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2-0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6]142号

颁布时间:2006-8-4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近期建设规划,对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要求的项目,纳入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已经纳入规划项目库的电子政务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时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未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市发改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部门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标准规范、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是否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设施进行审核。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规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市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下达电子政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市发改部门对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时,应报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检测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市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标准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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