信息孤岛在政务系统之间普遍存在,因此我们要解决的信息孤岛问题。
解决信息孤岛问题的起点源于税务部门内部,即地税个人信息全国联网,也是“个税家庭综合征收改革”的前提条件。继全国主要城市个人住房信息、公积金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相继启动联网工作之后,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也有望于2012年全面启动。
只要全国各地方税务系统将个人所得税信息数据库联网,然后税务部门和民政、公安、金融、工商、社保、住房等部门实行有限度的信息共享,那么,税务部门并不难核实每个家庭的收入支出情况。而且,借鉴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房从而进行房价调控的经验来看,多个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社会信息的共享、透明,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完全可能。
同时,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是电子政务的核心系统之一。税收管理信息将为国家其他电子政务项目提供丰富的共享数据源,有利于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关系,为综合解决居民的一揽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问题建立基础,为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提高宏观经济决策水平贡献力量。
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有待精细化管理手段
“共享社会财富”是税制秉承的一大理念,按家庭计征个税处处体现谋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举,如若将公平性落到实处,必须有科学的、精细化的制度规划,这个问题同样缺不了信息化的帮助。仍以个税按家庭计征为例:征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在德国,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法国则是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依此类推,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而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这些制度的确立缺不了数据分析和计算机仿真,税率的精算需要进行试验、模拟、测试和比较不同的方案,找出最优解决方案。利用计算机技术固有的可试验性、可量化性和速算性,使得制度设计或创新带来的“利好”在未实施之前,就具有说服力和直观性。利用计算机仿真此类成熟的信息技术解决社会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借他山之石”,秉承拿来主义。
社会公平的建立缺不了铲除不公平的“土壤”,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杜绝实物分配和实物福利。此类举措亦可借助信息技术做到精细化管理,强化支付电子化,公民取得收入和实施消费趋于透明化。家庭年收入包括礼品、奖金、资本收益等所得,只要是通过银行账户获得的,都能够查到,使得“灰色收入”无处藏身,减少征收漏洞。同时,家庭开支归集和统计在有了信息化平台,便于稽核、督查,实现税源的严密监控和对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辅之计算机的强大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交换功能和监控功能,真正实现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电子化。对个税申报延误或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惩,并且利于建立信用体系。这才是精细化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治本之道。
个税作为调整社会财富的“杠杆”,其敏感性也应以信息技术家以保证,并区分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可以做到个税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地物价指数挂钩,物价高了可以不征税,灵活确定税率,只有采用科学的办法,才能真正做到让老百姓的负担随着物价的上涨有所调整。
按家庭计征个税谋求社会分配的公平性,还要从纳税的便捷程度上得以体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税务管理精细化,不断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拓展纳税服务渠道,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额外负担,使纳税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办理涉税事宜,得到优质便捷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在整个税务系统内形成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
税收信息化建设是税收管理的创新性工程,诸如个税税收信息化建设不仅是指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运用, 更重要的是税收信息化所带来的管理思想与观念的转变,思想的解放辅只信息技术所有难题都能迎刃而解!即使个税按家庭计征的改革不能全面铺开,但可以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启动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