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电子商务在偏离轨道?
来源:电子商务世界 更新时间:2012-12-11

 
    B2C的春天到了?是什么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当资金开始断链的时候,几乎所有电子商务从业人士都惶恐万分,为了留住已经不再坚定的投资人,更重要的是为了生存,一个响亮的口号便被提出来了——“鼠标加水泥”。
    鼠标只是网上漫游的工具,点击不会自然带来丰厚的收益,而水泥确是可以带来实实在在的收入,所以尽管说法是“鼠标加水泥”,其实是不是有鼠标已经不重要了,只是一个伪装而已,就好像当年大家一拥而上做电子商务一样。一时间大家的步调再次高度一致,由当年争先恐后的和鼠标套近乎,很多概念都要以“e”开头,到纷纷和“e”划清界限,声称自己其实是“鼠标加水泥”甚至连“鼠标”都不愿意提起。
    然而“鼠标加水泥”绝对不是什么进步,而是一种妥协。说是“鼠标加水泥”,实际上大家对是否有鼠标已经不介意了。电子商务由一个传统商务模式意气风发的挑战者,变成了一个温顺的依附者。
    确切的说这是一种倒退。当各大电子商务厂商纷纷大呼春天到了,并宣称自己盈利的时候,其实也是电子商务最低潮的时候:我们看到了巨大的库房,我们看到了庞大的配送队伍,我们没有看到模式的改变,没有看到系统的整合,没有看到效率的显著提升。
    这绝不是电子商务的春天,而是回光返照。如果简单的盈利是最终目标,何苦这么辛苦去做电子商务呢?
在生存的压力下,电子商务慢慢地偏离了它的道路。危险的是,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条道路才是真正要走的。
    要电子还是要商务
   可能很多人会脱口而出电子商务终究还是商务,所以答案是不言自明的:电子商务,是一个典型的偏正结果,电子是形,商务是神。这让我想起了一个笑话:从前有个农民,因为穷每天只能自己用人力来耕地,于是有一天大发感慨,要是有一天我作了皇帝,我一定要用两头牛来耕地,我就在后面赶着牛就可以了。这个笑话其实并没有什么可笑的,正象电话的发明,在有些人眼里只看到了不用再辛辛苦苦的去寄信,而在有些人眼里看到了地球村一样。
    电子商务,在我看来是电子化生存模式的一种商务形式和手段,而不仅仅是经过电子方式伪装的商业形式。说是经过伪装,在于他的核心仍然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只不过是对原有商务模式进行了一次权衡,可能提供更低的价格,但是这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可以省去奔波之苦,但是是以牺牲购物体验为代价的。所有这些因素就好像是翘翘板,此长彼消,因为都是在一个平台上运作的,在整个平台得到提升之前,是不可能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的,这个平台就是我们的传统商务模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泥。
    阿里巴巴的马云认为B2C是一个怪胎,是有他的道理的,因为B2C太商务了,和电子的关系太弱。作个大胆的假设:假如有一天joyo 只剩下一个页面,加上几十部电话,依然是joyo。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B2B、C2C才是真正的电子商务,是电子时代的商务组织形式。
    B2C如果成不了B2B与C2C之间的桥梁,必然成为一种工具,而不是一种思想。而工具本身是无所谓春天不春天的。
    要信任还是要配送
    提到电子商务,就自然会提到“三流” 的概念: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如果真有企业能把这“三流”都做到一流,一定是个伟大的企业,退一步讲,只要将其中的“一流”作好,也是一个优秀的企业。
    所以Joyo是个优秀的企业,至少在北京地区是这样的,是不是一个优秀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仅仅是因为配送体系做得好,恐怕并不容易得出这个结论。因为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三流”是三位一体的,只有这“三流”得到充分解决,才能真正提供有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感受,才是真正的电子商务。
    然而中国的电子商务企业都不约而同的将进军电子商务的切入点放在解决物流上面。E国当年就响亮的喊出了“e国一小时”的概念,就算现在,仍然有很多网站在促销的时候依然是打着免配送费的口号。中国有句谚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中医的观点来看,这句话要说的并不是对症下药,而是说缺乏系统思维。中国的物流瓶颈抛开其他因素不说,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中国人缺乏远程购买的习惯,而这种习惯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备。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信任危机才是真正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而信任的建立,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信任机制的建立,将直接导致决定电子商务“三流”的完善。信息流,网络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展示能力,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甄别信息,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不可信的?商品介绍可信吗?交易对象可信吗?用户评价可信吗?一旦这些都能得到肯定的回答,用户就可以不必再恪守“眼见为实”的信条了,信息就真正有效流动和传递起来。资金流与信任的关系更为密切,所有资金往来都是基于信任基础之上的。而物流的瓶颈也将大大的缓解,因为信任,很多人并不关心是一小时送到还是八小时送到。
    当然上面所有论述都不包含技术因素,技术永远不会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互联网使信息迅速上行下达,可以快速完成检索,可以轻松完成支付,可以轻松完成订单分发,库存调度,这些都是重要的,但是都不是制约因素。
    电子商务应该重建信任,而不是物流或者仓库或者骑自行车的配送人员。
    要创新还是要模仿
    没有模仿就没有创新,但是如果模仿就能创新,那就大错特错了。
    创新不是凭空产生的,空想和创新的差距就在于继承,在于模仿。
    电子商务本身就是创新,这一创新,充满了对传统的模仿。
    而现在我们能看到的是,除了跨出这第一步之外,所有的动作都是在模仿,模仿传统商业的运作,模仿让所有电子商务厂商尝到了短期的甜头,而慢慢的丧失长期创新的动力。
    革命远未成功,电子商务需要重拾梦想
    “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不过从短期来看,好猫也有失手的时候,坏猫也有得手的时候,如果我们只是看到眼前的现象,并不总是会得到正确的判断。电子商务现在看上去形势一片大好,每个人都似乎雄心万丈,然后回过头看看,现在电子商务能做的事情还太少,现在就妄谈收获和势力范围实在太早。
    盈利只是电子商务的结果,不能成为电子商务的目标,没有了激情与梦想,电子商务正在迅速的盈利也会迅速堕落,和餐馆,连锁超市一样,电子商务给了我们一种选择,但是没有带给我们变化。电话的出现让我们的沟通更快,让我们的思维更广阔,让我们体会了地球村。电视的出现让我们的业余时间变得丰富,也让我们更多的时间变成了业余时间,让我们的生活需要围着节目表而重新安排。网络的出现带来了更快的新闻,也带来了语言的转变,思维的变换。B2C呢?除了带来网上下单购买的行为之外,还带来了什么?
     电子商务网站
    呼唤品牌保护
    真假“八佰拜”

    笔者近日获悉这样的一件事情:2月4日,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八佰拜称遭遇侵权,并准备诉之法院解决,打开网页一看,有意思的事出现了:也是一家礼品网站,几乎与八佰拜一样的风格,若不是获知在先,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据了解,这个以ORG为域名的“八百拜”网站是一家厦门礼品公司创办的,与“八佰拜”仅一“百”字之差,而且工商营业执照、ICP备案证一应俱全。对此,八佰拜市场总监张萌反映,这个以ORG为域名的网站“八百拜”所使用的“大眼睛800buy”标识,就是八佰拜早已在2000年注册时使用过的800buy标识,而该标识已经在2003年停用。“八百拜”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一栏的企业介绍中,完全照抄了八佰拜相同栏目的内容。除此之外,他们完全照搬的还有“八佰拜”网站的各种品牌LOGO标识,尽管这个冒名的“八百拜”有些内容点击不开,但已经使该网站访客达1万1千多。目前八佰拜已明确表示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尤其是知名网站的受侵害引起了用户和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家国内知名的时尚礼品网站,网站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而对网站域名包括网站标识和内容的假冒行为不仅侵害了电子商务的一个品牌,更多的是对网络服务的质量和网络交易安全性及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也使整个电子商务业界的交易面临困境和信任危机。电子商务网站“八佰拜”与“八百拜”到底孰是孰非?“八百拜”是否侵害“八佰拜”的商标权?这是否是一种正常的网络竞争行为,等等问题就成为众多网络经营者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些都属于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电子商务领域中新的应用问题。
首先,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其保护领域同样适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这种特殊商品,看似一字之差的“八百拜”,可以确定的是,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也就是说,此“八百拜”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知名网站八佰拜的模仿和近似,足以造成相关网络用户的误认,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即模仿者如有上述行为,其主观恶意性不言自明,“八百拜”以与电子商务著名网站“八佰拜”相似的名称,近似的风格,及同样的标识,进行的相同的礼品经营的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款确立了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在网络世界的电子商务中,各个经营主体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规则。采用欺诈、假冒等不正当手段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不但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止和制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四项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1. 假冒注册商标;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同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以通过或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其中对“商品”的模仿也包括服务。所以,对计算机网络上服务的假冒和虚假表示行为,也同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八百拜”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八佰拜”的同时,也是对网络市场公平信用的秩序的侵害,也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网络上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模仿“诚信通”
    无独有偶,与“八百拜”一字之差的模仿不同的是,还有近乎一字不差的模仿。不久前刚刚举行发布会宣称要打造行业搜索门户的慧聪公司闹出了笑话。刚刚推出的“买卖通”和“资讯通”两款产品遭到网民置疑,据知情人士称,慧聪的资讯通中“服务条款”内容以及买卖通中“会员档案”的内容结构格式都可能抄袭了阿里巴巴“贸易通”和“诚信通”的相关内容。阿里巴巴表示,将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慧聪方面则否认了这一说法,称其并未抄袭,其产品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但无可否认的是,甚至连“受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明显的字样也出现在慧聪资讯通的页面上。试问一个总部位于北京的公司,怎么会受其他城市区法院的管辖。慧聪发现其页面存在明显错误后,立即进行了修改。但阿里巴巴方面表示,这样做已经无法掩饰其抄袭行为,他们已经对慧聪这一行为进行了法律公证。阿里巴巴公司法务部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刚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尽管阿里巴巴的一些产品曾经被业界许多公司模仿,但是象这种照单全搬,连“贸易通”名字和受理法院地点也完全照搬的事还是第一次碰到。
   
    网页的独特性和名称的特定性是网站在网络信息中的显著区别之一,尤其是电子商务在虚拟网络上通过数据传递交易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对这种标志的保护显得重要。阿里巴巴网站对其设计的文字和图形组成的主页设计风格是享有著作权的,其显著的设计风格的作品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阿里巴巴对其设计的独创性的主页具有完全的权利,同样作为阿里巴巴所推出的“贸易通”和“诚信通”及其相关内容,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不会因其是数字化的作品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其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依法受保护,而慧聪的“买卖通”和“资讯通”如果确实是名称简单的模仿,和内容的简单复制行为,可以认定是侵犯著作权人的传播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都体现了著作权法对网站的版式设计及文字内容的保护。
   
    在社会生活中,尤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民事主体的权利尤其是知名的品牌网站可能会受到许多不法侵害,受侵害的主体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是明确的,保护发展中的网络事业中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规则,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网站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此外,笔者还注意到消息中提到ICP登记证书的问题,ICP证书是由各地通信管理局发放的,确定了各网站合法经营的权利,主要审查经营者资格的合法性,ISP提供者资格的合法性,及网站安全合法运行的稳定性,对网站的名称及内容不作实质性审查。如果要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等特殊信息服务的网站,相应的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如果要获得网站名称上的保护,须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名称备案登记,注册红盾315电子标识,才可以保护网站名称的合法权利。所以取得ICP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对网站名称有当然的合法使用权,也不意味着网站的名称会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