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质检创新"两法" 双轨制严打假冒伪劣犯罪
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3-01-23

 北京1月23日讯 (记者 苏兰)“公安、质检两部门通力配合,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以下简称“两法”)并行运作的双轨制模式取得的成绩可以用 ‘卓有成效’四个字来概括…2011 年的亮剑行动全年破获假冒伪劣案件4万多起,比2010年上升了9倍。2012年,面对日益严重、花样翻新的假冒伪劣犯罪,两部门合力对经济领域犯罪进行全方位、全领域、全方位的全面出击,继续严打,半年又破获2.6万起……” 1月22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负责人高峰在国家质检总局向新闻媒体阐述了两部门相互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高峰解释说:“现阶段,假冒伪劣等犯罪的产生的条件和土壤没有得到有效根治的情况下,面对这关系着国家形象的国家创新、百姓民生等等问题严重的犯罪问题,要在短时间内遏制犯罪,“两法”衔接配合是对此类犯罪最有效执法手段,此种方式形成了优势互补的新格局,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由“事后移送”向“即时通报”转变;二是由“相互隔绝”向“信息共享”转变;三是由“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四是由“协议约定”向“制度规范”转变;五是由“行政措施”向“法律规定”转变。”

  公安、质检衔接配合取得新成效

  对于 “两法”并行运作的双轨制模式对打击假冒伪劣犯罪产生的作用高峰予以了充分解释。

  高峰说,作为刑事执法主要力量,公安机关在切实履行刑事打击职责的同时,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既运用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违法犯罪上的前沿、专业优势,又发挥公安机关在深挖和打击犯罪上的技术、力量特长。2011年7月,公安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着重明确了移送案件的范围、时限、主体和证据范围、规格等,在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等方面取得突破。

  机制上的完善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收获,仅2012年,全国质检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制售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就超过1700起,同比增长超过44%,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公安机关从中破获了一大批假冒伪劣农资、日化、机电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要案件。

  而且,在2011年和2012年,公安部与质检总局连续开展专项集中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侵权酒类等产品,出动执法人员203万人次,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掀起集中整治持续攻势,共查办酒类违法犯罪案件7118起。

  “两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健全

  在探索“两法衔接”工作进程中,两部门不断固化、优化与包括质检部门在内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衔接配合的经验、做法,逐步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整体工作格局。

  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由“事后移送”向“即时通报”转变。

  公安部会同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建成行政执法机关“阵地控制”、公安机关“主动侦查”、两部门“协同行动”的新型模式。更加有效地发挥行政执法机关覆盖面广、专业性强的优势,强化公安机关的主动进攻和侦查破案职能。

  二是由“相互隔绝”向“信息共享”转变。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安部积极推动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实现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公安部、高检院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业已作出规定,要求对于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信息,每年度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一次,对进入执法部门视线的所有案件进行全部门、全过程的排查分析,并探索通过建立协作办公室、互派执法协作员等方式,依托本部门信息数据库,按照有关查询规定,实现案件信息即时查询和信息共享。

  三是由“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

  各级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已逐步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特点,研究共同打击防范对策。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重大涉嫌犯罪案件,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将采取组成联合工作组等形式,共同商定工作策略和步骤,联合打击、深挖首要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犯罪网络。上级部门将对重大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联合督办,加强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同时,建立专业协作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及时解决案件性质认定、证据固定保全、产品检验检测等专业性问题。

  四是由“协议约定”向“制度规范”转变。

  在与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协作文件的同时,公安部还与工商、海关、版权、食药监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出台具体衔接协作制度。2012年9月,公安部会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出明确指导意见,确立了信息传递、暗访检查、统计通报等重要基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大幅提升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规范化水平。同时明确,对于拒不履行衔接配合义务的,依法采取通报批评、提供司法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办、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理等措施,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3年1月,公安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制定了对衔接配合实施绩效考核的具体方案,并将于近日组织实施。

  五是由“行政措施”向“法律规定”转变。

  一些成功、成熟的机制体制上升到法律层面保障,《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继2011年1月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行政执法证据的效力作出规定之后,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从而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打击假冒伪劣犯罪取得丰硕战果

  与包括质检部门在内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互动,推动公安机关打击战果连上新台阶。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按照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公安机关开展了“亮剑”专项行动,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4万起,涉案总价值达241.5亿元。2012年3月至8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掀起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更大攻势,破获假冒伪劣犯罪案件数达2.8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6万名,接近2011年全年打击水平。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对农资市场、建材市场、汽配市场、房地产市场、文化市场、通讯市场、旅游购物市场以及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等的专项打击整治,有效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实战中大力推进“两法”融汇运行

  实践证明,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并行运作的双轨制模式,在打击假冒伪劣犯罪,促进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不过,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磨合问题,积极追求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并行运作发展为融汇运行,将是今后促进密切“两法衔接”的努力方向。公安机关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总体部署,与质检等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大力配合,扩大协作领域,完善协作制度;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衔接效率;推动立法完善,解决办案难题。

  虽然连年打假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制假售假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新的犯罪链条和网络开始滋生,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制假售假隐患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公安部日前部署2013年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假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将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求,重点打击以下五类犯罪:一是制售假冒伪劣“名牌产品”、“专利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二是制售假冒伪劣日化、家电、日用消费品等,危害扩大内需和职工就业的犯罪;三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妇幼用品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四是制售假冒伪劣汽配、机电、消防器材等,危害生产生活安全的犯罪;五是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危害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犯罪。

  在打假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将主动加强与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最大合力。我们也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继续关注公安机关打假工作,加大监督、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公众识假防劣的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希望广大群众和权利人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安机关的打假专项行动,积极投诉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重大线索,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