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2〕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7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研究和宣传工作,着力构建省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3+X”指导推进模式,明确首批试点项目,建立组织推进体系,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参与,形成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工作基础和社会氛围。为科学务实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设智慧城市,是我省抓住新一代网络技术、新一代智能制造产业、新一代服务业和城市化发展的机遇,破解城市发展难题,赢得先发优势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事关经济转型升级、社会管理创新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的一项系统性、创新性工作。科学务实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有利于集中各方资源,凝聚合力,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有利于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方法,积累经验,谋求先发优势;有利于以点带面,示范带动,逐步推动智慧化应用整体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保护各地、各有关单位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积极性,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投入,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资源浪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科学务实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统筹协调,勇于创新,务实推进,努力在我省形成全国智慧城市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3+X”指导推进模式的优势,科学务实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创新商业模式或服务模式,致力于“一揽子”解决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实行一项业务一个专业内容服务公司负责综合平台与系统的运作、一个专业公司为一个设区市规模化服务;推进标准化建设,以一套标准规范一项内容业务与技术;以一套技术与制度进行融合监管,加强各方权益、运营秩序与网络安全保障;以一个全覆盖、高水平的宽带与无线骨干网为支撑,提升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坚持利益共享,实现网络传输商、网络内容服务商、平台软件开发及服务商、智能设备制造商等方面的协同发展。推动信息化与城市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探索城市发展新模式,营造科学发展的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坚持市场主体的活力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调整完善的动力相结合,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推进体系。
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加强科学谋划,优化布局,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标准建设,打破条块分割,促进共建共享和业务协同,系统化、一体化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
服务为先,民生优先。把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作为开展智慧城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管用的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以点带面,注重实效。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群众对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际需求,找准突破口,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取得实效。
市场驱动,培育产业。坚持以应用促发展,应用促创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突破核心技术,壮大龙头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开放合作,创新引领。加强对外开放合作,汇聚全球智慧和资源,推进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联合攻关能力、协同创新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
综合防范,保障安全。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网络应用市场主体各方面的权益、运营秩序和信息安全,增强抵御风险和自主可控的能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取得明显成效,示范效应突出,并向全省各城市推广应用,形成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创新的体制机制,形成一批技术、业务与监管流程融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集聚发展的智慧产业基地,为市民提供更便捷、更低碳、更有品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企业创业创造更有利、更优化的商业发展环境;为公共服务构建更高效、更智能的城市运营管理环境。同时,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智慧城市建设组织领导体系、指导推进体系、评价考核体系、政策促进体系、产业支撑与服务体系、制度与标准体系、应用与人才培养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为“智慧浙江”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确定试点项目。要抓住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对试点项目,必须具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统一的应用市场开发、切实有效的政策保障、明确的平台与系统的开发主体,突出的示范效应、扎实的信息化和产业基础、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等优势。坚持自主自愿、宁缺勿滥的原则,由各设区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省政府申报,省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明确并实施示范试点项目。
(二)建立健全试点组织体系。各试点城市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专人负责的工作办公室,加强科学决策与统一规划,研究解决试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每个试点项目,要专门成立项目组,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参与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负责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成立试点项目专家组,邀请试点领域各方面权威专家组成,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咨询和智力支持。要明确试点项目的合作主体、投资建设与运营主体等,完善组织体系。
(三)精心编制与实施试点方案。对每个试点项目,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业务骨干和试点领域的专家,按照致力于“一揽子”解决问题的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要深化调研,全面、系统地调查、了解、掌握试点项目的业务需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要进行全面设计、系统设计、顶层设计,并进行各方面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在此基础上,开展具体实务试点。可在一个小的区域范围内先行先试,完善提升后再逐步扩大试点区域。通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实现一个县(市、区)基本覆盖,对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进行全面评估,在软件、运行机制和体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升级,再扩大到两三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一个设区市的基本覆盖。每个环节必须严格把关,做细做实。要结合参与中国工程院《智能城市建设与推进战略研究》课题研究,开展《浙江省智慧城市研究课题》研究,转化研究成果,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试点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运营方案,提供智慧城市建设的示范案例。
(四)创新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模式。对试点项目要实行公司化的运作机制,提供专业化的内容服务。以形成新型的利益平衡机制为突破口,引导各方主体解放思想,追求新的共赢模式和体制,破除条块分割、条条分割的“信息孤岛”。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则,可探索投资与运营分开的新模式,投资可组建国有公司以独资或控股的方式来进行,运营可由股份制的专业内容服务公司来负责。探索实行服务外包的体制机制,特别是对技术类和事务类的公共服务事务,要率先试行服务外包。推动政府部门信息中心逐步从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转向对网络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包、评价、考核和监管上来。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用市场机制的办法,鼓励网络传输商、网络内容服务商、软件开发及服务商、智能设备制造商、科研院所等国内外知名企事业单位参与智慧城市建设试点。
(五)协同推进标准化建设。在试点过程中,要同步开展信息系统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流程标准的研究与编制工作。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等单位成立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推进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在每个试点项目设立标准化工作组,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标准化研究专家、业务专家、信息化专家和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对试点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综合梳理,在国家信息化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结合试点,超前设计,边实践探索、边总结完善,形成业务、技术与监管流程高度融合的商务模式创新的标准,达到推广、复制、持续开拓市场的目的。
(六)着力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高度重视试点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坚持技术手段、制度手段与法律法规监管手段一体化,做好权益、秩序、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全程的责任追溯查证体系,明确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探索实行实名制度、信用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违信违法违规的追究制度、保密制度等。加大安全检测、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灾难备份、电子认证等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修补安全漏洞。
(七)加快提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各试点城市要全面加快无线骨干网、宽带骨干网建设,率先完成3G、4G、WIFI、卫星等多种制式综合服务的无线通信体系建设,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相关政府部门要提供支持和配套,网络传输商要抓住机遇,拓展业务。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最后一公里”入户网端共建共享模式的试点与推广工作。探索高性能计算机建设运用服务模式、云计算服务平台统一建设模式,减少重复建设。加快推进杭州市、宁波市“三网融合”试点工作,促进跨网跨屏跨平台新技术、新业务应用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3+X”指导推进模式。在省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签署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各试点城市政府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做好衔接工作,争取把我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列为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形成国家部委分管领导牵头、明确专门司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的试点指导联系机制,在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标准建设、项目安排、政策倾斜等方面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在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内,成立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日常工作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研究解决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智力支持与服务。成立省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有关信息化专家、试点领域的业务专家、管理专家等多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政策、技术、业务和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为试点项目提供方案论证、技术指导、成果评价等方面的服务。对每个示范试点项目,成立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指导组,深入实地调研和蹲点服务,指导、协调和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三)完善扶持政策。每年从省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顶层设计研究、实施方案编制、服务外包、项目建设、专家咨询、指导服务、宣传推动、绩效评估等。各试点城市政府要在财政、人才、科技、金融、市场、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承担公共服务外包的费用,优化服务,改善环境,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
(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每年要对试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与做法,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形成试点实施工作“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把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检验试点成效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水平领先、实绩突出、服务对象评价高的可向全省推广,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作为示范项目积极向全国推广;对推进力度不大、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试点项目,进行督促整改,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五)广泛开展培训宣传普及工作。举办领导干部智慧城市建设专题研讨班、智慧城市建设主题系列沙龙、智慧城市巡回演讲和科普宣传等活动,提高领导干部领导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主办好中国(宁波)智慧城市技术和产品应用博览会,办出特色、打响品牌。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象生动、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宣传活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智慧城市建设,为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成立省智慧城市促进会,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开展智慧城市交流、宣传、推广工作。支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立省智慧城市研究中心,开展政策、规划、技术、业务和标准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