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
来源:新疆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3-01-04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11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客应用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客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加强微博客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微博客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微博信息平台中以政府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微博客和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个人微博客,以下简称政务微博。

  第三条 政务微博是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应对网络舆情、开展政民互动以及网络问政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府与民众沟通、改善政府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政务微博的设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特别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部门应当积极开设和运用好政务微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政府机构名义设立微博时,应当组织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微博功能定位,确定微博应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经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报上级单位备案后申请设立。注册的微博名应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单位本地区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六条 政务微博上公开认证的机构为政务微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维护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的机构为政务微博管理部门,经政务微博管理部门明确具体负责政务微博运维的工作人员为政务微博管理人员。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和政务政博管理部门可为同一机构。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公开认证开通的个人微博,经所在单位批准设立的,为公务人员微博;凡县处级以上领导按上述原则设立的公务人员微博为领导公务微博。以上范围的微博均应纳入政务微博管理范围。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务人员设立的个人微博,凡本人明确为不涉及公务的为私人微博,认证信息中不应出现所在公职部门、担任的具体职务和从事的具体公务等易引发公众联想的敏感信息。公务人员的私人微博由微博设立者自行应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微博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主要微博平台设立并开展应用。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原则上不设立微博应用平台。确需开设的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并建立健全运营规范,确保微博平台运行安全、规范。

  第三章 政务微博的应用

  第九条 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务微博的内容建设,把政务微博作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作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和正确应对舆情的有效方式。

  第十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地处理和回复评论,认真规范地转发和评论信息。对于通过政务微博反映出来的职责内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时给予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政务微博中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微博的发布内容包括:属于本地区、本部门信息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有利于推进政务工作的宣传信息,方便群众学习工作生活的信息,澄清事实、应对舆情、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信息,以及其他非涉密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可采取视频、图片、文字、表情、网站链接相结合的形式,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要减少使用僵硬语言,尽量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微博发布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发布信息力求言简意赅,中心突出,争取以一条微博表达完整意思。若篇幅过长,需要连续发布若干条微博才能表意完整时,可在每条开头设置“#话题#”,表示所发信息属于同一话题内容,或者以“【标题+序号】”的方式呈现。

  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和业务职能,在固定时间段设置固定栏目进行发布,发布栏目所有信息需在文字起始位置加“#栏目名称#”。

  第十三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政务微博以公众容易接受的形式开展微访谈、微直播、政务微博集群等应用,建立本单位的微博信息平台、服务平台和沟通平台。可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工作向网民征询意见,尤其是出台涉及社会公众的政策措施时可通过政务微博征询意见,促进科学执政。各类重要工作和活动可采取传统媒体与政务微博同步推广、双向互动,不断扩大政务微博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政务微博转发、回复评论时,应当注重与网民平等交流、虚心倾听民声,坚持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保持良好心态,通过阐明事实,寻求网民理解。要注重及时转发上级部门及业务密切关联的政务微博中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微博相互之间的及时互动。同时还应积极加强与微博上有影响力的博主的交流沟通,促进微博应用的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微博要按相关规范应用,主要发布博主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不得发布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工作信息。

  领导公务微博要发挥个人微博的优势和特点,与本单位政务微博应用形成互动。可对单位政务微博的内容进行补充发布和评论解读;督促推动单位或本人公务微博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解决;发现并指导解决政务微博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等,引领带动本系统本单位不断提高政务微博应用水平等。

        第四章 政务微博的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微博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务微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政务微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政务微博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督促落实工作部署。

  第十七条 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微博功能定位组建相应的微博运作团队,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团队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心;了解政策,熟悉政务;掌握基本新闻规律和网络技术;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语言风格活泼、生动。

  第十八条 政务微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坚持每日阅读本单位政务微博博文。政务微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策划微博话题、内容审核、组织交流学习、审查敏感话题回应等,并应当直接参与信息发布、跟帖互动等工作。政务微博管理人员负责搜集内容、撰写编排、实时审查、发现舆情、掌握动向、问题督办、记录日志、存档备案、参与学习等。

  第十九条 政务微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微博管理规范,将政务微博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推进工作,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包括:

  (一)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并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对应部门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督促解决;

  (三)值班制度。制定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规定当值政务微博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微博动态,浏览微博粉丝评论、积极互动,发现舆情,及时应对;记录工作日志,包括微博发布和回复数量、网民转发和评论数量、正负面评论比例、问题通报单发出和回复数量、粉丝数量等情况,需重点关注负面评论数量走势和话题指向;

  (四)存档备案制度。政务微博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和评论、问题通报单等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案,可将网民意见和评论分为查询征询、投诉质疑、举报揭发、建言献策、赞扬鼓励等类别;

  (五)评估考核制度。将政务信息发布及政民互动情况,特别要将网民反映问题回复及时率和问题解决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开展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公开致歉,并及时澄清问题和发布事实真相,以诚恳的态度修复形象、维系公众信任。

  第二十一条 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务微博应用制度和规范做好应用工作。政务微博管理人员在发布信息、转发微博和评论时,必须以相关规范和制度为准,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微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务微博应当以政务工作为中心,选择关注的博主应当合理、适当。可关注与本单位工作职责相关的政务微博、社会主流媒体、行业专家等博主,不宜关注与政务微博应用宗旨无关的博主。第二十三条政务微博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或发布敏感话题等方式获取粉丝。提倡政务部门之间微博互粉。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务微博应用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护意识,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微博上信息的实时监控,加强对微博登录密码和使用微博的移动终端(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微博被黑客攻击和滥用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政务微博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政务微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抄告上级单位,予以公告并及时在微博平台上注销。

  第五章 政务微博与政府网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应当在网站首页设立“政务微博大厅专栏”,整合链接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微博资源,以集中的方式展示和提供政务微博服务。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政务微博与政府网站信息及时发布和全面深度公开的相互联动机制。政务微博实时简要发布重要的公开信息,信息的详细内容通过链接由政府网站来提供;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政务微博可第一时间发布事件动态,政府网站可通过专栏随后跟进发布详细应对结果。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政务微博快速收集反馈和网站正式处理回复的互动机制。政府网站网页内容可直接推送到政务微博,政务微博信息可显示在政府网站页面。通过政务微博收集民意,导引到政府网站相应栏目处理,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在政务微博上发布。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等政务互动,政务微博要配合收集和发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微博应用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业务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条 政务微博应用是推进电子政务的一种有效方式。各级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务微博应用的培训、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